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82676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3-23 |
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承诺内容
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承诺内容
序号 | 服务承诺事项 | 所需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责任科室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1 |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 | 第一阶段: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查看原件,存复印件);2.经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查看原件,存复印件);3.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申请4.企业营业执照或信用代码证(复印件);5.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6.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申请书。 第二阶段: (一)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1.建设项目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2.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平面图、剖面图(包括地面建筑);3.防空地下室结构平面图,剖面图;4.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5.建设项目地质勘探报告(原件一份);6.提交防空地下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属省外企业应出具云南省人防办的登记证明,设计单位盖章);7.玉溪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表(到人防部门领取)。 (二)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1、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2.玉溪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表(到人防部门领取);3.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及全套建筑施工图;4.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证明书。 第三阶段: 1.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批复(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2.经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审查报告(防空地下室部分所有专业,地面部分为建筑专业,含电子文件光盘,施工图审查机构签字、盖章);3.《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审批表》(原件一份);4.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一览表及措施;5.提交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盖章);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7.人防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人防资质证、监理人员人防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人防办窗口登记并审核报送材料→当场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正材料→业务科室审核资料后组织现场勘验→发放《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根据《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要求,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提交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若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提交建筑施工图)→人防办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查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告知原因并退件→审查合格的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批复(经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人防部门下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确定缴款后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批复,不用再办理第三阶段报件手续。) 第三阶段:建设单位根据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委托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相关资料,人防部门审核→人防部门发放《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提交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方案,所需资料齐全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批复; 第三阶段:第三阶段所需资料齐全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 工程科 | 吕祥 | 2028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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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1. 防空地下室拆除申请;2. 防空地下拆除方案(原件);3. 防空地下室补建承诺及方案(原件);4. 企业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复印件);5. 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办理人员身份证;6.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申请书(到人防部门领取);7.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原件);7. 防空地下室拆除审批表(到人防部门领取);8. 地面建筑拆除批文(复印件)。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1、防空地下室改造申请;2. 防空地下室改造审批表(到人防部门领取);3.防空地下室改造方案(原件);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5.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7.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申请书(到人防部门领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后不得降低其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为六级以上的,按同等级同面积补建;早期工程,按六级同面积补建。补建期限为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以内。无法补建的,由拆除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现行造价一次性缴纳补偿费。
| 资料齐全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工程科 | 吕祥 | 2028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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