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69915 | 文     号 | 玉市环〔2024〕40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4-06-07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玉溪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 调整方案(2023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溪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2023年)》(以下简称《更新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溪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要求等以《更新调整方案》为准。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
(2023年)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落实玉溪市“十四五”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结合实际,系统调整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现提出如下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目标,加强统筹衔接,强化空间管制,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措施,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成为全省绿色引领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先导区和示范区。
二、调整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持稳定
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匹配,清单管理要求应保持一定的延续性。
(二)依法依规,持续优化
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为依据。因重大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的,应科学论证后更新。建立动态更新、定期调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完善玉溪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完善与全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三)立足实际,突出分类准入
根据国家最新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分区分类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强化刚性约束,结合实际突出清单的可操作性。
三、总体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玉溪“一极两区”发展定位,坚持“两型三化”产业发展方向,立足玉溪良好的生态优势、深厚的产业基础,通过分析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资源环境承载等面临的制约和挑战,评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资源环境压力,基于新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要求,优化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机制。通过调整后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到2025年,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提升,全社会形成节能、低碳、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玉溪基本实现。
四、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调整后,全市环境管控单元数量由原有的82个调整至83个。
优先保护单元:个数不变;面积占比由49.90%调整为49.68%,较原有减少0.22%。
重点管控单元:增加1个;面积占比由14.28%调整为9.57%,较原有减少4.71%。
一般管控单元:个数不变;面积占比由35.82%调整为40.75%,较原有增加4.93%。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
市级层面根据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发布以来国家和云南省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等文件更新情况,对总体管控要求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共21条。
各县(市、区)结合调整后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主要特征、突出问题和环境质量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管控要求。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全面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二)强化成果应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管理平台。市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单位职责职能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工业园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的应用。各县(市、区)政府做好本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实施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技术支撑,推进大数据智能化管理水平,保持技术队伍稳定,规范动态更新、定期调整成果的科学论证和审查工作,保障成果质量。
附件:1.玉溪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
2.各县(市、区)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4.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1
附件2
各县(市、区)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序号 | 县(市、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
个数 | 面积占比(%) | 个数 | 面积占比(%) | 个数 | 面积占比(%) | |||
1 | 红塔区 | 3 | 42.02 | 5 | 40.26 | 1 | 17.72 | |
2 | 江川区 | 3 | 63.18 | 6 | 26.12 | 1 | 10.70 | |
3 | 澄江市 | 3 | 57.16 | 5 | 15.07 | 1 | 27.77 | |
4 | 通海县 | 3 | 45.54 | 5 | 28.96 | 1 | 25.50 | |
5 | 华宁县 | 3 | 23.14 | 5 | 3.80 | 1 | 73.06 | |
6 | 易门县 | 3 | 46.44 | 5 | 4.66 | 1 | 48.90 | |
7 | 峨山县 | 3 | 59.79 | 5 | 4.96 | 1 | 35.25 | |
8 | 新平县 | 3 | 50.61 | 6 | 5.74 | 1 | 43.65 | |
9 | 元江县 | 3 | 52.73 | 5 | 1.81 | 1 | 45.46 | |
全市 | 27 | 49.68 | 47 | 9.57 | 9 | 40.75 |
附件3
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管控领域 | 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项目审批严格落实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要求。严格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相关政策,严管严控新增电解铝和工业硅产能。 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严格落实九大高原湖泊(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两线三区”相关管控要求。加快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依法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3.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列入《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的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4.禁止在九大高原湖泊(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高耗水、高耗能、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5.落实云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严格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引导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加大“三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及“两江”(南盘江干流、红河水系玉溪段)流域的保护和治理,推进流域环湖截污治污,加强湖泊内源污染风险防范,开展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开发区污染治理、“三磷”和重金属行业排查等专项行动,建立水环境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治理成效。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强化溯源整治,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 3.严格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确保饮水安全。 4.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开展清洁柴油车(机)、清洁油品、车用尿素等专项行动,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推动有色金属、钢铁、磷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装置,实施煤电、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钢铁行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5.加大环境污染物减排力度,到2025年,实现氮氧化物减排1224吨,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393吨,化学需氧量减排2461吨,氨氮减排230吨。 6.严格管控农用地,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安全利用农用地,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重度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7.加快“无废城市”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落实区域“减量替代”和“等量替代”要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2025年比2020年削减4%。 8.到2025年,中心城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1微克/立方米以内,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5%以上,坚决防范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发生,全市地表水国控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80%,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消除劣Ⅴ类水体。 |
