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7389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 公开日期 | 2020-07-30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活动,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府信息,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行使广播电视事业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申请公开本局政府信息的,同中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应当提供本市外事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或者组织所在国与中国实行对等原则的证明。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本局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只对本局内部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根据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六)根据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七)尚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持本人或者本组织的身份证明,向本局办公室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形式要求:
(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局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四)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
(五)申请公开规划信息的,应当明确载明规划的名称;
(六)申请公开除规划以外类别的信息的,应当明确载明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并明确到区、街和门牌号码或者出具现况图纸、本局发文案号等。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局办公室应当受理,并且当场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求;
(二)公开权利人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
(三)公开权利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局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给予指引。申请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局办公室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本局在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应当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本局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是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告知申请人。
本局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间中止。但应当告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第十四条 本局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相关阅读: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11-29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24-11-29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云南) 2023-10-23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