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2373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1-02-03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
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49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玉政发〔2020〕16号),玉溪市农业农村局此次涉及调整的政务事项11项,其中取消2项、合并2项、承接3项、下放4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后,我局现有市级政务服务事项16项,其中行政权力13项、公共服务事项3项。现将《玉溪市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0版)》公开发布。
附件1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理由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 | 行政许可 |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加强开展年检审查,获证产品均需通过产品检测。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点时期开展“三品一标”规范用标市场抽检,加大不规范用标产品的查处力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不定期抽查,强化日常监管力度。 | ||
2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行政许可 | 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 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县(市、区)确有需要,必须查清种源,报请县(市、区)政府审批;加强质量监管,做好监督抽查,确保发芽率。 |
附件2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合并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理由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 ye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并入“跨省或者 | |
2 | 水产苗种(不含原、良种)生产审批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并入“水产苗种 |
附件3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决定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理由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行政许可 | 承接省级权限 | |
2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本州市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审批)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承接省级权限 | |
3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承接省级权限 |
附件4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理由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行政许可 | 下放, 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2 | 渔业捕捞许可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行政许可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限 | |
3 | 渔业船舶登记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下放, 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4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行政许可 | 下放, 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附件5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0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限 | 事项类型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的审批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农业类)的采集、采伐审批 | 行政许可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审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2 | 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 | 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4号公告公布;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修正)第十三条“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3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省内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 | 行政许可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
4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 植 | 行政许可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5 | 农药广告审查 | 农药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 ||
6 | 农药经营许可 |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新办 | 经营范围为全州的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办 | |||||||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 |||||||
其他农药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
7 | 跨省或者省内跨县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ye、胚胎和种蛋审批 | 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ye、胚胎和种蛋审批 | 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ye、胚胎和种蛋审批 | 行政许可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二十条 跨省或者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ye、胚胎和种蛋的,应当经省或者引进地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并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引进的种用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饲养,确定无传染病后方可投入使用。 | |
8 | 饲料添加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新办)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 | 行政许可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26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补办) |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重新办理) | |||||||
9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本州市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审批)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 | (负责本州市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扩大经营范围) |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依申请变更) |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改变经营地址) | |||||||
10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
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 | |||||||
11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许可证遗失补办)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许可注销) |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变更) |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新办) | |||||||
12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 较大和一般农业机械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
13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及再次鉴定 | 行政确认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28号2003年8月1日)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 ||
14 | 绿色食品标志初审 | 绿色食品标志初审(水产品) | 审核县级绿色食品发展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 公共服务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2年第6号发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 |
绿色食品标志初审(种植业产品) | |||||||
绿色食品标志初审(蜂产品) | |||||||
绿色食品标志初审(畜禽产品) | |||||||
绿色食品标志初审(食用菌) | |||||||
绿色食品标志初审(加工产品) | |||||||
15 |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 审核县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 公共服务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11号发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 ||
16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 审核县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 公共服务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附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标准制修订及相关规范制定等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相关阅读: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24-11-29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信息 2025-02-12
-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政务信息公开 2024-08-28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局基本情况介绍 2024-08-28
- 玉溪市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