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62143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6-05-12 |
关于《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关于《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
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为了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提高立法质量,遵循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要求,对《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听证稿)(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听证,现将听证会报告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及时间地点
听证事项:《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听证稿)听证
听证会时间和地点:2026年4月28日(星期二)14:35-17:00,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会议室
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王柄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余 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春丽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科长
李天才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三)听证监察人
王 静 市司法局依法行政与立法科科长
王 芳 云南省玉溪市国立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四)听证代表
1.本市年满18周岁,与《条例》有关或者关注该《条例》的公民11人
王吉成 玉溪师范学院学生处副处长
范瑞刚 华宁县龙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 瑞 玉溪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安全总监
王春梅 云南太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师 朋 玉溪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曹 智 光大生态环境服务(玉溪)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
王家福 云南乐马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杨 傲 玉溪数字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劲勇 玉溪流浪动物救助团队负责人
李玉祥 红塔区玉兴街道右所社区十八组组长
赖本武 玉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2.玉溪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10人
张 娟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市人大代表)
乔春梅 红塔区凤凰街道南祥社区监委会主任(市人大代表)
陶彦辉 民革玉溪市委专职副主委(政协委员)
普曦峰 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运行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总工办主任(政协委员)
孙瑞希 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 斓 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景芋衡 云南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樊泰余 玉溪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工程师、副站长
段绍蕊 巨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总经理
韩云伟 云南志衡嘉延物业有限公司经理
3.涉及利害关系的基层组织、企业、群众代表5人
申 健 云南芊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红波 玉溪行者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绍勇 玉溪绿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自云 玉溪市红塔区渣土处置及土石方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
王浩锋 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五)听证记录人
白云丽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高丽玲 云南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秋阳 云南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聂建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技科科长
刘 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科科长
李艳芳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科三级主任科员
唐文忠 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股股长
三、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
听证会上,26位听证代表围绕《条例》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发言,提出了49条意见建议,经梳理将意见建议合并、归纳为38条,具体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
1.建议将“共治共享”纳入城市管理原则;2.建议进一步明确教育劝导在先、审慎处罚在后的原则;3.建议对第8条的处置流程和时限要求进行明确;4.建议拓宽市民监督举报的渠道。
(二)关于城市管理规范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分。
1.建议对第11条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合理配套建设相关服务设施的责任单位进行明确;2.建议对第16条、第22条的“城市道路”进行解释;3.建议在第17条中量化或者细化合理控制光污染的标准和开启时间;4.结合第23条的规定,建议在《条例》中明确施工单位在设置的围挡上设置广告牌是否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备;5.建议删除第29条第二项中“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的内容;6.因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县区无处置建筑垃圾的末端设施,建议删除第36条第二款的规定;7.建议将第37条第一款中有关密闭围挡的高度修改为“房屋工程围挡围墙高度不低于3米;市政工程围挡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8.第40条城市道路增设停车位前建议明确产权;9.建议修改第43条中无人飞行器的限制措施条款,衔接国家规定;10.第46条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缺乏法定权限来源,建议修改;11.明确小区内如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等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12.在慢车道设置停车泊位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带来新的执法问题,建议慎重考虑;13.建议在人口密集场所,如医院、农贸市场周边配备非机动车位;14.建议增加园林绿化方面的内容;15.建议对城市公共区域的一些禁止性行为(如乱扔垃圾等)作出明确规定;16.建议完善便民配套措施,针对夜市经济、便民小摊、临时经营等热点问题规范准入条件;17.建议对装修管理、停车秩序、养犬管理等高频问题细化流程、明确标准;18.建议将高频、易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明确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关于部门职责职能设定。
1.建议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参与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属地职责;2.建议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划定的临时摊点经营区域进行明确,避免辖区交叉;3.建议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和行政执法程序,完善依法执法、保障权利等规定,规范执法程序;4.建议在违法建设的处置问题上,建立物业快速报告、部门快速处置的响应机制,细化部门联动、快速处置、协同执法的工作机制,形成闭环管理。
