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91020013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02-25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19年部门预算的批复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19年部门预算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市本级2019年财政预算经玉溪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玉溪市财政局已以玉财预〔2019〕3号文件批复我局,现转批复如下:
预算收支核定数
(一)玉溪市农业农村局机关,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3453.16万元,其中:经费拨款3453.16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0.0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二)玉溪市种子管理站,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222.73万元,其中:经费拨款222.73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0.0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三)玉溪市植保植检站,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232.7万元,其中:经费拨款232.7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0.0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四)玉溪市土壤肥料工作站,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191.06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91.06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0.0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五)玉溪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419.42万元,其中:经费拨款419.42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0.0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六)省农广校玉溪市分校,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284.63万元,其中:经费拨款279.63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5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七)玉溪市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192.06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92.06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0.0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八)玉溪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含市水产工作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932.74万元,其中:经费拨款932.74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0.0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九)玉溪市经济作物工作站,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197.45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97.45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0.0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十)玉溪市农业科学院,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1139.11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137.01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2.1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十一)玉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含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禽改良站、市草山饲料站),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705.74万元,其中:经费拨款705.74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0.0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十二)玉溪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422.42万元,其中:经费拨款422.42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0.0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十三)玉溪市农机技术培训推广站,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421.62万元,其中:经费拨款420.81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0.81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十四)玉溪市农业信息中心,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150.68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50.68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0.0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十五)玉溪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核定财政拨款收入150.68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50.68万元;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拨款0.0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00万元。
此次批复的预算,即为下达你单位2019年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我局将按支出进度和《玉溪市市本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玉溪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程序办理拨款。
对部门执行预算的要求
(一)预算经人代会审查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照人大批准、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对因中央、省新增政策需增加支出的,原则上安排到下一年预算,确需当年通过调整预算安排的事项,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严格监督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是否按市人大批复的预算执行。各单位要严格遵循预算法精神,做到“无预算不支出”。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和绩效差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严格公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预算单位申报并经核定的政府性基金和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必须确保完成,完不成的由财政按照收入情况调减支出。因政策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政府性基金和非税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时一并向人大报告,再予调整执行。
(四)各单位要切实履行部门预算主体责任,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即可执行。对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提前做好分配方案,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做好转移支付下达工作。要按照《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的通知》(玉办通﹝2017﹞5号)文件要求,加快项目执行,确保完成支出进度考核要求。
(五)对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必须严格按照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办理,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六)各单位应围绕设定的预期绩效目标,有效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绩效管理,按规定做好项目执行中的绩效跟踪和预算执行完成后的绩效自评工作,及时向主管单位报送绩效管理相关文本表格,由主管单位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各单位预算执行中因人员调动、职务晋升、增资补发等需增加工资性基本支出预算的,需根据人事部门人员调动、工资审批等相关审批资料,在人事部门工资统计系统及时更新信息,并于每季度末最后一月5号前填报指标变动申请报送主管局,由主管局在每季度末最后一月10号前报送达市财政局对口服务科室,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指标调整。未申报指标调整的,不得在工资数据中申报发放。
(八)各单位的工作业务经费,各单位应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于本级支出,不允许安排下达县区。
(九)各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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