环境风险防控 | 1.强化与其他滇中城市的大气、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和跨界水体风险应急联动。 2.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市县两级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推进应急物资库建设。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建立“平战结合”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 1.降低水、土地、能源、矿产资源消耗强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 2.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用水总量、强度指标管理,严格取水管控,建立重点监控取水单位名录,强化重点监控取水单位管理。全市年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等指标达到省考核要求。 3.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等制度,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单位面积产出水平。 4.全市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累计下降率完成云南省下达的指标;单位GDP能耗持续下降,到2025年,全市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率14%。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执行。 6.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措施,到202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 |
附件4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红塔区
红塔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 管控要求 | |
红塔区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红塔区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
红塔区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红塔区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区。 2.红塔片区限制扩建水泥、化工等大气重污染型企业;限制以废水、高架点源废气为特征污染的工业企业入园。 3.九龙片区、南片区、大营街地块、莲池地块、卧牛山地块、青龙山地块禁止高风险、高污染行业以及《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中相关企业入驻,禁止布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4.研和片区地块一、核心区南片区、红塔片区禁止新增三类工业项目。金属冶炼项目总规模不得新增,新增金属冶炼项目必须严格落实产能减量置换、污染物削减方案要求,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5.研和片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入驻。装备制造产业禁止投资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排放重金属废水、废气项目。禁止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禁止新增粗钢、生铁冶炼产能,金属冶炼及制品加工行业尽量布局完善产业链,促进园区金属冶炼行业转型升级。同时与周边居住区间需保留足够的防护距离。 6.太标钢铁加快布局特种钢材铸造等黑色金属精深加工,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产能置换。新兴钢铁、玉昆钢铁、汇溪金属完成搬迁升级改造。 7.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禁止投资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 8.在玉溪大河、石邑河水质达标前,核心区、研和片区禁止引入高废水产生的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控制颗粒物的排放,红塔片区、南片区维持现状水平,污染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允许新增大气污染物。 2.入驻企业采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有效降低VOCs的排放量。 3.钢铁企业按照超低排放要求,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 4.研和片区污水处理厂未建成前,企业废水自行处置后回用,不外排;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企业外排废水实行受纳水体超标因子1.5—2倍削减替代。南片区、九龙片区、大营街地块、观音山地块、莲池地块等区域污水进入第三污水处理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九龙片区不得在飞井海水库流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防止出现飞井海水库的污染风险。 2.研和片区慎重布局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对地下水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设施。 3.岩溶发育区域,应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不宜布置日常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区域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监测,防止事故情况下污染区域地下水。 4.居民分布密集区和学校周边区域不宜布置日常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5.工业企业应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其最大可信事故半致死浓度范围内不得有居民点存在。 6.及时完成重污染企业周边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工作。 7.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9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工业用水重复率不低于80%。 | |
红塔区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中心城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建材、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地区保持安全距离,限期搬迁改造。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3.城市新建及改造区域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完善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海绵城市,加快扩建第二污水处理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4.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5.推进四库三河环境综合整治。 6.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远期城镇燃气气化率达到90%以上,农村燃气气化率达到60%以上。 7.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8.建立现代化城市垃圾处理系统,至2025年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2035年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100%。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2.居民点与产业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完善城市供水干线。 2.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中心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20%。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红塔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执行,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到城区近郊。 4.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5.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
红塔区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红塔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玉溪大河两边500米范围内,白龙潭河、红旗河、张东河、新西河、老西河、前进沟、八里沟、密罗河、甸苴河两边200米范围内禁止种植小香葱、大蒜,禁止种植高耗水、耗肥、耗药农作物。 2.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逐步引导坝区养殖向北城、大营街、研和、洛河等乡(街道)的山区、半山区转移。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2.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河道。 3.加强玉溪大河等河道的综合整治,禁止垃圾沿河、沿路堆放,减少对河道水体的污染。 4.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确保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3.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4.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 |
红塔区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严格限制地热开采,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4.加强东风水库流域和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管控,控制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严格管控砂石土类矿产开采活动。 5.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矿山,要限期改造、提升,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依法限令停止开采活动。坚决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建立矿山退出机制。对于非金属矿产,特别是分布在自然生态较脆弱地区的砂石矿,已有矿山限期退出,不得新设矿山。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2.对原有大中型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5.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争取到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红塔区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二)江川区
江川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 管控要求 | |
江川区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江川区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