(四)关于增设(补充)条款(内容)。
1.建议在第23条中加入门头店招的内容,明确临街商铺的门头店招是否需要审批;2.建议在第23条中,将在私人区域(如临街单元房、写字办公楼内部)设置广告的行为纳入管理范围;3.建议在第24条至第26条养犬管理规定中增加饲养其他宠物的规范内容;4.建议增设第31条至第35条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5.建议第32条、第34条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并在第32条中增加向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报备的规定;6.建议在第39条第四款中增加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进行规范的内容;7.建议在第48条第七项中增设社会车辆乱拉乱倒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建议在法律责任上设置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以教育为主、严重违法可以阶梯式增加违法成本的规定。
(六)关于对具体条款的表述。
1.建议在第14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洗手设施进行洗菜、洗车、取水”后加入“等行为”;2.建议将第23条第二款“产权单位或者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中的“维护”修改为“管护”;3.建议将第24条由“公安机关会同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4.建议将第44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省政府批准”后再向社会公布。
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关于第29条第二款规定的意见,本条的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有关规定,现实中有的商住综合楼虽然有专用烟道,但因与居住层相邻,所以启用烟道时声音或味道都会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本条例对此再次进行明确;关于第32条,其设置目的是为保证市民的声环境质量,故作此规定;关于第40条设置机动车位的问题,车辆的动态和静态交通管理均是城市治理的内容之一,在城市道路两边设置一定的停车泊位有利于城市静态交通管理。本条是倡导性、鼓励性条款,倡导和鼓励在保障正常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关机动车车位;关于如建筑垃圾填埋场等末端设施问题,因《条例》考虑的是长远问题,需要解决的是目前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困境、空白,一些末端设施问题在《条例》出台后也会逐步完善;关于执法程序问题以及发现情况报告、备案、处置的闭环问题,具体的程序与闭环手续不宜在《条例》中进行详细规定,在《条例》出台后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工作实际出台衔接办法,形成操作规范。
四、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各项意见建议,起草工作组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吸呐,并对《条例》文本开展多次研讨、修改、完善工作,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意见建议部分采纳。
听证代表对总则部分提出4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采纳意见:1.将“共治共享”纳入城市管理原则。第3条已修改为“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服务优先、综合治理、共治共享的原则。”。
未采纳意见:1.建议进一步明确教育劝导在先、审慎处罚在后的原则。理由是:《条例》城市管理规范章节相关条款及法律责任章节已经体现上述原则;2.建议对第8条的处置流程和时限要求进行明确。理由是:不宜在《条例》中作出细化规定,《条例》出台后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工作实际出台衔接办法,形成操作规范;3.建议拓宽市民监督举报的渠道。理由是:《条例》第8条已经作出相关规定。
(二)关于城市管理规范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分的意见部分采纳。
听证代表对城市管理规范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分提出18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部分采纳意见:建议将第37条第一款中有关密闭围挡的高度修改为“房屋工程围挡围墙高度不低于3米;市政工程围挡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理由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和《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及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只涵盖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对于其他类型的施工工地修改为按照2.5米进行管理。第37条第一款已修改为“施工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并对围档底边采取有效防溢措施,防止泥浆外漏。”
未采纳意见:1.建议对第11条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合理配套建设相关服务设施的责任单位进行明确。理由是:按照建设模式的不同,分为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的投资主体责任主体也不相同,因此不宜在条文中固化责任单位;2.建议对第16条、第22条的“城市道路”进行解释。理由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对“城市道路”作出解释,《条例》不再重复解释;3.建议在第17条中量化或者细化合理控制光污染的标准和开启时间。理由是:本条属于倡导性条款,光污染属于新型物理性污染,污染与影响的量效关系尚处于研究阶段,《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光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合理的光限值。”因此不宜在《条例》中规定具体的量化值;4.结合第23条的规定,建议在《条例》中明确施工单位在设置的围挡上设置广告牌是否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备。理由是:第23条的设置目的是维护户外公共区域管理秩序和保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施工单位在围挡上设置广告的行为与本条规范目的不一致;5.建议删除第29条第二项中“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的内容。理由是:本条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有关规定,现实中有的商住综合楼虽然有专用烟道,但因与居住层相邻,所以启用烟道时声音或味道都会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本条例对此再次进行明确;6.因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县区无处置建筑垃圾的末端设施,建议删除第36条第二款的规定。理由是:《条例》需要规范的是目前建筑垃圾从产生到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困境、空白,有关末端设施建设问题,自2025年以来,全市各县(市、区)已相继编制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划,提出近期、远期建设目标并逐步推进末端设施建设;7.第40条城市道路增设停车位前建议明确产权。理由是:《玉溪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对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8.建议修改第43条中无人飞行器的限制措施条款,衔接国家规定。理由是:本条系根据上位法规定设置;9.第46条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缺乏法定权限来源,建议修改。理由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已经对集中范围、审批程序、职责边界等作出规定,并规定选取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已按照《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赋权乡镇(街道)行使的,由有关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本条也已经明确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赋权;10.明确小区内如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等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理由是:小区内的卫生设施管护由管理人、被委托方、使用方商议确定,不宜在《条例》中进行规定;11.在慢车道设置停车泊位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带来新的执法问题,建议慎重考虑。