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681423 | 文     号 | 530400-005713-20160810-0002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08-10 |
玉溪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
玉溪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技术适宜,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更好地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促进全市城乡医疗服务体系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2020年)》、《云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玉溪市地处滇中腹地,是中国连接东盟的重要门户和交通枢纽,土地面积1.5万平方公里,辖有7个县、2个区,7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700个村(居)委会、社区,常住人口236.2万,少数民族占三分之一。2015年,全市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245.7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4.8亿元,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667.6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91.4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3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977元。
(二)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1.居民健康水平
(1)居民健康状况:2015年全年出生人口2.80万人,出生率为11.87‰;死亡人口1.44万人,死亡率6.10‰;全年净增加人口1.1万人,自然增长率为5.77‰。人均期望寿命75.49岁。居民死亡原因疾病前五位是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心脏病、伤害。
(2)传染病发病情况:2015年全年报告法定传染病14种、3947人、死亡10人,年总发病率180.6/10万,死亡率0.5/10万。
2.医疗服务需求
2015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门急诊诊疗服务15666525人次,较2010年增加7059197人次,平均每人年门诊6.66次,较2010年增加2.65次,入院治疗376182人次,较2010年增加108550人次,居民年住院率为16%,较2010年增加3.53%,住院患者手术78159人次,较2010年增加25368人次。医院平均住院日从2010年的10.1天下降至9.01天。2015年,我市健康检查人数达571019人。随着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服务需求将进一步释放。截至2015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3.8万人,占总人口的14.38%,老年人口快速增加,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增长。
(三)医疗资源配置状况
截至至2015年底,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和医疗服务利用情况如下:
1.医疗机构
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392个。其中:政府举办的三级综合医院1个、二级综合医院9个、三级中医医院1个、二级中医医院8个、三级精神病医院1个、妇幼保健机构10个、急救中心(站)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卫生院67个,村卫生室642个,机关和企业医院7个(均为一级综合医院),社会办医院47个(其中:妇产医院1个、骨科医院1个、眼科医院1个、二级综合医院4个、一级综合医院35个、中医医院5个),门诊部10个,诊所515个,厂矿企业学校医务室57个。
2.床位
全市共有编制床位11115张(社会办医院2480张),其中:综合医院6287张、中医医院1852张、妇幼保健院316张、专科医院853张、乡镇卫生院1707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张。全市平均每千人拥有床位数4.71张(社会办医院1.05张)。
3.人员
全市共有卫生技术人员14849人,其中:执业医师4422人,执业助理医师914人,注册护士6495人,药师(士)667人,技师(士)732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1619人。全市平均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6.29人、拥有医师2.26人、拥有护士2.75人;医护比为1:1.22。全市共有乡村医生1917人。
“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对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面临新的历史任务,要在“病有所医”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应符合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
二、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
(一)医疗服务供需状况
我市医疗资源总量相对不足,医疗资源分布相对不均衡、结构与布局不合理、质量不高、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分级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尚未形成,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存在。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已成为医疗服务的新群体,现行医疗服务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满足特需服务。同时,重大、新发传染病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临的严峻形势,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等也给医疗卫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二)医疗事业发展情况
由于医疗资源的配置不合理,城乡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水平差距明显,中西医发展不平衡。我市的医院以综合医院为主,专科医院数量少、规模小、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辐射能力不强。中医特色优势没有充分发挥,中医药健康服务知名品牌尚未形成。医院学科建设不平衡,一些急需的专业如急诊科、儿科、妇产科、感染性疾病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血液透析技术等发展缓慢,影响了医院的整体水平。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受到人员、设施、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很好发挥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和龙头作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滞后,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体功能正常发挥。
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形成。近年来,我市积极扶持发展社会力量办医,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逐年增加,全市现有47所民营医院。但总体看,我市民营医院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缺乏专科特色,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医院还比较少。民营医院规模小,功能不全,服务水平和能力有限,病床使用率低的问题,尚未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社会经济发展因素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经济社会转型中居民生活方式的快速变化,使慢性病成为主要疾病负担。同时,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医疗服务需求将急剧增加。老年人口医养结合需要更多卫生资源支撑,康复、老年护理等薄弱环节更为凸显。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实施后,新增出生人口将持续增加,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公共资源造成压力,特别是妇产、儿童、生殖健康等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随着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将带动我市相关产业的跨越发展。同时,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了条件,必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医改的不断深化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也对公立医院的数量规模和资源优化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发展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资源基础。
2020年玉溪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 2015年 2020年 指标性质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4.71 6.03 指导性
医院 3.94 4.83 指导性
公立医院 2.89 3.33 约束性
其中:市办医院 1.20 1.50 指导性
县办医院 1.51 1.73 指导性
其他公立医院 0.18 0.10 指导性
社会办医院 1.05 1.50 指导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0.77 1.20 指导性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2.26 2.66 指导性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2.75 3.33 指导性
医护比 1:1.22 1:1.25 指导性
县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 1:0.55 1:0.6 指导性