江川区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江川区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区。新能源新材料及锂电池产业布局产业链后端的高新产业,禁止激光视盘机生产线、专业电镀、铅酸蓄电池等产业入驻。烟草、装备制造、金属冶炼及制品延伸下游产业。禁止布局高耗能、高排放、高耗水项目。禁止布局以煤炭、焦炭等高污染燃料为主要能源的企业。禁止布局电子化工等相关产业,禁止外排生产废水企业入驻。 2.规划用地以一类工业用地为主,禁止布局三类工业用地。 3.严格落实防护距离要求,距离村庄较近的项目应设置不少于50米的防护距离。 4.严格遵守《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相关要求,严守星云湖“两线三区”控制要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渔村河、小街河、周官河河道25米范围内划为禁建区,禁止开发建设。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控制颗粒物的排放。 2.园区禁止废水外排,生产废水不排出企业,生活污水不排出园区。 3.禁止产生大宗固废,入驻项目需配套建设大宗固废处置设施。 4.龙泉片区位于星云湖汇水区域内,禁止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5.园区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与居住区之间应保持30米以上的退让距离。 6.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项目。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布局重大环境风险源。 2.园区不宜布置日常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3.注重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风险防范,其最大可信事故半致死浓度范围内不得有居民点存在。 4.对于进驻园区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卫生防护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5.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园区生活污水及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工业用水重复率不低于80%。 | |
江川区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集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区。限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水耗高及高污染的项目入园,严格限制涉高涉毒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汞、镉、砷、铅、铬等一类重金属)排放和重大环境风险项目入园。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严禁引进工艺装备落后,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园区企业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3.园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工业废水要求达到相应的行业标准,尽可能做到回用,减少外排。企业外排废水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推广产业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与各环境敏感点之间应留设足够的防护距离,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河流岸线等敏感区间应合理设置绿化隔离带,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控布局性环境风险。 2.加强园区内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3.建立多级防控体系,强化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并编制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废水排入园区外水体,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4.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共享数据,做好区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项目入驻,不得超过园区已确定的土地、水、能源等主要资源能源可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指标。 2.加快能源结构升级改造,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
江川区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星云湖流域内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要求。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3.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建设海绵城市,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并向农村延伸覆盖,新建西片区污水处理厂。中心城区、集镇区域、南盘江及支流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4.完善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到2035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镇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5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2.居民点与产业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完善供水干线。 2.加快推进中水管网及设施建设,提高中水回用效率。 3.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4.全面巩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禁止向抚仙湖取水,特殊情况下确需取水须遵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 |
江川区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江川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 2.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 3.优化种植结构调整,缩减高耗肥耗药作物种植面积。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抚仙湖、星云湖流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流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覆盖。 2.开展九溪河、董炳河等东风水库流域河道整治,完善抚仙湖、星云湖湿地保护生态修复及沿湖带状调蓄系统等。 3.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从源头上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 4.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实现粪污全收处、不外排。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开展星云湖蓝藻水华和湖泊底泥防控体系。 2.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3.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4.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5.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加强农田尾水循环利用,2035年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 | |
江川区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控制抚仙湖和星云湖流域周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严格管控砂石土类矿产开采活动。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2.对原有大中型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到2035年,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5.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争取到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6.在星云湖流域内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提高工业固体废弃物特别是磷石膏、磷渣等综合利用率。 | |
江川区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三)澄江市
澄江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 管控要求 | |
澄江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澄江市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
澄江市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澄江市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区,禁止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发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产能。 2.园区现有的黄磷行业控制并稳定产能,不新增黄磷产能。 3.九村片区靠近澄江动物化石群省级自然保护区园区一侧设置不小于10米的生态隔离带,减轻对敏感区的影响。 4.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能源供应系统以煤气、液化气为主,其他清洁能源为辅,园区内禁止新增原煤作燃料的企业,九村片区已建成企业应加大废气污染物的治理效率。 2.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园区污水厂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和处理规模的扩容。牛场片区和九村片区废污水处理达标后,可排入南盘江,禁止排入抚仙湖径流区;提古片区废水须进行综合利用、封闭循环使用,不外排。 3.全面巩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禁止向抚仙湖取水,特殊情况下确需取水须遵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4.新入园企业如涉及重金属重点行业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在玉溪市内有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 |
环境风险防控 | 1.九村片区不得在岩溶极发育的区域之上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不新增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填埋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等易造成地下水污染,及防渗措施不易修复和处理的项目和设施。 2.居民分布密集区不宜布置日常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3.注重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风险防范,其最大可信事故半致死浓度范围内不得有居民点存在。 4.对于进驻园区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卫生防护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5.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生物资源加工产业(除食品生产加工)相关行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 | |
