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459051 | 文     号 | 530400-005695-20140224-0002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4-02-24 |
玉溪市财政局利民惠民政策资料
玉溪市财政局利民惠民政策资料
一、种粮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云南省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玉财建[2008]53号)、《2005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实施办法》(玉政办发[2005]35号)。
政策摘编:
中央对种粮农民补贴包括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其中: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根据中央核定的金额,按照近三年的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及商品量的平均数测算;农作物良种补贴标准为:早稻15元/亩,中稻15元/亩,晚稻15元/亩,玉米10元/亩,小麦10元/亩,油菜10元/亩。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玉农财)[2013]8号)。
政策摘编: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根据实际需要,将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大型免耕播种机等几个机型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
三、对村级防疫员、动物协检员、村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玉政发[2009]111号)。
政策摘编:
从2009年7月1日开始,村防疫员每人每月补助提高到300元,全市1200名村防疫员,其中:市级承担200元,县区承担100元。从2009年开始,全市村防疫员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年度保费100元,市、县区各承担一半。全市933名动物检疫协检员,市级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全市700个农技推广员,按每人每月300元补助,市级承担200元,县级承担100元。
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摘编:
1.补贴对象。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发放对象为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
2.补贴标准。中央从2011年起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我市澄江、华宁、峨山、新平和元江5个县纳入首批补奖县。按照草原补奖政策规定:对禁牧补贴为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为每亩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为每户每年补助500元;人工牧草良种补贴实行项目管理,分5年实施,每亩均按50元进行补助。
五、农村小额信贷贴息扶持畜牧业发展政策
政策依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农村小额信贷贴息扶持畜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0]233号)。
政策摘编:
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农村小额信贷贴息扶持畜牧业发展政策,扶持从事畜禽养殖生产发展的畜牧产业项目。
1.扶持对象。经县农业(畜牧兽医)局选择、承贷金融机构审批同意的畜禽规模养殖户。
2.扶持标准。一般规模养殖户可申请贷款金额20万元,较大规模养殖户可申请贷款金额30―50万元,专业村中的养殖户可申请贷款金额2万元。各县区的贴息贷款计划分配由市农业局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确定。信贷资金使用周期为两年,市财政按照贷款利率的2%、县区财政按照贷款利率的1%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养殖业户承担。
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政策依据:《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玉财农[2013]343号)。
政策摘编:
我国根据公益林权属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为每亩5元;集体或者个人的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10元。集体或者个人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为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两部分。一是公共管护支出为每亩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补偿面积每年每亩列支0.1元,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补偿面积每年每亩列支0.15元,用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以及管护站点建设等开支。二是管护补助支出为每亩9.75元,按所有者补偿费、管护劳务费和监管费分别安排使用。其中: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管护补助性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0%、管护劳务费占全部管护补助性支出的比例不低高于40%、监管费占全部管护补助性支出的比例不低高于10%。
七、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玉财农[2008]190号)。
政策摘编:
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1.补贴对象。2000年开展退耕还林试点工作以来,纳入中央下达我省的退耕还林计划,并按省下达任务实施退耕还林的县(市、区)具体实施退耕还林的农户。
2.补助期。分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3.补贴标准。每亩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每亩210元的粮食补助款,省财政承担的每亩30元粮食调运费)。
八、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
政策摘编:
1.补贴范围及对象:
(1)城市出租车
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车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水路客运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水路客运经营者。其中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3)林业
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
2.补贴依据:
(1)城市公交、出租,农村道路客运、水路客运
①按照合同法拥有的车辆(船舶)数量、车型(船型)和运营里程等,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船务管理机构核定补助用油量。
②根据中央财政核定本省的客运补助资金总额以及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燃油消耗基础数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测算确定各县(区)补助金额。
(2)林业
①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定额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生产、运营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②根据中央财政核定本省林业补助资金总额以及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燃油消耗基础数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测算确定各县(区)和省级相关单位补助金额。
3.补贴程序:
(1)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州)市财政局;
(2)各州市财政局根据本(州)市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具体数据将补贴资金下达各县(区)财政局;
(3)各县(区)财政局在收到(州)市财政局下达的补助资金后,根据省级核定的补助资金总额和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补助年度实际燃油消耗总量等相关基础数据测算补助标准,计算补助对象的补助金额,同时函告同级相关主管部门。
(4)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函告后,对实际燃油消耗等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进行复核,并将补助资金发放的明细情况公示7天。
(5)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于公示期满次日函告同级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在公示期满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发放到相关行业经营者。
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3〕423号)。
政策摘编:
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卸货车(含普通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保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相关政策:《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