县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 500 强制性
州(市)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 1500 强制性
根据2015年底各县区每千人床位数,到2020年,红塔区每千人口床位数12张,通海县、易门县每千人口床位数5.0张,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每千人口床位数4.5张,江川区、澄江县、华宁县每千人口床位数4.0张。至2020年,我市医疗机构床位总数达15100张。
四、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由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审批、登记和管理,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医疗机构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四)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疾病谱发展,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控制综合医院,特别是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即新增医疗机构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医院,以及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为主。大力发展健康产业,推进医养结合。
(五)鼓励社会办医原则
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在慢性病诊疗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七)加强并完善医学专科建设原则
做好市、县区级公立医院的医学专科发展规划,根据各地疾病谱、居民就诊需求,设置完善二、三级公立医院的疾病专科,提升患者需求量大、有医疗服务特色、服务技术水平高的临床科室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县级医院儿科、妇产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康复科等学科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五、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思路
(一)完善城乡三级医疗网络
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医院和专科医院为主,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引导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
支持和发展慢性病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康复、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病、康复、老年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构建疾病预防、诊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完整服务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协同配合,提供适宜、连续的医疗服务。
(三)高水平医院的设置与建设
加强高水平医院的设置与建设,积极引入高端医疗资源在我市投资建设高水平医院,积极将我市现有医疗机构建设成为高水平医院,使我市相关学科的医疗服务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带动及引领我市医疗服务能力的整体提升。根据医疗辐射及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建设区域性医疗中心,为周边的州(市)、县(区)的居民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四)控制综合医院的设置,强化以疾病谱为主的专科医疗机构设置
严格控制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审批,全市不再增设一级综合医院。根据当地疾病谱的变化和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各类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其他诊疗机构。
(五)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基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六)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老年护理等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七)建立并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完善公立中医医院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进社区、进基层、进农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和支持社会举办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允许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按照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关规定,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
(八)建立健全医疗急救网络
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县区急救站和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共同建成比较完善的急救网络,每个县区必须设置1个急救站。
(九)合理整合妇幼保健计生机构的建设
市办和县办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整合,分别成立市办、县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合乡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职能。村级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
六、医疗机构设置的要求
(一)公立医疗机构
1.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在县区,原则上设置1个县区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区办中医类医院。县区办综合医院必须设置精神科门诊,有条件和需要的县区应设置精神病病区或精神病医院。县区办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成立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个县区必须设置1个急救站。
市级设置市办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精神病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妇幼保健院牌子)、急救中心各1个,鼓励其他公立综合医院根据需要向肿瘤、传染病、口腔、康复、老年病等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发展。
2.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公立医院根据功能定位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控制在40张左右,不超过50张。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二)社会办医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备一定办医规模和办医质量的优质医疗机构(不再增设一级综合医院);鼓励社会资本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口腔、妇产、肿瘤、心血管等特色专科医院和独立的病理诊断中心、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独立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妇科、骨伤、肛肠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鼓励发展二级及以上有规模、有特色的民办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各类专科医院。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支持社会办医院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个体诊所等其他不设床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到2020年,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办好1所政府办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按3-5万居民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合乡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职能。
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配置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当设置1个村卫生室,每个社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新设置数量
1.综合医院
(1)三级综合医院。新设置1-2所。
(2)二级综合医院。新设置8-10所(可由一级综合医院变更设置)。
(3)一级综合医院。规划期内不新增。
2.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1)三级中医医院。规划期内不新增。
(2)二级中医医院。新设置4-6所(可由一级医院变更设置)。
(3)一级中医医院。规划期内不新设置,可由其他类别医院变更设置2―3所。
(4)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规划期内不新增。
(5)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新设置1-2所。
(6)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规划期内不新增。
中医医疗机构加强中医专科(病)建设,大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3.妇幼保健院
规划期内不新增一、二、三级妇幼保健院。
4.专科医院
(1)精神病医院。新设置二级精神病医院2-3所。
