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876445 | 文     号 | 530400-005705-20081124-0022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1-2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序号 |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 许可依据 | 许可条件 | 提 交 材 料 | 办理程序和方式 | 办理期限(天) | 承办处室 及地点 | 责任人 | 联系 电话 |
2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国务院412号令》第102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 |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需提交材料: (1)申请;(2)企业法人证明材料;(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4)出具选址规划许可文件;(5)出具人员组成情况材料;(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6)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包括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7)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证明材料;(8)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的证明材料;(9)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的证明材料; | 1、递交申请;2、出具相关证明材料;3、审查证明材料及现场查验;4、审批。 | 20天 | 玉溪市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局1104室 | 廖志伟 | 2664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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