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5622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2-06-13 |
关于《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和玉溪市相关工作安排,玉溪市“三湖”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文稿起草组抚仙湖工作专班起草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广纳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6月20日下午16:00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文稿起草工作专班。
联系人:王 燕 联系电话:0877—2010401
邮箱:wy13187737520@163.com
通信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玉龙路2号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206室
附件:1.《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反馈表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文稿起草工作专班
2022年6月13日
附件1: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抚仙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抚仙湖流域开展抚仙湖保护以及从事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抚仙湖流域,是指整个抚仙湖径流区(不含星云湖子流域),包括湖泊、入湖河流及集水区范围,涉及澄江市(含江川区、华宁县托管区域)面积674.69平方千米。
第三条 【保护理念与原则】
抚仙湖的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精准施策、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水质保护目标】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I类水标准(需待专家论证)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第五条【应急响应机制】
抚仙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和水环境安全。
第六条【河湖长制】
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职能,负责抚仙湖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各级政府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和玉溪市、澄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抚仙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生态环境治理、水利工程建设、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经济、产业、技术等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职责与对村(社区)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对抚仙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抚仙湖保护职责。
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建立抚仙湖保护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制度和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
澄江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抚仙湖保护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抚仙湖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相关工作。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社区)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遵守抚仙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抚仙湖保护。
第九条【玉溪市湖泊管理机构职责】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湖泊管理机构,承担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对抚仙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待理顺体制机制后完善)
第十条 【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的职责】
澄江市人民政府设立湖泊管理机构,接受市湖泊管理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督,负责行政区域内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待理顺体制机制后完善)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 【规划与管控总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为支撑的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抚仙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相关规划应当与之相衔接。
抚仙湖流域内的项目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抚仙湖流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已建项目的处置】
对不符合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的已建、在建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逐步迁出、调整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内容、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三区划分】
抚仙湖流域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三个区域:
(一)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含孤山岛);
(二)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区域;
(三)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滨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区域。
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湖滨生态红线、湖滨生态黄线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四条 【三区的定位】
生态保护核心区以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目标,实行正面清单管控。
生态保护缓冲区以生态修复为重点,提高湖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实行负面清单管控。
绿色发展区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符合湖泊流域特色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生态文明发展模式。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管控】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可以按照规划开展资源保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活动,依法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生态工程、码头和道路(步道、廊道、绿道)、民生服务类等公共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科研设施、国防试验设施。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与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应当逐步退出,依法批准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原住民村落、科研、国防军工设施、现状景区景点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除外。原住民房屋确需修缮加固的,应当经澄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体育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有关单位在开展前应当报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批准。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十六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行为】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构筑物、建筑物,经玉溪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除外;
(二)填湖、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缩小水面的行为;
(三)新增住宿、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或者在渔沟、渔洞、非旅游岸线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四)水产养殖或暂养水生生物;
(五)使用燃油船只和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七)炸鱼、毒鱼、电鱼、射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
(八)未经批准采捞水草;
(九)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和国防试验设施;
(十)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一)露营、野炊、游泳;
(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
(十三)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
(十四)在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十五)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十六)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管控】
生态保护缓冲区应当严格控制集镇空间、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和人口规模,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
鼓励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建设田园综合体项目,适度发展文旅农融合项目,相关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从严监管。
第十八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行为】
在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因婚姻、未成年人随父或母、老年人投靠子女外的人口迁入;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三)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四)新建、扩建陵园墓地;
(五)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及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六)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绿色发展区管控措施】
绿色发展区应当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鼓励文化创意、会议会展、运动休闲、康体养生、乡村度假、科研设计、 总部经济等绿色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绿色发展区禁止行为】
在绿色发展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抚仙湖流域排放、倾倒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控制总量的工业废水、含热废水、生产经营性废水及生活污水;
(二)向抚仙湖流域排放、倾倒油液、酸液、碱液或者有毒有害废液,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三)向抚仙湖流域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四)向抚仙湖流域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向抚仙湖流域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生产、经营、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限制使用类农药。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八)生产生活垃圾无序处置,粪污直排;
(九)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十)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园林植被、名木古树、渔沟、渔洞;
(十一)损毁、移动界桩或者设置的其他标识标牌、环卫设施;
(十二)销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十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
(十四)其他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三同时制度和项目监管】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抚仙湖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依职责组织对抚仙湖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水文水资源、国土空间、森林、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等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管理】
抚仙湖流域水资源管理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遵循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实施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规定,实施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量调度】
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需开展最低水位论证)
水利水文机构应建立抚仙湖生态水位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抚仙湖流域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当抚仙湖水位接近最低运行水位时,应采取限制取水、生态补水措施。
第二十五条 【节约用水】
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深化农业用水水价改革,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地下水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在抚仙湖流域内开采地下水,应当经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渔业资源管理】
抚仙湖的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鱼康鱼良鱼等土著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经湖泊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渔业捕捞管理】
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湖泊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垂钓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和垂钓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二十九条【禁渔制度】
抚仙湖实行禁渔制度。
禁渔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湖泊管理机构确定,在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收购和贩卖抚仙湖鱼类的活动。
第三十条【机动船管理】
抚仙湖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但国防试验设施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的除外。
