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459050 | 文     号 | 530400-005695-20140228-0001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4-02-28 |
玉溪市近25万城镇职工将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险待遇
玉溪市近25万城镇职工将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切实解决干部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精心测算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玉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是提高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9.3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二是降低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在原基础上分别下调100―200元,具体调整为第1次住院: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省外医院1000元;第2次住院: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省外医院800元。
三是调整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参保在职职工住院:一级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8%,三级医院报销85%,省外医院报销85%;退休职工住院:一级医院报销93%,二级医院报销92%,三级医院报销90%,省外医院报销90%。此次调整重点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患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是增加门诊特检特治项目。新增加普通CT扫描、超声胃镜检查术、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等12项检查、治疗作为医保门诊特检特治报销项目。所列门诊特检特治项目报销比例达70%。
五是提高慢性病病种的月最高费用报销限额标准。将原来两个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最高费用报销限额600元增加到三个以上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最高费用报销限额700元。
六是扩大据实结算病种范围,提高单病种住院治疗费用标准。在2010年规定了14个据实结算病种的基础上扩大到31个据实结算病种,大大减轻了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
此次调整,将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将增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保持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在合理水平,极大地减轻参保者的个人医疗负担,真正把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目前,医保经办机构正在进行计算机软件调整等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城镇参保职工如期享受医保待遇提高的实惠。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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