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2373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1-02-03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与 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与
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云农发〔2020〕1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基础的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保障我市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强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管理,对加强“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农民增收意义重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20〕9号)和省政府食安办《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清单的通知》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推进,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做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监管、检测和入市查验工作,逐步建立以合格证为核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二、完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制度
市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经销商等生产或收购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入市时,应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见附件)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等可溯源凭证,随货配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三、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制度,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产地准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屠宰厂(场)、收购者、经销商在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时,向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的采购商、生产加工企业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等可溯源凭证。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服务经营者、贮存服务场所及生产加工企业等后的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市场开办者义务,落实市场准入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等可溯源凭证。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等可溯源凭证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服务单位、贮存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者履行法定义务,不得采购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等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交易小农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完善可追溯资料文件,定期对食用农产品开展农药残留快速检测。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完善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逐步健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及时总结、上报和推广先进经验,形成监管合力,提升工作水平。
工作中有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向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人:张明,电话0877-2025425)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科(联系人:潘文坤,电话0877-2021238)反映。
玉农发〔2021〕2号附件2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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