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88795 | 文     号 |   |
来   源 | 武义县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2-28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一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一
案例名称: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案例内容:2024年5月28日,浙江省武义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许某某在武义县熟溪街道环城南路某路口屋顶私自设置一套白色卫星接收设施,涉嫌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遂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许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一套白色卫星接收设施安装于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环城南路某路口房屋屋顶,该接收设施为半球面雷达状,直径约40厘米,设施完好,安装方向系面朝西南方向,通过信号线连至一楼西侧卧室电视机。许某某称此卫星锅是20年前买的,当时很多人家里都用这个看电视,可以搜到比较多的电视台。买来之后就自己安装到了家里的房顶上,通过信号线连接到一楼房间的电视机上,平常看看新闻。近年因为拉了网线,用网线看电视,卫星锅就闲置了,之前有好几次想把卫星锅拆下来,但是觉得爬上爬下有点麻烦就没去管。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上述行为,遂进行普法教育。经教育督促,当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16时30分前已拆除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当事人许某某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许某某作出没收当事人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案例涉及相关法规及条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21 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第一项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jwy.gov.cn/art/2024/6/26/art_1229184764_59320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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