索引号 | 5304002020118695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9-25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市监行处〔2020〕50号)
当事人:红塔区左医生医疗美容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02MA6LDHMK8Y
住所:玉溪市红塔区小庙街******
经营者:左玉萍
身份证号码:5324**************
联系电话:186********
联系地址:云南省玉溪市******
2020年7月1日,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依法对红塔区左医生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信息不规范,同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红塔区左医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主要经营: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医学检验科、麻醉科、生活美容服务、保健食品零售。在经营活动中于2020年6月2日在昆明某供货商购进“雅得利亚”系列外包装标签标识信息不规范化妆品12盒进行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60元,每盒进价均为35.00元,每盒零销价均为80.00元,截至查获时共销售了一盒,获得利润45.00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合法性证明文件, 执法人员依法对11盒外包装标签标识不规范产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扣押。
2020年7月2日,我局通过协查函核查证明“雅得利亚”系列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地,属于广州雅纯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厂名、厂址。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卫妆准字信息系该公司未换发《化妆生产许可证》前的生产许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购销货凭证及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的客观存在事实;
3、我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当场扣押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所有产品物证及物证照片,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客观存在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客观存在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客观存在事实;
6、玉市监函〔2020〕31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客观存在事实。
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的事实。
2020年8月6日,本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玉市监处告〔2020〕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的事实、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行为,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在我局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在购进化妆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材料,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属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其行为属于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该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7、没收11盒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
8、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整(¥45.00元);
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玖佰肆拾伍元整(¥945.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地址: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80号(龙发酒店对面);收款人:玉溪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玉溪建设支行;执收单位编码:347301;项目编码:103050123),罚没款收据(黑色联和绿色联)于缴款后3日内交回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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