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10399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11-26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关于《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听证会报告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草案起草单位联系。
附件:《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听证报告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
《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根据《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住建局于2019年10月10日在市住建局二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对《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听证会于2019年10月10日(星期四)下午2:00―6:00在市住建局二楼会议室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
业权华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金云华 玉溪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主任
李卓远 玉溪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
(三)听证监察人
张文琼 市纪委监委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 职务副组长
林 亮 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办文科副科长
(四)听证代表
李成平 玉溪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调研员
普永发 玉溪市政协委员、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周燕清 玉溪市财政局综合科副科长
罗 勇 玉溪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主任科员
易忠伟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师
王家俊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闵 敏 玉溪市统计局科员
史 敏 玉溪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刘 金 红塔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
张 琼 江川区住建局保障股股长
孔繁璠 峨山县住建局住保股股长
周红琴 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
杜 垒 玉溪市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租售部经理
谭 鑫 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工作人员
陈少敏 云南恩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 娜 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陈 超 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黄 静 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龙玉娇 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陈有胜 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五)听证记录人
李永芬 玉溪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工作人员
三、各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第一条对保障对象的表述建议改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第四条(三)最后一句负责建议改为协助。
(三)第八条第一句话中“优先安排”建议改为“同等条件下应当在……”。
(四)第九条第二行经营管理建议改为“运营管理”。
(五)第九条(二)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管理,由于本办法没有对公租房的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仅仅是在第九条中作了个经营权规定。建议首先要明确所有权,按照国办发【2011】45号规定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增加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再作经营管理权的规定。
(六)建议对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运营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明确具体办理程序。
(七)第十三条应当注明建议修改为房屋性质应当注明,政企共建的才要明确产权比例。
(八)第十七条供应对象建议进一步扩展和明确办法中的保障对象。
(九)第十七条第(二)应当与正常申请的一样,没有必要设定过渡时限。
(十)第十七条(三)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是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办法中对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是否准确?
(十一)第二十条应当提供便利建议修改为应当协助审查。
(十二)第二十八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属于中高级特殊人才,绝大部分享有政府的特殊待遇,收入较高,与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是不同人群,不建议公租房渠道来解决。
(十三)第三十条续租存在一是办法明确对续租申请的审核和在作出是否续租的执权是住建局,承租人只应该向住建部门提出续租申请,而不应当向公租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办法没有明确建管营单位的权利;二是承租人向公租房建管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既不符合建设部第11号令,不符合我市现行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第4款的规定,要引起注意。
(十四)第三十七条(二)所规定的内容建议在分配率不低于95%的情况下,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租金上调50%。
(十五)第三十七条针对腾退不腾退的情况,法院起诉后无法执行单的情况建议记入诚信档案。
(十六)第三十八条建议加入人民法院判决为违法犯罪的也应该退出。
(十七)第三十八条(五)中规定,设立拖欠公租房租金或物业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时间依据是什么。
(十八)第四十四条中规定5年后公共租赁住房上市后土地性质是否改变,建议要明确。
(十九)第四十八条规定,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应当进一步明确公租房的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建设。对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无理由不接受复核或将公租房转租、转借,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等等行为的人,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而且失信惩戒并不仅仅是住建部门的事,应当是联合多家部门进行建立联合失信惩戒制度。
(二十)第五十六条中对特殊人群范围建议不要把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列入办法中;且该人群保障了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建议平等原则,加入私立医院的医务人员。
(二十一)第五十七条(一)建议改为“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网上用工登记名册”。
(二十二)公共租赁住房对人员的管理群体复杂,是否增加一个对租住人员的管理。
(二十三)建议对收入水平的准入标准给予提高,使新工作人员也能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同时建议对家庭拥有车辆价值高低做限制条件。
(二十四)建议把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加入保障群体。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及户型、面积规定的问题。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及户型、面积是根据2012年我市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70平米是2011年市政府为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提出的规划面积,玉溪市目前已经没有新建的指标,因此70平方米的面积限制沿用原规定执行,此次未做修改。
(二)关于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的问题。玉溪市具体明确了具有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两类人群,增加了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过渡人群,收入准入条件因工资收入每年都在变动,我们都是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的数据为准。
