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02762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01-16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19第一期
序号 | 案件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信用代码 | 处罚文书 文号 | 违 法 事 实 | 处 罚 依 据 | 处罚 结果 | 处罚 机关 |
1 | 玉溪高新区西比奇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景雪涛92530400MA6NC9ELX0 | (玉)食药监食罚〔2018〕121402号 | 2018年11月7日,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标示名称为“手撕牦牛肉”的预包装食品上无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食品相关信息的标签,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违法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为我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10月27日,当事人从成都光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风干牛肉(五香、麻辣)”20斤,刚开始为散装销售,后来“觉得散装销售不卫生”,便用纸质自封袋包装后进行销售,该纸质自封袋上除标示商品名称为“手撕牦牛肉(风干)”外,无任何食品生产加工相关信息。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数量20斤,进货价格为118元/斤,进货金额为2360元;销售价格是128元/斤,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为2560元。截止被发现之时,当事人共销售2.95斤,销售金额为377.6元。由于进货后刚开始是散装销售,损耗0.05斤,剩余17斤用自封袋包装为17袋,每袋1斤,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义务,索取了供货商成都光玉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以及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 | 当事人擅自将散装食品用自封袋包装后进行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 一、没收依法扣押的无标签涉案食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柒拾柒元陆角(¥377.60元) 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 | 云南玉溪华宁宁州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张丽琼91530424734339601J | (玉)食药监食罚〔2019〕011002B号 | 2018年12月13日,省局投诉举报中心转来信息编号为2018WS17203、2018WS17339号的国家局投诉举报交办件,两个投诉举报人反映其在天猫店铺“速果水果专营店”购买的,由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宁州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11/18”、“2018/11/12”的“宁州香火锅午餐肉罐头”,虚假标注保质期,标签标识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的保质期是24个月。我局于2018年12月15日立案。 2018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南玉溪华宁宁州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的,标识为云南玉溪华宁宁州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11/12”、“2018/11/18”的“火锅午餐肉罐头”(规格340克/罐)。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销售门店经营货柜上发现投诉举报的同类产品“火锅午餐肉罐头”(生产日期为“2018/11/04”,规格340克/罐)32罐,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 1、没收扣押的“火锅午餐肉罐头”32罐;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壹佰肆拾捌元捌角(¥6148.8元); 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3 | 红塔区佳捷易便利店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案 | 聂瑞宏9253042MA6KPAQR68 | (玉)食药监食罚〔2018〕121401号 | 2018年10月18日,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流通环节进口食品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标示名称分别为“SAINT-CHINIAN”、“SUNARET”的两种葡萄酒均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违法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为我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9月30日,当事人从云南香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进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标示名称为“SAINT-CHINIAN”的葡萄酒16瓶,进货价格是50元/瓶,销售价格是98元/瓶,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为1568元;2018年9月5日,从玉溪润恒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标示名称为“SUNARET”的葡萄酒3瓶,进货价格是150元/瓶,销售价格是228元/瓶,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为684元,上述两种葡萄酒货值金额合计2252元。涉案食品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 一、没收依法扣押的无中文标签的葡萄酒19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4 | 华宁雅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杨春燕91530424673611164T | (玉)食药监食罚〔2019〕011001B号 | 2018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华宁雅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发现298盒“诚雄”酸角果糕(纸盒装),包装标签上未对“生产日期”、“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行标注。其中,一盒果糕内含有3颗“喂尼尼”酸角果糕(袋装),标识有“生产许可证号:QS5304 1701 0073”等,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上述“喂尼尼”酸角果糕于2018年11月14日生产,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要求,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QS”包装、标签和“QS”标志。执法人员对上述298盒“诚雄”酸角果糕(纸盒装)进行了扣押。 经查:上述“喂尼尼”酸角果糕(袋装),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4日生产,一共生产了330公斤,规格称重约5克/袋,出厂价0.1元/袋,0.3元/盒(3袋/盒),无销售,货值金额6600元,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扣押了298盒,约5.96公斤,剩余324公斤当事人表示,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7日进行销毁处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 1、没收扣押的298盒“诚雄”酸角果糕(存放于市局稽查支队); 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元)。