(2)儿童医院。市级设置1所三级儿童医院。规划期内县级不新设置儿童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加强儿科建设。
(3)眼科医院。新设置1-2所眼科医院。
(4)康复医院。根据需求进行设置,规划期内新增2-3所。
(5)老年病医院。根据需求进行设置,规划期内新增1-2所。
(6)其他专科医院。根据需求进行设置,规划期内新增6-8所,每个类别不超过2所。
5.护理院
根据需求进行设置,规划期内新增1-2所。
6.医学检验所
结合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根据需求设置。
7.健康体检中心
根据需求进行设置,规划期内新增1-2个。
8.急救中心(站)
在市急救中心的基础上,市中心城区新设1―3个急救站。各县区加强急救站建设,二级以上医院加强急诊科建设,急救站、急诊科与市急救中心构成我市急救网络。
9.乡镇卫生院
每个乡镇设置一所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并实行分类管理。
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5万居民规划设置1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内的现有卫生院转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较多的社区可酌情增设。
11.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特别要针对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变化的情况合理设置村卫生室。
12.门诊部、诊所
由各县区根据需求设置。
13.医务室
由各县区根据厂矿企事业单位、托老、养老机构、学校需要设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的领导,把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建立问责制。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
(二)合理划分各级行政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云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2020年)》,研究编制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化到各县区,并按照属地化原则,对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所市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负责辖区内县办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三)严格规划实施
市及各县区要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将纳入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以上的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对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要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级评审等审批和财政资金安排。
(四)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审批权限
各县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按《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县区制定本县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规划的具体工作,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设置审批权限完成相应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纳入市级规划,按以市为区域的统一规划,将有关本县区的医疗机构设置呈报县区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疾病预防控制、医学科研、教学和计划生育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设置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按上述规定由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医疗机构,统一纳入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批准制度,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规划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保持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区域范围和人口数量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在规划时限内不再修改规划的主要原则和内容;确需修改规划时,要按规划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
八、调整与解释
本规划指导意见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玉溪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修改、论证后批准执行。本规划由玉溪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技术适宜,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更好地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促进全市城乡医疗服务体系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2020年)》、《云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玉溪市地处滇中腹地,是中国连接东盟的重要门户和交通枢纽,土地面积1.5万平方公里,辖有7个县、2个区,7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700个村(居)委会、社区,常住人口236.2万,少数民族占三分之一。2015年,全市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245.7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4.8亿元,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667.6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91.4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3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977元。
(二)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1.居民健康水平
(1)居民健康状况:2015年全年出生人口2.80万人,出生率为11.87‰;死亡人口1.44万人,死亡率6.10‰;全年净增加人口1.1万人,自然增长率为5.77‰。人均期望寿命75.49岁。居民死亡原因疾病前五位是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心脏病、伤害。
(2)传染病发病情况:2015年全年报告法定传染病14种、3947人、死亡10人,年总发病率180.6/10万,死亡率0.5/10万。
2.医疗服务需求
2015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门急诊诊疗服务15666525人次,较2010年增加7059197人次,平均每人年门诊6.66次,较2010年增加2.65次,入院治疗376182人次,较2010年增加108550人次,居民年住院率为16%,较2010年增加3.53%,住院患者手术78159人次,较2010年增加25368人次。医院平均住院日从2010年的10.1天下降至9.01天。2015年,我市健康检查人数达571019人。随着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服务需求将进一步释放。截至2015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3.8万人,占总人口的14.38%,老年人口快速增加,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增长。
(三)医疗资源配置状况
截至至2015年底,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和医疗服务利用情况如下:
1.医疗机构
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392个。其中:政府举办的三级综合医院1个、二级综合医院9个、三级中医医院1个、二级中医医院8个、三级精神病医院1个、妇幼保健机构10个、急救中心(站)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卫生院67个,村卫生室642个,机关和企业医院7个(均为一级综合医院),社会办医院47个(其中:妇产医院1个、骨科医院1个、眼科医院1个、二级综合医院4个、一级综合医院35个、中医医院5个),门诊部10个,诊所515个,厂矿企业学校医务室57个。
2.床位
全市共有编制床位11115张(社会办医院2480张),其中:综合医院6287张、中医医院1852张、妇幼保健院316张、专科医院853张、乡镇卫生院1707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张。全市平均每千人拥有床位数4.71张(社会办医院1.05张)。
3.人员
全市共有卫生技术人员14849人,其中:执业医师4422人,执业助理医师914人,注册护士6495人,药师(士)667人,技师(士)732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1619人。全市平均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6.29人、拥有医师2.26人、拥有护士2.75人;医护比为1:1.22。全市共有乡村医生1917人。
“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对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面临新的历史任务,要在“病有所医”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应符合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
二、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
(一)医疗服务供需状况
