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61346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07-22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项目预售管理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项目预售管理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及购房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逐步向商品房现售模式转型,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开发建设风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现将《玉溪市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项目预售管理的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2025年8月2日前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的方式反馈至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通过电话方式反馈意见请拨打:0877-20712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457785735@qq.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玉溪市红塔区环山路168号(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邮编:653100。
附件:玉溪市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项目预售管理的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2日
玉溪市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项目预售管理的
有关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建房〔2024〕1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逐步向商品房现售模式转型,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开发建设风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现提出玉溪市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项目预售管理有关意见。
一、优化预售许可条件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除需满足《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外,按照《指导意见》第一条:“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全过程管理,新建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审批”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形象进度要求
1.规划总层数7层(含7层)及以下的商品房项目,需完成所有拟预售楼栋主体结构3层或以上结构施工;规划总层数7层以上的项目,需完成所有拟预售楼栋规划总层数的1/3(有小数一律进位取整)或以上结构施工。
2.对于被列入“白名单”及后续开发、预售风险较大的问题项目,实行预售许可形象进度“一楼一策”和相关部门联审制度。发挥好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作用,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常态化开展新建项目纳入“白名单”申请“开发贷”金融支持措施,从源头防范预售风险。
(二)申请预售楼栋比例
1.商品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时,预售楼栋数量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划楼栋数量的1/3(有小数一律进位取整)。在建项目新增申请预售许可时,剩余未售楼栋数不足整体1/3的,按实际申领。
2.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开发企业推行商品住宅现房销售试点,申报“白名单”项目可择优进行现房或准现房(封顶后)销售试点。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环节可将现房销售作为优质地块出让条件、列入出让合同。
(三)预售项目规划审查和土地抵押要求
项目预售许可前需核实申报预售的项目方案是否与规划批准方案相符,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项目拟预售范围内存在土地抵押的,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须由抵押权人提交同意抵押状态下销售及按套解抵过户给购房人的书面意见,并出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12个月内解除土地抵押承诺书。
二、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结合预售形象进度调整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玉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为:
(一)《玉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调整形象进度要求,修订为:“项目资金投入(不含土地款)达到35%(含)以上,监管账户上余额达到监管额度内资金的5%(含)以上,并满足下列工程形象条件之一的,开发企业可申请首次拨付预售资金:
1.项目规划总层数在7层及以下的,预售许可范围内全部建筑需完成地面3层或以上结构施工;
2.项目规划总层数在7层以上的,预售许可范围内全部建筑需完成规划总层数1/3(有小数一律进位取整)及以上结构施工。”
(二)《玉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十条取消监管额度外资金使用需达到项目封顶要求,修订为:“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监管额度内资金和监管额度外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根据项目建安成本造价总额确定,主要包括建筑施工、配套设备、小区绿化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达到交付使用的建安成本费用;监管额度外资金为超出项目建安成本造价总额外的预售资金(按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全部建筑计算),开发企业可及时申请提取使用。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税费,停工缓建半个月及以上、逾期交付等风险问题的除外。”
三、优化预售合同管理
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售房屋履行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义务等行为的通知》(玉市建通〔2024〕9号)有关要求,补充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内容,开发企业必须履行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义务,履行方式为开发企业自行组织购房人办理、开发企业完成授权由购房人自行办证、开发企业付费第三方代办机构有偿代办、购房人自愿付费第三方代办机构有偿代办,履行方式需经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同意并在预售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
上述内容自本意见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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