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54856 | 文     号 | 玉高开监理决字〔2024〕第1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4-09-14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调查,发现你公司在玉溪高新区富康城伴山云麓二期项目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我单位于2024年5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玉高开监令决字〔2024〕第1号),责令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清偿)拖欠的饶德明、黄本金、汪成旗等班组745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柒万伍仟玖佰壹拾陆元整(¥18275916.00元),截至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只支付了7540000元,目前还拖欠农民工工资10735916元未支付。
我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玉高开监限令字〔2024〕第1号)责令你公司支付(清偿)剩余农民工工资人民币壹仟零柒拾叁万伍仟玖佰壹拾陆元整(¥10735916.00元),截至2024年9月8日你公司对我单位责令改正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1、支付(清偿)分包单位饶德明、黄本金、汪成旗等班组农民工工资人民币壹仟零柒拾叁万伍仟玖佰壹拾陆元整(¥10735916.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到期不支付或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玉溪高新区抚仙路86号科技大楼C—212
邮 编:653100
联 系 人:沈云光、舒锦翎
电 话:0877—656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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