我市医疗资源总量相对不足,医疗资源分布相对不均衡、结构与布局不合理、质量不高、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分级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尚未形成,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存在。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已成为医疗服务的新群体,现行医疗服务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满足特需服务。同时,重大、新发传染病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临的严峻形势,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等也给医疗卫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二)医疗事业发展情况
由于医疗资源的配置不合理,城乡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水平差距明显,中西医发展不平衡。我市的医院以综合医院为主,专科医院数量少、规模小、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辐射能力不强。中医特色优势没有充分发挥,中医药健康服务知名品牌尚未形成。医院学科建设不平衡,一些急需的专业如急诊科、儿科、妇产科、感染性疾病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血液透析技术等发展缓慢,影响了医院的整体水平。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受到人员、设施、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很好发挥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和龙头作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滞后,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体功能正常发挥。
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形成。近年来,我市积极扶持发展社会力量办医,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逐年增加,全市现有47所民营医院。但总体看,我市民营医院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缺乏专科特色,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医院还比较少。民营医院规模小,功能不全,服务水平和能力有限,病床使用率低的问题,尚未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社会经济发展因素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经济社会转型中居民生活方式的快速变化,使慢性病成为主要疾病负担。同时,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医疗服务需求将急剧增加。老年人口医养结合需要更多卫生资源支撑,康复、老年护理等薄弱环节更为凸显。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实施后,新增出生人口将持续增加,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公共资源造成压力,特别是妇产、儿童、生殖健康等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随着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将带动我市相关产业的跨越发展。同时,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了条件,必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医改的不断深化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也对公立医院的数量规模和资源优化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发展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资源基础。
2020年玉溪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 2015年 2020年 指标性质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4.71 6.03 指导性
医院 3.94 4.83 指导性
公立医院 2.89 3.33 约束性
其中:市办医院 1.20 1.50 指导性
县办医院 1.51 1.73 指导性
其他公立医院 0.18 0.10 指导性
社会办医院 1.05 1.50 指导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0.77 1.20 指导性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2.26 2.66 指导性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2.75 3.33 指导性
医护比 1:1.22 1:1.25 指导性
县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 1:0.55 1:0.6 指导性
县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 500 强制性
州(市)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 1500 强制性
根据2015年底各县区每千人床位数,到2020年,红塔区每千人口床位数12张,通海县、易门县每千人口床位数5.0张,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每千人口床位数4.5张,江川区、澄江县、华宁县每千人口床位数4.0张。至2020年,我市医疗机构床位总数达15100张。
四、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由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审批、登记和管理,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医疗机构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四)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疾病谱发展,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控制综合医院,特别是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即新增医疗机构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医院,以及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为主。大力发展健康产业,推进医养结合。
(五)鼓励社会办医原则
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在慢性病诊疗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七)加强并完善医学专科建设原则
做好市、县区级公立医院的医学专科发展规划,根据各地疾病谱、居民就诊需求,设置完善二、三级公立医院的疾病专科,提升患者需求量大、有医疗服务特色、服务技术水平高的临床科室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县级医院儿科、妇产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康复科等学科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五、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思路
(一)完善城乡三级医疗网络
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医院和专科医院为主,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引导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
支持和发展慢性病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康复、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病、康复、老年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构建疾病预防、诊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完整服务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协同配合,提供适宜、连续的医疗服务。
(三)高水平医院的设置与建设
加强高水平医院的设置与建设,积极引入高端医疗资源在我市投资建设高水平医院,积极将我市现有医疗机构建设成为高水平医院,使我市相关学科的医疗服务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带动及引领我市医疗服务能力的整体提升。根据医疗辐射及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建设区域性医疗中心,为周边的州(市)、县(区)的居民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四)控制综合医院的设置,强化以疾病谱为主的专科医疗机构设置
严格控制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审批,全市不再增设一级综合医院。根据当地疾病谱的变化和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各类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其他诊疗机构。
(五)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基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六)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老年护理等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七)建立并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完善公立中医医院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进社区、进基层、进农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和支持社会举办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允许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按照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关规定,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
(八)建立健全医疗急救网络