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5 | 玉溪市酱丰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李海云915304026979764836 | (玉)食药监食罚〔2019〕010902B号 | 2018年9月27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鹤庆县华联超市,对标识为“玉溪市酱丰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1.6千克/桶,生产日期为“2018—8—9”的“酱丰圆剁椒”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所进行检验,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FGC18533120019)。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经查:1、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9日“酱丰圆剁椒”(规格为1.6kg/桶)一共生产了35件( 6桶/件),于2018年8月17日销售给大理滇喜商贸有限公司35件( 6桶/件),销售价格35元/件( 5.83元/桶),货值金额1225元。2、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日发布《召回公告》,共召回33件,先存放于当事人仓库,其余2件(含抽检)已销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整(¥7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元)。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6 | 玉溪茗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查迎春91530400MA6L50JF87 | (玉)食药监食罚〔2019〕011101B号 | 2018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溪茗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内包装车间现场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进行产品包装,包装标签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07年07月18日、规格型号为375克/饼、品名为贡润普洱茶•龙吟天下 (生茶)、制造商:云南贡润茶叶有限公司 勐海云河茶厂、地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产品许可证号:QS 5328 1401 0284的产品504饼,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贡润普洱茶•龙吟天下 (生茶)504饼进行扣押。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查办。 经查:1、当事人于2018年10月30日与云南贡润茶叶有限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签订《委托加工授权书》,委托当事人生产名为贡润普洱茶•龙吟天下(生茶)品牌茶叶,并将其产品名称、商标、图案等信息授权于当事人代印刷包装绵纸,口头约定待加工费为9元/公斤,包括加工费、包装绵纸、笋壳、纸箱等费用。2、云南贡润茶叶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将200公斤上述贡润普洱茶•龙吟天下 (生茶)的原材料普洱散装茶,18元每公斤,共计3600元提供当事人,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4日生产了504饼上述产品,进行包装,同时按云南贡润茶叶有限公司要求标识生产日期“2007年07月18日”,货值金额3600元,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元)。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7 | 玉溪市尚康医药有限公司玉兴路店超范围经营药品案 | 邓志林91530402MA6K44AH1M | (玉)食药监药罚〔2019〕011101号 | 2018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市尚康医药有限公司玉兴路店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中药饮片附片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的中药饮片附片已被当场依法扣押。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仅限于食药同源的中药饮片,而附片不属于食药同源的中药饮片。2018年10月当事人从昆明中药材市场购进中药饮片散装白附片45千克、黑附片25千克;白附片包装成500克/袋及散装经营、黑附片包装成1000克/袋经营。白附片进货45千克,进货价27元/千克,销售价58元/千克;黑附片进货25千克,进货价23元/千克,销售价76元/千克。该批附片没有销售,而是赠送亲戚,其中黑附片赠送了4袋即4千克,白附片赠送了5千克,剩余的规格为500克/袋的白附片54袋、1000克/袋黑附片21袋和白附片13千克被依法扣押。货值金额4510元,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之规定,构成超范围经营药品(附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 1、没收依法扣押的500克/袋的白附片54袋、1000克/袋的黑附片21袋和白附片13千克; 2、罚款人民币玖仟零贰拾元(¥9020.00元)。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8 |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医院销售劣药案 | 曾勇125304004319***** | (玉)食药监药罚〔2018〕121403号 | 2018年4月20日,我局对玉溪市人民医院使用的,标示名称:地骨皮;产地:宁夏,批号20160604,生产厂家:昆明蓝海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进行抽检,经玉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总灰分项标准规定为“应不得过11.0%”,检验结果为“12.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应当按劣药论处。 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中药饮片“地骨皮”系当事人从“昆明天添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进货3次:2018年1月17日购进2kg,购进价格为85元/kg,金额为170元;2018年6月27日购进2kg,购进价格为85元/kg,金额为170元;2018年7月4日购进3kg,购进价格为85元/kg,金额为255元。总计购进7kg,进货价格85元/kg,进货金额595元。上述不合格批次中药饮片当事人共使用4.11kg,抽检450g,使用价格是102元/kg,金额为419.22元,剩余2.44kg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使用劣药违法所得419.22元,货值金额(按购进数量7kg,使用价格102元/kg计算)714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 一、没收扣押的不合格劣药“地骨皮”2.44kg(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壹拾玖元贰角贰分(¥419.22元); 三、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捌元整(¥1428.00元)。