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5317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4-09-05 |
关于征求玉溪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玉溪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落实《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相关要求,规范玉溪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合理性,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玉溪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77-2664312 ,邮箱:2252018549@qq.com
联系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环山路168号307室
邮 编:653100
附件:玉溪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5日
附件:
玉溪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市、县两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库日常管理,根据《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云南省城市更新项目入库审查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城市更新范畴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项目等。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入库管理遵循“常态申报、动态调整,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注重项目的可持续性、民生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玉溪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由市、县两级项目库组成,包括储备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机制,储备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应调整为实施项目,并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项目管理,加强对入库项目的跟踪和指导。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编制年度城市更新计划。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申请纳入储备项目库管理:
(一)属于《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条明确的项目类型,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及本市城市更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区域发展定位。
(二)有明确的项目实施主体。
(三)有明确的更新目标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效益分析等内容,以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支撑材料等。
第九条 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核实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初审通过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实行一票否决,不满足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将不进入后续的技术审查。
第十条 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评估,重点审查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等。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县级城市更新项目库。
第十一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街道办事处及项目单位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调整到实施项目库,并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将拟申请纳入市级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市级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一)落实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及准入标准,项目产业业态、用地及建筑规模需求、规划指标等符合相关要求;
(二)更新目标及更新过程符合《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要求;
(三)项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能够实现开工。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拟纳入市级城市更新计划项目进行联合会商,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可组织玉溪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市级城市年度更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确定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明确本县(市、区)计划推进责任单位,每月将纳入市级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后,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指导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项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符合规划要求、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鼓励项目单位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项目,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EPC(工程总承包)等模式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二十条 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税费减免以及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项目退出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程序退出市、县(市、区)项目库。
(一)竣工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库。
(二)实施主体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自愿退出项目库,经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
(三)因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属不具备可实施性的项目。
(四)实施主体在实施城市更新项目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纳入市级城市更新计划2年内未启动项目建设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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