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668794 | 文     号 | 530400-005704-20160105-0001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01-05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调整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 ...
各县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玉溪市矿业协会: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强建设项目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云国土资〔2015〕91号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的通知》,将“不涉及跨州市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下放至州、市国土资源局行使”。为认真切实履行好压覆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备案工作职责,现将玉溪市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
(一)行政审批、备案权限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5〕13号)要求,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已向中共玉溪市委编制办公室报备压覆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权力”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备案事项,依法行使“不涉及跨州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法定审批、备案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服务时限6个工作日。
(二)法律、政策依据
行政审批、备案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发〔2010〕399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3〕25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登记及变更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5〕26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91号)相关规定办理。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三)技术审查授权
玉溪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技术审查授权单位为“玉溪市矿业协会”。专家构成由玉溪市储量评审专家库、玉溪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专家库和公开向社会磷选部分所需专业的专家组成。技术审查业务、专家管理由玉溪市矿业协会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办事程序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管理遵行“三级查询”、“窗口受理”和“审查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批准建设或开展前期工作批文、拟用地范围坐标(.txt格式)及查询申请,同时开展拟建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省、市、县三级查询工作,根据查询结果和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按下列程序办理:
1. 不压覆矿产资源、也不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由建设单位编制《关于XXX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的备案申请》(题纲见云国土资发〔2010〕399号文附件1),直接向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受理,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不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结果备案证明。
2. 压覆国家规划矿区、勘查区和探矿权,但未压覆查明矿产资源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编制《关于XXX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的备案申请》(题纲见云国土资发〔2010〕399号文附件1),同时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未提交或评审地质报告查询证明、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签署的同意压覆协议书和玉溪市矿业协会专家审查意见,向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受理,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出具备案证明。
3. 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和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评估报告(题纲见云国土资发〔2010〕399号文附件3)编制完成后,附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涉及的矿业权人签署的协议书和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送交玉溪市矿业协会进行前置技术性审查,评估单位应按专家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完成技术性审查后,到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办理审批备案,提交《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含规定的相关附件)、专家和矿业协会审查意见、《关于 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请示》(题纲见云国土资发〔2010〕399号文附件2)、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压覆矿产资源批复文件,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出具审批备案证明。
建设项目压覆中型以上矿产地(无论是压覆部分或是全部),或压覆小型矿产地,但属云南省优势、稀缺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重要矿产资源,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出具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
4. 跨州市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经玉溪市矿业协会专家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向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受理,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初审意见后,由建设单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备案。
5.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授权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后,向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申报受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备案。
(二)县级国土资源局
1. 及时受理。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受理建设单位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申请事项,查询中应对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查证,特别应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勘查区及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核查,查询结论应准确、清晰。对拟建项目区存在已过期矿业权的,应督促矿业权人注销压覆范围内矿业权或出具放弃压覆范围内矿业权的书面说明。
2. 做好初审。涉及压覆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和矿业权的,应出具初审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
3. 强化管理。加强建设单位申请资料、必备要件及内容、格式、签章、时间等内容的审核;建立业务台账、业务受理登记制度,强化痕迹管理和存档资料管理。
(三)玉溪市矿业协会
1. 玉溪市矿业协会应建立压覆矿产资源技术审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审查要点和重点、专家审查时限,规范专家审查意见书和建立专家考核制度。
2. 建立评审业务受理管理台账,规范业务活动和做好档案管理。
3. �月末3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业务受理、报告评分和专家评审考核情况。
(四)受理窗口
1. 及时受理。建立压覆矿产资源业务管理台账,按受理条件、申报资料要求,切实做好接件登记、受理审核、办结通知事项的管理。
资料形式审查内容:按申请所需资料清单进行审查,无论申请资料是否齐全,都是应进行接件受理业务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的,进入受理程序,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未加盖印章、相关签字和时间空白的,出具退件通知单,退件通知单中应明确退件原因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 分类处理。申请备案的,内审科室为储量科;申请压覆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和矿业权审批的,内审科室为储量科、规划科和矿管科。
3. 按时办结。窗口接到建设单位审批备案申请资料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审核,出具受理回执或退件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录入和上传工作。
4. 法定告知。收到局办公室签发的审批、备案文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办结通知单、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建设单位到窗口领件,并进行办结事项登记。
5. 信息反馈。�月末3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储量科上报业务受理情况。
(五)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市局储量科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业务主办科室;涉及建设项目压覆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和矿业权的,市局规划科、矿管科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业务会签科室。
1. 储量科:收到窗口上传申请审批备案资料后,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合规性审查。
(1)不符合审批备案条件的,经办人签署审查意见报科长复核后,填写退件(补件)通知,退回窗口。符合审批备案条件的,经办人签署审查意见、拟文报科长复核。
(2)储量科、规划科、矿管科长在1个工作日完成复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3)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签字、批转局办公室行文。
(4)局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完成文件印制、文件批转(窗口、相关科室、建设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2. 规划科:对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规划政策符合性进行审查。
3. 矿管科:对建设项目拟压覆区国家规划矿区、勘查区及探矿权、采矿业设置情况、政策符合性进行审查。
4. 信息科:负责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局窗口和市、县国土资源部局网络平台搭建,办事指南、流程、审批备案结果的公布,网络安全、技术指导与维护。
三、完善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矿业权变更事项管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登记及变更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5〕26号)规定,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督促、跟踪建设单位和涉及压覆的矿业权人办理登记、变更事项。
(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登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系统”,填写“固体压覆登记”子系统数据库,经储量审查机构和县、市国土资源部局审核签章后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二)办理压覆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县级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正式下达同意压覆矿产资源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批复文件和办理变更通知书送达涉及压覆的矿业权人,督促其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四、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一)提前介入、主动服务
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时要提前介入,主动做好有关前期论证工作。要根据土地利用、矿产开发和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合理确定项目位置,尽量避让成矿远景区和重要矿产资源,有效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二)全程参与、主动协调
积极与项目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及本系统、本局内部相关科室的沟通协调,全程参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和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三)严格审查、履职到位
在审批备案工作中,认真履行三个严格,即:一要严格执行“省、州(市)、县(区、市)三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查询结果有效期为3个月。二要严格执行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人双方签订同意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协议,且协议内容全面、
完整,凡未按规定签订协议或协议内容不全面不完整的不允许审批备案。三要严格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办理。
(四)办事留痕、立卷归档
县级国土资源局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和履行建章立制工作和压覆矿产资源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强化痕迹管理,做到办事留痕、有据可查。
五、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备案审批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备案审批受理条件受理的;
3. 在评审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 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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