理由是:停车泊位的设置是为解决停车供需矛盾问题,是否设置停车泊位需要考虑区域、时段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相关程序设定。本条为倡导和鼓励条款,在保障正常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设置停车泊位;12.建议在人口密集场所,如医院、农贸市场周边配备非机动车位。理由是:《条例》解决的是目前城市管理中的热点、堵点、难点问题,医院、农贸市场周边已基本配备非机动车位;13.建议增加园林绿化方面的内容。理由是:《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已经对园林绿化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14.建议对城市公共区域的一些禁止性行为(如乱扔垃圾等)作出明确规定。理由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15.建议完善便民配套措施,针对夜市经济、便民小摊、临时经营等热点问题规范准入条件。理由是:《条例》考虑的是长远问题,需要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点、堵点、热点问题,具体配套措施、准入条件在《条例》出台后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16.建议对装修管理、停车秩序、养犬管理等高频问题细化流程、明确标准。理由是:《条例》需要解决的是城市管理中的难点、堵点、热点问题,具体流程、标准在《条例》出台后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17.建议将高频、易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明确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理由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已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作出规定。
(三)关于部门职责职能设定的意见建议未采纳。
听证代表对部门职责职能设定提出4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采纳意见:无。
未采纳意见:1.建议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参与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属地职责。理由是:属于工作机制问题,应在具体工作中进行细化,不宜在《条例》中规定;2.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划定的临时摊点经营区域进行明确,避免辖区交叉。理由是:具体工作衔接问题待《条例》出台后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进一步细化措施和办法;3.建议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和行政执法程序,完善依法执法、保障权利等规定,规范执法程序。理由是:部门职责职能的设定主要依据上位法的有关条款,并参照部门“三定”方案进行设置和表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已对具体执法程序作出规定;4.建议在违法建设的处置问题上,建立物业快速报告、部门快速处置的响应机制,细化部门联动、快速处置、协同执法的工作机制,形成闭环管理。理由是:具体的程序与闭环手续不宜在《条例》中进行详细规定,在《条例》出台后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工作实际出台衔接办法,形成操作规范,且《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已经对处置违法建筑作出程序性规定。
(四)关于增设(补充)条款(内容)的意见建议部分采纳。
听证代表对增设(补充)条款(内容)提出了7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采纳意见:无。
部分采纳意见:1.建议在第23条中加入门头店招的内容,明确临街商铺的门头店招是否需要审批。理由是:《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2.0.5户外招牌设施”中已经将门头店招涵盖在内。《条例》第23条中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已经包含了门头店招,第23条第三款已调整为第一款并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户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2.建议第32条、第34条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并在第32条中增加向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报备的规定。理由是:第32条、第34条已与上位法规定进行对照,第32条第二款已修改为“在已竣工交付的建筑物内,禁止在节假日全天和工作日的12点至14点、19点至次日8点进行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因房屋安全紧急维修、公共利益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
未采纳意见:1.建议在第23条中,将在私人区域(如临街单元房、写字办公楼内部)设置广告的行为纳入管理范围。理由是:《条例》第23条对在户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为进行规范,目的是维护户外公共区域管理秩序和保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在私人区域设置广告的行为暂不考虑纳入城市管理规范;2.建议在第24条至第26条养犬管理规定中增加饲养其他宠物的规范内容。理由是:《条例》解决的是城市管理中的难点、堵点、热点问题,目前暂不考虑将其他宠物纳入城市管理规范。3.建议增设第31条至第35条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对噪声污染行为设置法律责任;4.建议在第39条第四款中增加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进行规范的内容。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对非机动车停放秩序作出规定;5.建议在第48条第七项中增设社会车辆乱拉乱倒的法律责任。理由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已经明确处置建筑垃圾需要取得核准文件,第25条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条例》已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设置法律责任。
(五)关于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的意见建议部分采纳。
听证代表对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提出1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采纳意见:无。
未采纳意见:建议在法律责任上设置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以教育为主、严重违法可以阶梯式增加违法成本的规定。理由是:《条例》已经根据首违不罚、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设定法律责任并根据不同违法情形设置处罚幅度,《条例》实施后将进一步细化自由裁量权基准。
(六)关于对具体条款的表述意见建议部分采纳。
听证代表对具体条款的表述提出4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采纳意见:建议将第23条第二款“产权单位或者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中的“维护”修改为“管护”。第23条第二款已修改为“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修整、更换、拆除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
部分采纳意见:建议在第14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洗手设施进行洗菜、洗车、取水”后加入“等行为”。第14条第二款已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洗手设施洗菜、洗车、取水等。”
未采纳意见:1.建议将第24条由“公安机关会同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理由是:将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进行表述;2.建议将第44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省政府批准”后再向社会公布。理由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已经对集中范围、审批程序等作出规定,全省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可以在《指导目录》内,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选取执法事项,因此作为地方立法无需重申需“经省政府批准”后再向社会公布。
《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起草工作组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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