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9 | 云南玉溪天颐医药有限公司迎春店超范围经营药品案 | 高家旺91530402MA6K39MN52 | (玉)食药监药罚〔2019〕011102号 | 2018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市天颐医药有限公司迎春街店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中药饮片附片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的中药饮片附片已被当场依法扣押。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仅限于食药同源的中药饮片,而附片不属于食药同源的中药饮片。2018年10月当事人从玉溪花鸟市场中药材市场购进中药饮片散装白附片7.5千克后,包装成500克/袋经营,进货价64元/千克,销售价70元/千克,该批附片已销售1袋(500克/袋)。货值金额525元,违法所得35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之规定,构成超范围经营药品(附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 1、没收依法扣押的500克/袋的白附片14袋;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伍元(¥35.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1050.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仟零捌拾伍元(¥1085.00元)。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0 | 玉溪迅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桶装水案 | 施华91530421781666314H | (玉)食药监食罚〔2019〕011103号 | 2018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溪迅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9月30日止,新的生产许可证正在申办中,当日生产“玉溪山泉”桶装水(规格为18.9L/桶)共500桶。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系我市获得生产资质的饮用桶装水生产企业,但生产许可证于2018年09月30日到期。2018年09月该公司提交延续申请手续, 2018年11月22日取得新的生产许可证。2018年10月01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该公司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断断续续生产“玉溪山泉”桶装水(规格为18.9L/桶),共生产3012桶,共销售了3012桶,其销售价格为2元/桶,销售金额6024元,货值金额6024元,违法所得6024元(3012桶×2.元/桶)。 | 该公司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桶装水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桶装水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零贰拾肆元(¥6024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1 | 云南金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吕家超915304230594825938 | (玉)食药监食罚〔2019〕010901B号 | 2018年10月28日,贵州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水城县佳佳乐生活超市,对标识为“云南金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2日的“成星牌”袋装小米辣(750克/袋)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表示对该批次“成星牌”袋装小米辣(750克/袋)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被抽检样品、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无异议,并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2日的“成星牌”袋装小米辣(750克/袋)共生产了50件(每件16袋),全部销售到该公司在六盘水的销售商周充冲处,销售了50件,销售单价为27元/件,货值金额1350元,违法所得135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进行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135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2 | 云南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 岳修辉915304212177550924 | (玉)食药监食罚〔2018〕121404号 | 按照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成品库发现标示产品名称为“甜白酒”、净含量为220g/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6日的甜白酒59瓶,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食品依法扣押。 经查,当事人为我市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类别:蔬菜制品、调味品、水产制品;许可证编号:SC11653042104296。当事人称:为了加强与客户的交流和沟通,于2018年10月6日,生产了净含量为220g/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6日的“甜白酒”72瓶,用于赠送客户。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被发现。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嫌违法的甜白酒共72瓶,成本价为1.9元/瓶,货值金额合计136.8元。赠送客户用了13瓶,剩余59瓶被我局依法扣押。 | 当事人虽然已经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其取得许可的食品生产类别仅限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所载明的食品类别,即:蔬菜制品、调味品、水产制品。而“甜白酒”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属于“酒类”,其类别名称为“其他酒”,品种明细为“3.其他发酵酒[清酒、米酒(醪糟)、奶酒、其他]”,即,甜白酒并不在当事人所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范围之内,故当事人未取得“甜白酒”生产许可而擅自生产“甜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所生产的72瓶甜白酒认定为违法生产的食品,按其成本价格1.9元/瓶计算所得136.8元认定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因上述违法产品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 一、没收依法扣押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甜白酒59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相关阅读: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11-29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内设机构 2024-12-31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24-11-29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云南) 2023-10-23
- 市政府法制办顺利完成2015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2015-04-21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机构职能 2024-12-31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11-29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