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881331 | 文     号 | 530400-005713-20081219-0002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2-19 |
行政许可
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照《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监督管理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监处。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26人。
第二项:执业医师注册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研究指导医疗改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批准入初审制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医教中医处、计财处。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7人
第三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关的许可证书。”
(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照《母婴保健法》,研究制定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基妇处、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26人。
第四项:涉外婚检机构资格审查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照《母婴保健法》,研究制定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基妇处。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2人。
第五项:母婴保健技术人员执业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报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4)《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个人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方可执业。”
(5)“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照《母婴保健法》,研究制定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基妇处、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26人。
第六项:从业人员健康许可证核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7)“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照《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监督管理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监处。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26人。
第七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照《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监督管理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监处。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26人。
第八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批准机构在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医政处。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4人。
第九项: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报告审核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划入市卫生局。”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监处。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26人。
第十项: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第466项
(2)《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凭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同意意见,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研究指导医疗改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批准入初审制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医政处。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4人。
第十一项:外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第199项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研究指导医疗改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批准入初审制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医政处。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4人。
第十二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第204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5)“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照《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监督管理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监处。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26人。
第十三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划入市卫生局。”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监处。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26人。
第十四项:护士执业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第198项
(2)《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研究指导医疗改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批准入初审制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医政处、计财处。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7人。
第十五项:医疗(含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5)“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研究指导医疗改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批准入初审制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卫生局医教中医处、计财处、法监处、人事处、玉溪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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