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7909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3-09-28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玉市建通〔2012〕192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塔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建设环保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现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玉溪市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局。
联系人:龚 涛 联系电话:2059559
传真:2059579
附件:《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试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8月8日
附件
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对外使用,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 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根据案情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第九条 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编注案号实行一案一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行罚+年份+序号”。例如:××县住建局制作的处罚文书,“案号”可编写为“××住建行罚字[年度]第(序号)号”。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出生日期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整套文书当事人名称和基本信息记录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调查)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 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页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文书中承办人员、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承办意见、审核或审批意见应当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 需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三章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案情摘要”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条款。
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违法事实、改正的内容、改正时限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 询问(调查)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二十条 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制作附页。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制作证据资料附页。
第二十一条 抽样取证(检测)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
第二十二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应当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等作详细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行政机关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三条 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栏应当由承办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行政处罚规定有裁量幅度时,应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确定裁量幅度。对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法制机构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研判和审议。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写明审批意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机关地址等。
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法定期限。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二十五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过程、内容和所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详细记录的文书。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是听证主持人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概述”应当写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中发现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应予以说明;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二十九条 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审批表是指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后承办人员是否采信事实依据,提出免除、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并报法制机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应准确填写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需要变更或撤消处罚的内容,原处理意见和现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应当写明当事人履行的方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和法定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名称。
第三十一条 送达回证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人”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宣告笔录是记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当场向当事人宣布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应准确记录宣告的时间、地点、宣告人和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记录内容需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是指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采信后并填写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经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准许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文书,文书需告知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数额。
第三十四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使用的文书。文书需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当事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时间和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并附相关卷宗材料。
第三十五条 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是指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承办人员报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结案的文书。
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正卷、副卷分类装订。
正卷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对外使用,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文书材料。
副卷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内部文书材料。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三十七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三十八条 案卷应当制作行政案件卷宗、立卷验卷情况登记表和卷宗目录。
行政案件卷宗应当简要叙述案件调查处理基本情况和执行情况。
立卷验卷情况登记表应当记录整个案卷基本情况,并注明立卷、验卷人。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文书材料名称、日期、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第三十九条 正卷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卷宗目录;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检查(勘验)笔录;
(四)现场检查(勘察)图片表;
(五)违法(章)处理通知书;
(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七)抽样取证(检测)通知书;
(八)停工核查通知书;
(九)责令改正通知书;
(十)复工通知书;
(十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十二)陈述、申辩笔录;
(十三)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
(十四)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十五)行政处罚宣告笔录;
(十六)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七)行政处罚结案登记表;
(十八)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 副卷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卷宗目录;
(二)行政案件受理登记表;
(三)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
(四)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五)行政案件调查处理讨论记录;
(六)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
(七)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八)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九)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批表;
(十一)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
第四十一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正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正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四十四条 案卷装订前需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写件。
第四十五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四十七条 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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