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9034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3-11-15 |
玉溪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第一批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公布
玉溪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第一批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公布
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为深入推进全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收集了一批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现予以向社会进行公布。
案例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液化气
一、简要案情
2023年4月4日,在检查中发现玉溪市九龙池燃气服务有限公司玉带街道瓶装燃气供应站在红塔区右所十七幢9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法储存液化气,大瓶1瓶,中瓶7瓶,小瓶10瓶,共计18瓶。
二、处理依据及结案情况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该公司行政处罚,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现该案已履行完毕,已结案。
案例二:第三方施工损坏城市燃气管道
一、简要案情
2023年6月24日四川兆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风中路东安大厦门口施工过程中损坏城市燃气管道。
二、处理依据及结案情况
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该公司行政处罚,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现该案已履行完毕,已结案。
案例三:第三方施工损坏城市燃气管道
一、简要案情
2023年6月29日峨山县豪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红塔区花园路中段施工过程中损坏城市燃气管道。
二、处理依据及结案情况
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该公司行政处罚,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现该案已履行完毕,已结案。
案例四:非法运输和存储瓶装液化气事件
一、简要案情
2023年8月24日,在检查中发现李某在凤凰路街道办瓦窑6组104号非法运输和存储瓶装液化气,面包车运输和存储气瓶中瓶满瓶30瓶、小瓶满瓶2瓶,中瓶空瓶7瓶,小瓶空瓶12瓶,室内存储大瓶满瓶1瓶,共计52瓶。
二、处理依据及结案情况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李某行政处罚,并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李某已缴纳罚款。现继续追溯解化中民液化气公司责任。
案例五:杨某擅自从事燃气经营业务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6月14日16时15分,新平县城市管理局开展燃气专项整治,发现新平县漠沙镇曼线村委会大曼线46号杨某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从元江县购买瓶装液化气在漠沙镇曼线村委会大曼线销售,6月19日县城市管理局对杨某擅自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处理依据及结案情况
杨某擅自从元江县购买瓶装液化气到新平县漠沙镇曼线村委会大曼线进行销售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新平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城镇燃气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裁量标准适A档:未造成损失或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平县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7月5日对杨建波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现该案已履行完毕,已结案。
案例六:澄江市合力发展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一、简要案情
2023年3月5日19时50分左右,玉溪市市场监管局特设科执法人员对澄江市合力发展有限公司气瓶充装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行为。经查,该批气瓶共计113只,产权非澄江市合力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由驾驶员杨某驾驶普通货车从昆明市运送空瓶到该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中94只气瓶已经完成液化石油气充装。
二、处理依据及结案情况
澄江市合力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玉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澄江市合力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现该案已履行完毕,已结案
案例七:通海星福氧气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气瓶)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2月22日13时左右,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科组织执法人员对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但在其车间内有工人在进行废旧钢材的切割工作,现场发现有液化石油气气瓶共5只。其中报废液化石油气气瓶1只、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气瓶1只正在配合氧气使用,另有超期未检气瓶2只和报废气瓶1只放置在一旁待用。执法人员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气瓶实施查封。2月23日至24日,委托华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涉事人员曹某、苗某进行询问,经过调查,发现该批液化石油气及氧气气瓶的供气单位为通海县星福氧气厂。3月6日,对通海县星福氧气厂法人代表郭某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气瓶)的行为。
二、处理依据及结案情况
通海星福氧气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玉溪市市场监管局对通海星福氧气厂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现该案已履行完毕,已结案
案例八:玉溪高新区***家电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一、简要案情
玉溪高新区***家电经营部销售的艾琳达(广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7日的OPAICN®家用燃气灶,外包装标注的3C编号为:202001240304091。经查认证监管系统未能查询到编号为202001240304091证书号,涉嫌伪造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证书号。另有1台在售家用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涉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
二、处理依据及结案情况
该经营部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玉溪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玉溪高新区***家电经营部处罚款人民币叁佰捌拾元整(¥380.00元),没收不合格灶具,现该案已履行完毕,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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