经批准入湖的机动船应当有防渗、防淤、防漏设施,对其残油、废油应当封闭处理。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湖泊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非机动船管理】
抚仙湖水域的非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入湖非机动船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湖泊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未取得入湖许可证的船只不得在抚仙湖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渔业船舶不得擅自进行捕捞以外的其他水上交通运输活动。
非机动船入湖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救生等安全设备,严禁超载。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在抚仙湖风景名胜区设立景物、景点、景区保护说明标牌,对遗迹古迹、古碑文、古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渔沟、渔洞等重要景观登记造册,悬挂标牌,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保护】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观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其形态。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第三十四条【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机制,编制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完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救援人员,保障游客安全。
第四章 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
第三十五条 【水质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湖泊管理等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水量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平台,统一监测标准和方法、统一布设监测站点和网络、统一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抚仙湖流域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监督实施。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七条 【废弃物和危险化学品】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可能污染水体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
第三十八条 【两污治理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抚仙湖流域内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加强厕所改造,实施雨污分流,建设覆盖城乡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支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进行尾水深度处理,促进资源化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三十九条 【入河排污口】
污水经处理后排入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的,应当符合抚仙湖水质保护需要的相关标准,具体标准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抚仙湖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责令其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星云湖的水污染治理,星云湖水质未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III类水标准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星云湖湖水流入抚仙湖。
第四十条 【垃圾收集处理】
澄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乡生产生活垃圾治理,建设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业种植结构调整】
澄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抚仙湖流域内施行耕地轮作休耕,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种植生态保育型和环境友好型作物。
第四十二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抚仙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的种类,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农田尾水排放整治,科学设置农田退水收集区、河道外侧生态隔离带,完善回灌回用配套设施,提高农田尾水回用率。
第四十三条 【养殖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抚仙湖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抚仙湖全流域禁止畜禽规模养殖,畜禽规模养殖的标准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全面禁止畜禽养殖;绿色发展区对散养户实行严格管理,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水、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十四条 【生态修复原则】
抚仙湖流域应当坚持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快修复流域山体、河道、森林、农田、湿地等生态功能,优化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四十五条 【森林生态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治土地石漠化。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禁止非法变更公益林地用途、侵占公益林地。因生态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矿山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流域内实施国土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对磷矿区、采石场等遗留矿区进行生态修复和治理。
第四十七条 【库塘和河道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部门应当加强抚仙湖流域水库、坝塘生态系统修复和调蓄净化系统建设及管理,对抚仙湖主要入湖河道实施“一河一策”治理,防止水土流失、恢复河水生态流量、提升河道水质、修复河域生态。
划定抚仙湖及主要入湖河道保护范围,加强岸线用途管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利开发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等设施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
第四十八条 【湿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湿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建设、管护抚仙湖流域湿地和环湖生态林带,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构建绿色发展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抚仙湖流域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绿色生态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五十条 【责任清单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职责】
抚仙湖保护和管理实行责任清单制度。湖泊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湖泊保护和管理责任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林草、水利、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法治宣传、公益岗位与网格化管理】
澄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知识,增强全民保护意识,营造爱护抚仙湖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澄江市人民政府及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抚仙湖流域保护工作。
抚仙湖流域范围内实施网格化管理,澄江市人民政府及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网格化管理机制的制定、运行、考核和奖惩。
第五十二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应用】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抚仙湖保护相关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强基础调查和科学研究、技术交流合作、先进技术引进推广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围绕水源涵养、污染防治、生态修复、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五十三条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抚仙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十四条【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抚仙湖保护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贷款、募捐资金、征收的抚仙湖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抚仙湖保护工作。
第五十五条【投融资机制、金融支持与全民参与】
建立健全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抚仙湖保护,拓宽抚仙湖保护资金来源渠道。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抚仙湖生态环境保护走绿色可持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之路,为抚仙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捐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形式多样的保护活动。
第五十六条【举报控告与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破坏抚仙湖生态环境行为的举报制度,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对保护抚仙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综合执法机构职责】
抚仙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水政、渔业、航政、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
第五十八条【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湖泊管理等部门建立抚仙湖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对抚仙湖保护重要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十九条【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有关机关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第六十条【案件线索移送】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抚仙湖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第六十一条【环保督察】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六十二条【约谈制度】
省、市级人民政府及湖泊管理机构、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约谈制度,对工作不力或存在突出问题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抚仙湖保护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妨害调查】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流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抚仙湖流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澄江市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违反抚仙湖流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抚仙湖流域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销售企业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损毁、移动界桩或者设置的其他标识标牌、环卫设施的,由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 【在生态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生态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澄江市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畜禽散养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生态核心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湖泊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填湖、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缩小水面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渔沟、渔洞、非旅游岸线湖案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水产养殖或暂养水生生物,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采捞水草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设施和国防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露营、野炊、游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的,责令捕回、找回,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未经批准使用机动船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船使用用途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入湖非机动船未配备救生设备或人员未穿戴救生设备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船超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船舶未办理入湖许可证擅自入湖、渔业船舶擅自进行其他水上交通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未经批准和违反规定开展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和违反规定开展科研、考古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无证垂钓或违反垂钓许可相关规定的,没收钓具和渔获物,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七)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畜禽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法律责任的例外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其他保护】
流域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严管控,重叠区域要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第七十一条【制定实施办法】
玉溪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七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2: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反馈表 | |||||
姓名 | 职业 | ||||
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或住址 | ||||
条款内容 | 修改建议 | 修改理由 | |||
相关文档:关于《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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