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7714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1-03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4年度 经营主体年报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玉溪市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通过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模块的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端口进行填报。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报送并公示;二是通过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或“市场主体智能化开办”小程序报送;三是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存续证明、审计报告、登记证(原件)等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四、法律责任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五、全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咨询服务电话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877-2038650、0877-2610288;
高新区分局:0877-6563495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877-2026222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877-8013548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877-6916860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7-3022861
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7-5015586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7-4961263
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7-4012136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7-777150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7-6516239
特别提示:年报报送、补报年报以及信用修复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告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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