澄江市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抚仙湖流域内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要求。 2.在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发展生态文化旅游,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3.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3.采用雨污分流,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的要求,至2035年城镇雨污分流率达100%。 4.城镇生活污水全部纳管,排入污水处理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出水必须达到或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尾水实行最严格的外流域达标排放标准。 5.严禁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加强对流经县城的河道治理,对经处理达标的尾水优先作为中水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净化处理。 6.完善城镇垃圾处理系统,至2035年,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持续保持100%,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餐厨废物集中处理率达到100%。 7.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8.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2.加强旅游综合岸线生态安全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污水处理厂尾水符合相关规定后鼓励用于农业灌溉和绿化用水等,余水通过抚仙湖截污工程排放至外流域,彻底解决污水排放问题,中水回用率不低于污水处理量的40%。 2.全面巩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禁止向抚仙湖取水,特殊情况下确需取水须遵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 |
澄江市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澄江市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遵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要求。 2.优化种植品种、调整种植结构,实行休耕轮作,以种植水稻、荷藕、烤烟、蓝莓等作物为主,种植蔬菜、花卉等作物必须符合农业种植规划,农田尾水全收集全利用,不外排。 3.抚仙湖流域禽畜养殖、水产养殖全面退出,禁止新增生猪定点屠宰厂,在抚仙湖径流区外海口镇、九村镇发展生态健康水产养殖。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抚仙湖沿岸500米内村庄生活污水原则全部纳管;不具备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后出水水质执行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尾水实行最严格的外流域达标排放标准;垃圾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00%。 2.环湖旅游建设项目尽量纳管处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同时配备出水在线监测设施,尾水实行最严格的外流域达标排放标准。 3.严禁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对入湖河道进行差异化治理,增加入湖河口湿地与人工湿地,构建环湖湿地体系,加强污染拦截和生态净化。2035年以前,主要入湖河道水质必须达到Ⅲ类水质及以上。 4.控制和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开展农田灌溉退水治理,完善回灌回用配套设施,推进湖外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农田尾水回用率,控制地表径流农业污染。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3.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4.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执行最严格的农业节水政策,提高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至0.55。 2.到2025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大幅减少,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95%。 | |
澄江市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控制抚仙湖流域周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严格管控砂石土类矿产开采活动。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2.对原有大中型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5.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到2025年,全市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澄江市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四)通海县
通海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 管控要求 | |
通海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通海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
通海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通海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区。园区钢铁、水泥等产业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 2.在受纳水体未达标前,各片区不得入驻废水排放量大的产业。 3.里山片区重污染产业远离居民集中区布局。 4.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现有“两高”企业应从原燃料清洁替代、节能降耗技术、余热余能利用、清洁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降碳措施与污染控制要求。新建“两高”项目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新建、扩建(转型升级)的“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加快园区雨水管网的建设,实现园区雨污分流,加快建设里山片区工业用水蓄水池并配套中水回用管网。 3.里山、芭蕉片区生产废水企业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由片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由片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用作绿化及交通设施用水,不外排;乌龙潭片区统一设置废水排放口,入驻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废水企业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后进入工业用水蓄水池用作里山片区入驻企业工业补水。 4.使用电能、天然气、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为主要能源,逐步降低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乌龙潭片区建设集中供热项目,为片区食品加工企业提供能源供应。 5.不良地质条件区域重点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控。 | |
环境风险防控 | 1.靠近城区居民分布密集区周边区域不宜布置日常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2.注重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风险防范,其最大可信事故半致死浓度范围内不得有居民点存在。 3.对于进驻园区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卫生防护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及时完成重污染企业周边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工作。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企业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必须大于80%,中水回用率指标为100%。 | |
通海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杞麓湖流域内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要求。 2.现有城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企业应限期搬迁改造。 3.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3.实现市政道路的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并逐步推进小区庭院的雨污完全分流,2035年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4.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2025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率达95%以上,2035年流域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7%。 5.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2025年底前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率达97%以上,至2035年,全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100%、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超过45%。 6.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7.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8.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2.居民点与产业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到2025年,通海县用水总量控制在9500万立方米,2035年用水总量控制在9700万立方米。 2.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 3.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 |
