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80428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3-23 |
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乐士发
(四)单位地址:玉溪市南祥路10号
(五)邮政编码;6531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7-2021059
二、行政执法依据
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1997年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 |
2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1998年9月25日 |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公布施行。 | |
3 |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14年3月7日 | 云价综合[2014]42号 | |
4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 2000年4月27日 | 国人防字〔2003〕第18号 | |
5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13年3月20日 | 云政发(2013)44号 | |
6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2018年1月2日 | 玉政发[2017]57号 | |
7 | 玉溪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14年9月1日 | 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告第1号 |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二项)
行政许可名称1: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向贵福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 吕祥
执法人员:向贵福,云南省行政执法证证件编号YN070565,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吕祥,证件编号YN132719。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是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条件给予审批的;
3.不按技术规范审批的;
4.在拆除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名称2: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向贵福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吕祥
执法人员姓名:向贵福,云南省行政执法证证件编号YN070565,吕祥,云南省行政执法证证件编号YN132719。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有(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机构)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给予审批的;
3.不按技术规范审批的;
4.在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共八项)
第一项: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侵占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侵占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2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至4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侵占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侵占面积超过3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侵占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侵占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足2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侵占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不足3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侵占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达标。逾期不改正,修建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并处l000元至300O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修建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达标。逾期不改正,应建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足2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应建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不足3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建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不足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应建面积超过400平方米不足5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应建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改进达标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且按照上述标准处以罚款。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对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2.擅自改变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达标。逾期不改正,修建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并处l000元至300O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修建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建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足2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应建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不足3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建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不足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应建面积超过400平方米不足5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应建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补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并按拆除面积处予罚款。拆除面积不足l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拆除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损害工程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损害工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损害工程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项: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补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并按拆除面积处予罚款。拆除面积不足l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拆除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补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并按拆除面积处予罚款。拆除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拆除面积超过3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拆除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拆除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足2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拆除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不足3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拆除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由当事人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现行造价一次性缴纳补偿费,且按照上述标准处以罚款。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项: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为保证人民防空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四)损害和擅自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五)其它损害人民防空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人民防空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损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1次以上3次以下;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损失小于等于5000元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3次以上5次以下;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损失大于5000元小于等于8000元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对个人并处2000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5次以上;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损失大于8000元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七项: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1天以上3天以下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3天以上7天以下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7天以上15天以下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超过15天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阻挠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传播,造成音响信号覆盖率下降或未能鸣放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项: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为保证人民防空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二)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
(五)其他损害人民防空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违返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人民防空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损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反本条规定,使人民防空工程、设施遭受损坏的,损坏程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估确认,当事人按现行造价一次性缴纳赔偿费。同时,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情节轻微的对个人并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共0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0项)
第一项:违法行为名称:无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无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无
执法机构:无
执法岗位职数:无
执法责任:无
2.行政强制执行(共0项)
第一项:违法行为名称:无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无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无
执法机构:无
执法岗位职数:无
执法责任:无
(四)其他执法行为
1.行政征收(共一项)
第一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修建。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第四条: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及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已按规定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征收;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600元征收;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征收。(二)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上述(二)、(三)、(四)款之规定的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除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的国家一类、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外,其它地区一律不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而未征收,造成损失的;
(2)未按规定实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分离的;
(3)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不按收费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5)未及时上缴财政、截留、私分或擅自使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6)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程中发生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检查(共四项)
第一项: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在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在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对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初中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对初中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应当纳入教学计划。教育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在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项:对人防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要求进行设计。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在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行政职权――管理服务事项(共三项)
第一项: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安装。按规划应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因建设或者其它原因确须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防空通信警报拆除审批全部下放。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拆除人防警报设施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人防警报设施拆除条件给予审批的;
3.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后续监管不到位,未重新择址安装,造成后果的;
4.在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部分下放,除机密工程的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条件给予审批的;
3.对不按人防工程技术规范修建的工程,造成后果的;
4.在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要求进行设计。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给予办理的;
3.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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