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97979 | 文     号 |   |
来   源 | 职业健康科 | 公开日期 | 2025-04-22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涉企检查计划
按照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现对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涉企检查计划公示如下:
2025 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被检查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 | 备案 类别 | 检查开展情况 | 备注 |
1 | 玉溪市 卫生监督局 | 市所辖内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0号)
| 2025年1月至11月 | 现场检查 | 1. 云南御之健医卫用品科技有限公司(1388879xxxx) 2. 云南龙恩制药有限公司(1366979xxxx) 3. 云南玉溪滇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395366xxxx) 4. 华宁那山生物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598773xxxx) | 事后备案 | 未完成 | 公共场所与学校卫生监督科 |
2 | 玉溪市卫生监督局 | 市直管医疗机构 | 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2025年1-12月 | 现场检查 | 玉溪百信医院1388779xxxx、 玉溪鸿康精神病专科医院1390877xxxx、 玉溪惠康精神病医院0877-2031888、 玉溪明仁老年病医院0877-8888889、 玉溪爱尔眼科医院0877-6618118、玉溪艾维眼科医院0877-2017088、玉溪先施老年病医院0877-8899910、 玉溪长生肾脏病医院0877-6116288、 玉溪和万家妇产医院0877-6116628、 左医生医疗美容门诊部0877-2035578、 玉溪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0877-2683966 | 年初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备案 | 未完成 | 医疗卫生监督科 |
3 | 玉溪市卫生监督局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市级发证集中供水单位 | 涉水产品和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9月1日建设部、卫生部令53号发布) | 2025年1月至10月 | 现场检查 | 1. 云南联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580877xxxx) 2.云南通海方圆工贸有限公司(1357776xxxx) 3.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2053219)4.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北片区水厂 )电话2053219 | 事后备案 | 未完成 | 生活饮用水与食品卫生监督科 |
4 | 玉溪市卫生监督局 | 市级发证13家民营医疗机构 | 放射诊疗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 2025年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华宁仁瑞医院(1528445xxxx)、通海秀山医院(1352977xxxx)、通海宁瑞精神病医院(1808778xxxx)、新平康茂医院(1808778xxxx)、易门康达医院(1398844xxxx)、玉溪百信医院(1388779xxxx)、玉溪和万家妇产医院(1808777xxxx)、玉溪明仁老年病医院(1388774xxxx)、玉溪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1898772xxxx)、玉溪鸿康精神病专科医院(1518773xxxx)、玉溪惠康精神病医院(1838848xxxx)、玉溪先施老年病医院(1375908xxxx)、玉溪长生肾脏病医院(1575030XXXX) | 年初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备案 | 未完成 | 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科 |
备注:1.此表中的检查仅指行政检查,日常巡查等不需填报,表中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2.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填写,在备注栏注明联合哪些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配合部门不需填写;3.由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填报,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4.备案类别按文件中第“三”部分“(二)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备案管理”中的情形分别填写:(1)行政检查事后备案;(2)年初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备案;(3)年度行政检查完成情况备案。5.表格可自行添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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