通海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河西镇根据《河西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进行保护。纳古镇严格执行《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要求。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临杞麓湖区域严格落实禁养、限养措施,退出高耗水、耗肥、耗药作物,实施农业高效节水减排工程,重点发展优质水稻、豆类、烤烟、油菜、离地花卉、莲藕等种植,注重生态复绿与休耕,发展休闲观光农业。 2.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4.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通海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杞麓湖流域内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要求。 2.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实施杞麓湖“四退三还”。 3.严格执行杞麓湖流域内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规定。 4.调整种植结构,推进水旱轮作,压缩蔬菜种植面积。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在杞麓湖实施退地减水,从源头控制农业面源入湖污染负荷。 2.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95.71%。 3.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农田尾水、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合理确定限养区内养殖总量。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建设,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至2025年,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及以上。 4.不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2025化肥施用量年比2020年减少1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杞麓湖蓝藻水华和底泥防控体系。 2.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3.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4.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5.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6.增强废弃菜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废弃菜叶资源化工程二次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严控农业杞麓湖取水量,截留后的雨水经适度处理后通过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用于农田灌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2以上。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3.利用沤肥池,加强废弃菜叶资源化利用。 | |
通海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对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和石英砂岩等重点开采矿种实行开采总量调控;严格砂石土类矿产开采布局管控。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2.对原有大中型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5.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争取到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通海县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五)华宁县
华宁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 管控要求 | |
华宁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华宁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
华宁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华宁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区。园区水泥等产业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 2.限制新增高耗水、水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工业企业进入。 3.盘溪片区北侧仅布置二类工业用地,预留用地和农林用地划为防护绿地,种植高大植被;拟入驻黄磷生产线发展规模控制在15万吨以下,同时布局于片区南侧。 4.三类工业用地与居民集中区之间设置绿化防护隔离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现有“两高”企业应从原燃料清洁替代、节能降耗技术、余热余能利用、清洁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降碳措施与污染控制要求。新建“两高”项目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新建、扩建(转型升级)的“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加快雨水管网的建设,进一步实现园区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生活污水由片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用作绿化及交通设施用水。2025年前逐步完成新庄片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3.使用电能、天然气、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为主要能源,逐步降低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降低大气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的排放。 4.采取严格分区防渗措施,定期开展土壤隐患排查,降低企业建设对周边土壤环境产生的影响。 | |
环境风险防控 | 1.靠近城区居民分布密集区周边区域不宜布置日常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2.注重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风险防范,其最大可信事故半致死浓度范围内不得有居民点存在。 3.对于进驻园区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卫生防护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企业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必须大于80%,中水回用率100%。 | |
华宁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抚仙湖流域内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要求。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3.实施雨污分流体制,建设海绵城市,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扩建华宁县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确保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4.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5.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 |
环境风险防控 | 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 2.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全面巩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禁止向抚仙湖取水,特殊情况下确需取水须遵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 |
华宁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华宁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遵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要求。 2.禁止在河道湖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禁止畜禽粪污等直接排入水体。 3.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4%。 2.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确保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 3.落实畜禽禁限养区管理规定,持续加强分区管控,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深入开展粪污收处行动,实现粪污全收处、不外排。 4.加强抚仙湖流域保护与系统治理修复,至2035年,主要入湖河流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III类。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3.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4.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2.畜禽粪污实现全收处、不外排。 | |
华宁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对磷矿、熔剂用灰岩、高岭土、水泥用灰岩、普通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实行开采总量调控;七犀潭、恩永泉、象鼻温泉等重点潭泉需重点保护,控制开采量,严禁私挖乱采、破坏性开发和资源浪费;控制抚仙湖流域周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严格管控砂石土类矿产开采活动。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2.对原有大中型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5.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到2025年,全市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华宁县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六)易门县
易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 管控要求 | |
易门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易门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
易门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易门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区。新建、扩建金属冶炼项目大气污染物鼓励实施超低排放要求,“两高”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 2.居民集中区周边禁止布局重污染企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应合理设置绿化隔离带。 3.六街片区优化布局,企业与翠柏自然保护区边界预留5米缓冲地带。 4.麦子田片区布局重污染企业远离六街街道居民集中区。 5.大椿树片区控制传统陶瓷业,鼓励产业链延伸,加大中高档产品的开发布局;鼓励粗铜精深加工,大力发展下游产品的发展。 6.稀贵金属产业园尽量将主要污染装置避开大龙口组灰岩地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积极开展区域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园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系统建设,提高生活污水的截污率,为产业布局腾出环境容量。 2.生产废水由企业自行建设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严禁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排入各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园区应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产业园区废水处理率达到100%。除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不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达标外排。 3.现有重污染企业要开展技术升级改造和环保设施提标改造,减少污染排放。 | |
环境风险防控 | 1.靠近城区居民分布密集区周边区域不宜布置日常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2.各片区应注重液氨和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风险防范,其最大可信事故半致死浓度范围内不得有居民点存在。 3.对于进驻园区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达90%以上。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完善中水管网建设,要求除食品行业外,其他工业企业的中水回用率要求达40%。 | |
