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08122239 | 文     号 | 530400-005729-20080918-0025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09-18 |
玉溪市防震减灾局行政处罚事项
第一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防震减灾行政管理,行使行政处罚权。
5、执法责任:(以下二至十项的行政执法责任均与此相同,不再重复赘述)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故意或者造成重大过失,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错案相应责任。
(1)行政不作为:《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第四条:“有以下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予辞退。”
(3)行政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项:不按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①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③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防震减灾行政管理,行使行政处罚权。
5、执法责任:略
第三项:违反属地管理原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取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检查,行使行政处罚权。
5、执法责任:略。
第四项:擅自增加(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其评价结果无效,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取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检查,行使行政处罚权。
5、执法责任:略。
第五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检查,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对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5、执法责任:略。
第六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检查,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对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5、执法责任:略。
第七项:损坏地震监测设施和破坏地震观测环境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检查,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对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5、执法责任:略。
第八项: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3)《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下列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重要车站、高速公路、二类以上机场、重要的内河港口;(二)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或者换流工程;(三)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四)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体工程;(五)大中城市重要的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工程;(六)基本烈度8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七)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八)大型尾矿坝、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九)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监督管理抗震设防要求,对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5、执法责任:略。
第九项: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动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监督管理抗震设防要求, 对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5、执法责任:略。
第十项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监督管理抗震设防要求,对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5、执法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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