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2779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7-10 |
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
(共 2项) | |||||||||||||
序 号 | 项目 编码 | 项目 名称 | 子项代码 | 子项 名称 | 职权类别 | 实施 机关 | 审批 对象 | 审批时限 | 设定依据 | 审批涉及领域 | 审批权限范围 | 备注 |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民、法人 | 3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人防工程 | 拆除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
2 |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民、法人 | 3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 人防工程 | 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相关解读:
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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