(三)关于摇号和公证的问题,结合我市日常管理实际,为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率,优化管理方式,现已调整为按申请的顺序进行选房,取消了之前的批次申请,变成了现在的日常申请。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和建议,在修改中予以尽量吸收采纳,并尽快修改完善,使其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实际,让实施办法更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评议情况。听证代表认为《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订及时,制定合理,依据充分,具有可操作性,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管理工作有推动、强化作用。
(二)听证意见。听证代表原则同意通过《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按所提意见和建议尽快修改完善。
(三)建议采纳情况。
1.第一条对保障对象的表述建议改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已采纳,相应条款内容已修改为“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第四条(三)最后一句负责建议改为协助。
未采纳,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第八条第一句话中“优先安排”建议改为“同等条件下应当在……”。
未采纳,根据云国办法【2011】45号的规定中明确土地要优先安排。
4.第九条第二行经营管理建议改为“运营管理”。
已采纳,已将“经营管理”表述修改为“运营管理”。
5.第九条(二)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管理,由于本办法没有对公租房的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仅仅是在第九条中作了个经营权规定。建议首先要明确所有权,按照国办发【2011】45号规定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增加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再作经营管理权的规定。
已采纳,相应条款内容已修改为“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运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运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划分产权进行运营管理或委托管理。”
6.建议对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运营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明确具体办理程序。
未采纳,具体办理细节在此办法中不适宜做明确规定。
7.第十三条应当注明建议修改为房屋性质应当注明,政企共建的才要明确产权比例。
已采纳,第十三条涉及部分已修改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房屋性质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政企共建的应注明产权比例”。
8.第十七条供应对象建议进一步扩展和明确办法中的保障对象。
已采纳,相应条款内容已修改为“第十七条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一)本地户籍低保人员及家庭;(二)本地户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人员及家庭;(三)本地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四)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庭”。
9.第十七条第(二)应当与正常申请的一样,没有必要设定过渡时限。
未采纳,根据保障性住房政策设置,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临时过渡住房应有过渡时间限制。
10.第十七条(三)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是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办法中对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是否准确?
未采纳,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上位政策规定,此说法符合规定。
11.第二十条“应当提供便利”建议修改为“应当协助审查”。
已采纳,相应条款内容已修改“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予协助”。
12.第二十八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属于中高级特殊人才,绝大部分享有政府的特殊待遇,收入较高,与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是不同人群,不建议公租房渠道来解决。
已采纳,此条款中已将“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删除。
13.第三十条续租存在一是办法明确对续租申请的审核和在作出是否续租的执权是住建局,承租人只应该向住建部门提出续租申请,而不应当向公租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办法没有明确建管营单位的权利;二是承租人向公租房建管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既不符合建设部第11号令,不符合我市现行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第4款的规定,要引起注意。
已采纳,对相应条款表述做了相应调整“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最长为五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续租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
14.对第三十七条(二)所规定的内容建议在分配率不低于95%的情况下,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租金上调50%。
未采纳,为最大化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率,若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5.第三十七条针对腾退不腾退的情况,法院起诉后无法执行单的情况建议记入诚信档案。
未采纳,关于此类人员在诚信档案中的设定无依据。
16.第三十八条建议加入人民法院判决为违法犯罪的也应该退出。
未采纳,根据相关上位政策均为对此类人群进行明确界定和限制。
17.第三十八条(五)中规定,设立拖欠公租房租金或物业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时间依据是什么。
未采纳,该条时间设定依据《物权法》。
18.第四十四条中规定5年后公共租赁住房上市后土地性质是否改变,建议要明确。
未采纳,原条款已明确若改变土地性质要按照原土地性质缴纳相关费用。
19.关于失信惩戒的问题。第四十八条规定,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应当进一步明确公租房的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建设。对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无理由不接受复核或将公租房转租、转借,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等等行为的人,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而且失信惩戒并不仅仅是住建部门的事,应当是联合多家部门进行建立联合失信惩戒制度。
未采纳,《办法》中已对违反相应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做了规定,对于该问题不单独重复规定,在今后工作中将进一步联合多部分共同推进。
20.第五十六条中对特殊人群范围建议不要把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列入办法中;且该人群保障了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建议平等原则,加入私立医院的医务人员。
未采纳,“特殊人群”所包含的范围是严格按照省政策规定执行。
21.第五十七条(一)建议改为“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网上用工登记名册”。
已采纳,相应条款内容已修改为“第五十七条第四款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网上登记用工名册和社保缴纳凭证……”。
22.公共租赁住房对人员的管理群体复杂,是否增加一个对租住人员的管理。
未采纳,“第六章退出管理”部分已针对此类人员做了详细规定。
23.建议对收入水平的准入标准给予提高,使新工作人员也能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同时建议对家庭拥有车辆价值高低做限制条件。
未采纳,具体准入条件的设定标准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进一步规范。
24.建议把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加入保障群体。
未采纳,保障性住房是严格限制供应对象和申请准入条件,主要是针对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人群,申请人均须符合准入条件才能申请。
25.已对文字及标点符号进行了核对并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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