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7676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8-11 |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玉溪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和公文处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四种。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属于贯彻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精神的下行文,一般按照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界定和标识,需要作删减或删改后公开等相应处理的参照执行。
(二)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人事任免等情况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
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的命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但不作标识。
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文,可予以公开。
(三)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但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或其他不宜公开因素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纸质公文不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对公文内容作相应删减或删改后对外公开的电子公文和转载性的纸质文本标识为“本文有删减”或“本文有删改”。
(四)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或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界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五)内容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利因素的公文;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公文;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其他有关公文,应界定为“此件不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不公开”。
(六)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审批事项的函,各类会议纪要及内部资料,一般不需要向社会公开,不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需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主要精神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第六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起草。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在完成公文起草工作后,要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保密审查要求,准确界定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并在办文稿笺(文件审批单)上或有关请示事项中写明公开属性建议。同时,要根据所建议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相对应的标识方法,在报批文稿中作相应处理,需要标识“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3种属性的,标识在公文附注位置(即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括号标注);对界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的,需将删减或删改后的文稿(附注位置标识“本文有删减”或“本文有删改”)一并报批。
(二)审查。各相关科室有关负责同志在签署报批意见时,要对建议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或不予公开的理由进行初审。对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属性的公文,报批前应先经过我委政策法规科审查并在报批的拟办意见中明确理由。审查认为建议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公文,要协商文稿起草科室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要提出复审意见,报政策法规科分管领导审定。
(三)签发。政策法规科分管领导在审签公文时,负责确定其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联合发文的,要综合考虑联发机关对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意见。
(四)复审。审签完毕后进入发文环节的公文,办公室要对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进行复审,同时审核标识格式是否准确、规范后方能印制。
(五)公开。对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本文有删减”或“本文有删改”的公文,在做好纸质件分发的同时,办公室应将公文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分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于法定时间内将该公文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等政务公开平台或新闻媒体渠道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本提供给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信息公开查询点。对界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其公开办法按照政府依申请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部门。
第八条 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九条 公文正式印发后,经济信息研究中心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在“玉溪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全文发布。
第十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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