易门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城市建设、工业项目对基本农田的占用。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3.实施雨污分流体制,建设海绵城市,完善城镇污水管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确保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4.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5.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 |
环境风险防控 | 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 2.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
易门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易门县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3.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4.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合理布局新建有色冶炼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制革、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总量控制制度,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遵循“等量替代”。 2.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3.单位和个人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以及车船拆解、修理、保养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4.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周边土壤监测。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等风险管控措施,严禁种植除相关部门认可外的食用农产品。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 2.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应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 4.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5.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开展土壤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 |
易门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2.对原有大中型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5.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争取到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易门县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七)峨山县
峨山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 管控要求 | |
峨山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峨山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
峨山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峨山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区。新建“两高”项目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必须严格落实产能减量置换,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新建、扩建(转型升级)的“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绿色钢城片区钢铁产业组团仅布设钢铁产业及其下游产业链,取消矿石采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大力推进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提升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推行全废钢电炉工艺。大力推广高温高压干熄焦、干法除尘、煤气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烧结烟气脱硫等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三废”的综合治理和利用水平。 3.绿色钢城片区现有食品企业应及时进行搬迁退出,不得引进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居民集中区周边禁止布局重污染企业,下风向化念镇居住人口较多,村庄逐步搬迁,并与居民预留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 4.研和片区双小地块限制养殖屠宰等恶臭废气产生量大的企业布局,禁止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和大气重污染产业,在猊江水质不能稳定达标前,不得引进排水量大的水污染型企业。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入驻企业采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有效降低VOCs的排放量。 2.土壤重点监管企业,要求开展土壤环境场地调查工作,并加强对相关企业监管。 3.绿色钢城片区入园企业运行产生的生产废水经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首先进行企业内部循环使用,剩余部分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进入园区中水循环系统在园区内部循环使用,剩余部分外排至片区周边地表水体。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交界处设置20~3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4.研和片区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建前,规划区企业废水自行处置后回用,不外排;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猊江水质不能稳定达标前,企业外排废水须实施“区域倍量削减替代”。加快推进园区煤炭能源替代,鼓励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减少煤烟型污染,同时加强废气收集处理措施,避免重污染企业过度集中造成区域大气环境恶化和超标。 5.开展淘汰关闭企业迹地清理,妥善解决遗留环境问题。督促现有企业履行环保责任,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居民分布密集区和学校周边区域不宜布置日常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2.工业企业应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其最大可信事故半致死浓度范围内不得有居民点存在。 3.重污染企业周边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及时完成重污染企业周边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工作。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研和片区双小地块生活污水及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工业用水重复率不低于80%。 2.绿色钢城片区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75%,中水回用率达到30%。 | |
峨山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3.实施雨污分流体制,建设海绵城市,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峨山第二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确保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至2025年,中心城区污水管道覆盖率达到100%,污水处理率达到95%。 4.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5.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 |
环境风险防控 | 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 2.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至203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不低于0.6。 | |
峨山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依托能源资源富集优势,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峨山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2.对原有大中型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5.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争取到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峨山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
峨山县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八)新平县
新平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 管控要求 | |
新平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新平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
新平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新平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区。钢铁产业禁止新增产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大力推进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提升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推行全废钢电炉工艺。推广高温高压干熄焦、干法除尘、煤气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烧结烟气脱硫等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和完善废钢铁综合利用,鼓励发展短流程炼钢。 2.扬武地块主要布设钢铁产业及其下游产业链,取消矿石采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应对他克冲水库及后期拟划定的水源保护区予以避让。 3.扬武地块、戛洒片区涉及村庄用地,村庄逐步搬迁,降低片区发展对其产生的影响。 4.戛洒片区白糯格地块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容量控制制糖及造纸项目等发展规模。 5.桂山片区属于产城融合区,逐步取消三类工业用地。 6.桂山片区西侧临新平县城,扬武片区赵米克地块东临扬武镇,靠近县城及集镇一侧布局污染较小的行业,并设置隔离带。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两高”项目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新建、扩建(转型升级)的“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使用电能、天然气、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为主要能源,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逐步降低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降低大气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的排放。 