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674896 | 文     号 | 530401-005705-20160908-0002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09-08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关于《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根据《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
可以与该征求意见稿起草单位联系。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杨世仙 0877-2058929
附:1.关于《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规定(草案)》的听证报告。
2.《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草案)》。
3.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玉溪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草案)听证报告》 的审查意见。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8日
附件1:
《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为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更能体现群众意愿,本着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玉溪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听证会于2016年8月19日(星期五)上午8:30,在玉溪星光公寓五楼会议室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
贾自云 玉溪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二)决策发言人
李尊平 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旃太胜 玉溪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李艳芳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科长
杨世仙 玉溪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科员
(三)听证监察人
岳崇华 玉溪市纪委派出第三纪工委副书记
万唐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科科长
(四)听证代表
杨静媛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 人大代表
吴志珍 市政协提案委副主任 政协委员
杨永贵 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普顺旺 玉溪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副科长
杨 艳 玉溪市国立公证处主任
李永祥 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林波 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
李永建 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
丁 敏 玉溪毅仁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师
赵国明 玉溪军分区工程师
陈永林 云南玉溪通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振兴 昆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经理
施晓伟 云南恒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经理
李知羲 玉溪市市政建设公司总经理
张 英 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刚 云南通力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乔 杰 玉溪市抚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吴跃峰 通海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熊振林 峨山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三、各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建议将项目规划纳入管理范围,以便于项目的操作;
(二)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建议参照相关上位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1、第(四)条应与第(一)合并,以免引起混淆。2、建议对设计、咨询另外制定标准,增加造价咨询的内容。3、建议将(二)3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人民币调整为30万元,进一步扩大可以邀请招标的范围。
(四)关于对招标代理公司的要求。增加不得转嫁中标人承担其他费用的表述。
(五)关于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的答复。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增加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的具体时间。
(六)关于投标单位法人到场的问题。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法人必须到场,与上位法冲突;1000万元的上限金额过大,建议市、县区分对待;关于此条的表述建议按玉政发(2010)167号文件执行。
(七)其它关于规范性文件内容完整性及文字表述的问题。1、第七条 (七)在ppp项目或特许项目投资人后增加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2、第九条 并经招标办备案增加市(县)。3、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方式改为资格审查条件。4、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后加文件两字,(一)在招标文件前加资格预审文件。5、第十七条 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规定编制改为应当根据国家和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计价标准等规定编制。6、第二十六条 将并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改为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7、第三十七条 将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改为所设立的评标专家网络终端抽取,将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改为抽取。8、第五十三条 在异议、投诉后增加举报。9、其他有错字的地方。
决策发言人对代表所提的部分问题进行以下答复:
《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2000年实施以来,为规范玉溪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玉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策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需要,需对《规定》进行制定。一是需适应工程建设项目的运作模式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管理范围、限额及评标方式等;二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与上位法相违背的问题需要调整。三是抽签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机制的建立,给挂靠、借资质进入招标代理市场创造了条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等工作,有必要配套出台《玉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玉溪市招标投标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以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等工作。在今天的听证会会上,各位听证代表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市招标投标办将认真研究,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抓紧出台和实施。
四、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里增加了项目两个字。
(二)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将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改为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招标投标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纪律监督改为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三)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1、将原来第(四)条改为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1、2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必须公开招标,并并入第(一)条。2、建议对设计、咨询另外制定标准,增加造价咨询的内容。由于在第二条工程适用范围里已经有和其它服务等几个字,已经包含了完成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由于服务内容比较多,在文件里就不一一罗列。3、关于公开招标、应当招标和不需招标的各种情形在与上位法对接与政府财政政策对接及适应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等方面已经进行了充分研究,并已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就按照文件规定先试行一年,有不适应的地方以后再作调整。
(四)关于对招标代理公司的要求。在第十二条增加了不得转嫁中标人承担其他费用的表述。
(五)关于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的答复。在第十六条增加了“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关于投标单位法人到场的问题。按照大多数听证代表的意见,删除了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法人必须到场的规定。
(七)其它关于规范性文件内容完整性及文字表述的问题。1、第七条 (七)在ppp项目或特许项目投资人后增加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2、第九条 并经招标办备案增加市(县)。3、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方式改为资格审查条件。4、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后加文件两字,(一)在招标文件前加资格预审文件。5、第十七条 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规定编制改为应当根据国家和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计价标准等规定编制。6、第二十六条 将并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改为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7、第三十七条 将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改为所设立的评标专家网络终端抽取,将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改为抽取。8、第五十三条 在异议、投诉后增加举报。
(十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研究后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22日
附件2:
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根据听证会意见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溪市范围内进行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工程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和其它服务等适用本规定。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市(县)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为: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审批、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统一服务平台,负责为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市、县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履行招标投标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投诉的处理等事项提供决策服务。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应当公开招标的情形: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1、2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必须公开招标。
(二)应当招标的情形: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招标方式,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单项合同低于(二)项标准的,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发包方式 。
(四)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本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的PPP项目或特许项目投资人具备有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 市(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规划招标,可经招标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市(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条 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云政发〔2015�57号)文件执行,或者按照《玉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转嫁中标人承担其他费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主要资格条件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对已经发布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作出调整的,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承包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不得随意提高资格条件;
(二)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设置的条件仅限于类似的工程规模(工程规模限于工程造价、建筑面积、跨度、高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且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的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不得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提出过高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编制,但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表达不准确,有前后矛盾、词不达意内容的;
(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不全面,不可竞争费规定不清楚或有误的;
(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未盖代理机构印章的;
(四)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格式不规范的;
(五)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的;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明显倾向性,不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的;
(七)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八)条款内容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
(九)含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
如因上述情形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标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至,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地点由招标人自定。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项目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计价标准编制,并按规定报审,经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为招标时最高限价。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优惠率报价的方式。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项目发包方式。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监理、总承包、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一条 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至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
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在投标截至以后,不得擅自更改投标书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收、退按规定时限办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办理,非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无效投标。在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必须退还银行存款利息且进入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及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牵头人,授权牵头人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四)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八)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第二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投标文件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证照和印鉴;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相关监督部门和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依次进行。
第三十五条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开标记录中的唱标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内容不一致的,交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全市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立的评标专家网络终端抽取。
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或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评标专家需要直接确定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一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抽外地专家的,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24小时,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招标人的评标代表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批同意后可担任本项目的评委,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以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业绩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招标文件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若有效投标人仅剩2家,评标委员会经综合评审认为还具备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规定继续评标并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仅剩1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并且不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评委完成评审后,由相关监督部门出具监督意见书。
第四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其中设计和智能化中标结果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规定重新组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将订立的书面合同报招标监管机关备案,合同文本内容的合法、合规性由合同签署双方负责。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资金拨付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表格;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
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在依法解除合同后,未履行部分必须按照招标规模标准重新招标。
第五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相关制度,规范项目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举报的处理,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玉溪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3:
相关阅读: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11-29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内设机构 2024-12-31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24-11-29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云南) 2023-10-23
- 市政府法制办顺利完成2015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2015-04-21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机构职能 2024-12-31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11-29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