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县区急救站和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共同建成比较完善的急救网络,每个县区必须设置1个急救站。
(九)合理整合妇幼保健计生机构的建设
市办和县办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整合,分别成立市办、县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合乡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职能。村级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
六、医疗机构设置的要求
(一)公立医疗机构
1.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在县区,原则上设置1个县区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区办中医类医院。县区办综合医院必须设置精神科门诊,有条件和需要的县区应设置精神病病区或精神病医院。县区办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成立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个县区必须设置1个急救站。
市级设置市办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精神病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妇幼保健院牌子)、急救中心各1个,鼓励其他公立综合医院根据需要向肿瘤、传染病、口腔、康复、老年病等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发展。
2.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公立医院根据功能定位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控制在40张左右,不超过50张。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二)社会办医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备一定办医规模和办医质量的优质医疗机构(不再增设一级综合医院);鼓励社会资本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口腔、妇产、肿瘤、心血管等特色专科医院和独立的病理诊断中心、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独立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妇科、骨伤、肛肠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鼓励发展二级及以上有规模、有特色的民办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各类专科医院。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支持社会办医院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个体诊所等其他不设床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到2020年,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办好1所政府办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按3-5万居民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合乡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职能。
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配置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当设置1个村卫生室,每个社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新设置数量
1.综合医院
(1)三级综合医院。新设置1-2所。
(2)二级综合医院。新设置8-10所(可由一级综合医院变更设置)。
(3)一级综合医院。规划期内不新增。
2.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1)三级中医医院。规划期内不新增。
(2)二级中医医院。新设置4-6所(可由一级医院变更设置)。
(3)一级中医医院。规划期内不新设置,可由其他类别医院变更设置2―3所。
(4)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规划期内不新增。
(5)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新设置1-2所。
(6)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规划期内不新增。
中医医疗机构加强中医专科(病)建设,大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3.妇幼保健院
规划期内不新增一、二、三级妇幼保健院。
4.专科医院
(1)精神病医院。新设置二级精神病医院2-3所。
(2)儿童医院。市级设置1所三级儿童医院。规划期内县级不新设置儿童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加强儿科建设。
(3)眼科医院。新设置1-2所眼科医院。
(4)康复医院。根据需求进行设置,规划期内新增2-3所。
(5)老年病医院。根据需求进行设置,规划期内新增1-2所。
(6)其他专科医院。根据需求进行设置,规划期内新增6-8所,每个类别不超过2所。
5.护理院
根据需求进行设置,规划期内新增1-2所。
6.医学检验所
结合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根据需求设置。
7.健康体检中心
根据需求进行设置,规划期内新增1-2个。
8.急救中心(站)
在市急救中心的基础上,市中心城区新设1―3个急救站。各县区加强急救站建设,二级以上医院加强急诊科建设,急救站、急诊科与市急救中心构成我市急救网络。
9.乡镇卫生院
每个乡镇设置一所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并实行分类管理。
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5万居民规划设置1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内的现有卫生院转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较多的社区可酌情增设。
11.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特别要针对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变化的情况合理设置村卫生室。
12.门诊部、诊所
由各县区根据需求设置。
13.医务室
由各县区根据厂矿企事业单位、托老、养老机构、学校需要设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的领导,把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建立问责制。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
(二)合理划分各级行政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云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2020年)》,研究编制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化到各县区,并按照属地化原则,对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所市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负责辖区内县办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三)严格规划实施
市及各县区要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将纳入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以上的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对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要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级评审等审批和财政资金安排。
(四)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审批权限
各县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按《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县区制定本县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规划的具体工作,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设置审批权限完成相应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纳入市级规划,按以市为区域的统一规划,将有关本县区的医疗机构设置呈报县区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疾病预防控制、医学科研、教学和计划生育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设置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按上述规定由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医疗机构,统一纳入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批准制度,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规划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保持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区域范围和人口数量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在规划时限内不再修改规划的主要原则和内容;确需修改规划时,要按规划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
八、调整与解释
本规划指导意见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玉溪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修改、论证后批准执行。本规划由玉溪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人: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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