3.采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有效降低VOCs的排放量。 4.大气污染排放量较大的钢铁冶炼、现代矿冶等企业,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交界处设置20~3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5.扬武片区大开门地块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和二噁英、苯并[q]芘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量。 6.生产废水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剩余排至片区污水处理厂;桂山片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在片区内循环利用,剩余部分引至绿色钢城片区,作为绿色钢城片区工业用水,片区实现废水不外排。 7.园区应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各片区生活污水必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 8.戛洒片区白糯格地块制浆造纸产业采取先进的工艺及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废水排放对区域环境质量造成污染影响。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地质灾害点和居民分布密集区周边区域不宜布置日常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2.工业企业应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其最大可信事故半致死浓度范围内不得有居民点存在。 3.重污染企业周边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及时完成重污染企业周边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工作。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必须大于80%,中水回用率大于30%,入驻项目水耗指标必须优于行业水平。 | |
新平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3.实施雨污分流体制,建设海绵城市,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扩建现有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确保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至2025年,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4.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5.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 |
环境风险防控 | 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全县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城市中水处理设施应尽快配套建成再生水处理设施和回用管网,2025年前,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 2.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
新平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新平县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3.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4.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合理布局新建有色冶炼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制革、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遵循“等量替代”。 2.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3.单位和个人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以及车船拆解、修理、保养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4.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周边土壤监测。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等风险管控措施,严禁种植除相关部门认可外的食用农产品。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 2.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应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 4.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5.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开展土壤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 |
新平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2.对原有大中型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5.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争取到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新平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
新平县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九)元江县
元江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 管控要求 | |
元江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元江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元江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元江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区,不得引入污染严重的基础化工、农药、造纸制浆、制革、石棉制品和染料等企业和项目。 2.安定片区镍矿采选不得采用淘汰落后工艺,有计划逐步控制火法冶金和湿法冶金规模。 3.江东片区禁止新增“高污染、高排放、高架源”废气污染型企业,扩建项目要求“增产不增污”。 4.江东片区禁止布置排放大量恶臭污染物的企业。 5.干坝片区和江东片区规划范围内均涉及村庄用地,现有村庄逐步搬迁,降低片区发展对其产生的影响。江东片区靠近县城及集镇一侧布局污染较小的行业,并设置隔离带。干坝片区边界外设置100—200米的控制带。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两高”项目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新建、扩建(转型升级)的“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使用电能、天然气、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为主要能源,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逐步降低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降低大气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的排放。 3.采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有效降低VOCs的排放量。 4.大气污染排放量较大的冶炼企业,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交界处设置20~3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5.积极开展区域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城市生活污水的截污率,为产业布局腾出环境容量。 6.生产废水经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进入企业内部循环使用,剩余部分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进入园区中水循环系统在园区内部循环使用,剩余部分达标外排。重污染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应实现不外排。 7.安定片区不设污水排放口,片区内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江东片区不新设污水排放口,维持现状排污量,新建企业排水实行片区源强减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江东片区不宜布置日常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2.江东片区和甘庄—干坝片区应注重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风险防范,其最大可信事故半致死浓度范围内不得有居民点存在。 3.对于进驻园区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卫生防护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5.对尾矿库进行规范设计和建设,加强拦渣坝的抗震设防,加强施工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防止环境风险发生。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安定片区工业区污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50%,甘庄—干坝片区的工业区污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0%,江东片区的工业区污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30%。 | |
元江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城区附近的现有水泥厂、钢铁企业、小冶炼厂等小企业应限期进行搬迁、改造及淘汰。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3.实施雨污分流体制,建设海绵城市,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扩建现有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确保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到2035年,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4.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5.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 |
环境风险防控 | 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 2.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
元江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元江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2.对原有大中型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5.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争取到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元江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
元江县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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