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云南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11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云财农改〔2008〕8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2008〕227号)、《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转型升级推进云南美丽乡村建设的通知》(云农改〔2013〕3号)。
政策摘编:
1.政策解读。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国家从2008年开始试行的一项惠民政策,它完全按照村民意愿,一桩事一商议,由村民民主决策,决定干与不干;而通过政府的引导、奖励和补助,帮助农民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问题。“一事”,就是农民迫切需要的、直接受益的、愿意筹资筹劳来解决的事;“一议”,就是由农民来协商议,让农民自己决策,多数村民同意的事就办,不同意的事就不办;“财政奖补”,就是对农民办好的事、办成的事,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资金的奖励和补助,以逐步改善村容村貌。
2.奖补范围: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自然村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实行分类奖补。
3.资金来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来源主要由几个“一点”构成:一是财政奖补一点,即中央和省、市、县各级政府的专项配套补助资金;二是村民筹一点,即由村民自愿筹集的资金,包括捐资捐物(劳)、以工折资、以物折资或以资代劳的资金;三是集体投一点,即乡镇、村集体对项目投入的资金;四是社会捐一点,即部门帮扶和社会捐赠赞助、包括个人自愿捐赠和企业捐赠的资金;五是整合一点,即把各级政府部门的其他项目资金整合进来。
4.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
村民自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与否以村民的意愿为基础。即议什么、做什么、做不做、怎样做,都由村民自己说了算。村民愿意就做,不愿意就不做。村民自愿不仅是议事的基础,也是能否议得成、办得好的重要前提。
直接受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受益主体与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相对应,即谁受益、谁议事、谁投入。
量力而行。确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项目、数额,要充分考虑绝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能突破他们的承受能力。筹资数额和筹劳数量较大的项目可制定规划,分年议事,分步实施。
民主决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数额等事项,必须按规定的民主程序议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充分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方案的制定、村民议事过程、政府奖补项目的申请、资金和劳务使用管理项目招投标、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全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向全体村民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5.奖补办法。根据各县(市、区)农村实际人口、地方财力状况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情况等区别对待、分类奖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直接拨付到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采取实物或现金方式,制定具体的奖补标准及办法,实行事前预拨和事后报账制度,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6.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程序。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的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管理、监督下,在县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由项目议事主体组织实施。
7.考核验收。省和州(市)对县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分年度进行考核和验收。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扣减次年省对县区的奖补资金;违反政策和规定安排使用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8.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以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目标,以洁净乡村建设为载体,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批“村庄秀美、环境优美、生活甜美、社会和美”的宜居、宜业、宜游的乡村。
9.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始终坚持议字当先,严格农民民主议事程序,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尊重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建设自己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二是坚持规划引导,突出地域特色。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地形地貌、文化传统等实际,适应资源禀赋和民俗文化差异,突出地域特色,科学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三是坚持点面结合,连片推进。在村庄整治全覆盖和实现以点突破的基础上,实现美丽乡村点、线、片、面相结合的格局。四是坚持多元投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鼓励农民和社会各界投入美丽乡村建设,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集中力量办大事。五是坚持以县为主,合力推进。继续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优势,发挥县级政府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责任。
十一、农业综合开发
政策简介: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政策摘编: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1)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食和糖料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2)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产业化项目包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县农开办―市农开办―省农开办―国家农开办)。
2.扶持重点。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省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3.扶持对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4.玉溪市农业综合开发县进入情况。截至2013年底,我市八县一区已经全部进入开发县,其中:国家级开发县7个:元江、易门、江川、通海、红塔区、新平、华宁;省级开发县2个:峨山、澄江。
十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策依据:《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卫发[2009]1129号)、《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的决定》(玉发[2011]18号)。
政策摘编:
2013年新农合筹资水平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360元提高到400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340元,农民个人自筹 60元。
2013年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乡镇级为95%至100%,县区级为80%至90%,省、市级为55%至70%。
2013年,参合农民单次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的,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部分,大病救助补偿按照三个费用段分别再次给予50%、60%和70%的报销补助。即单次住院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到3万元的,再次给予50%的报销补助;单次住院费用达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不到10万元的,再次给予60%的报销补助;单次住院费用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再次给予70%的报销补助。
2013年1月至7月,住院补偿年封顶线提高到25万元。从2013年8月份起,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取消大病救助报销封顶线限额,凡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就医费用均可按比例报销。
十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经费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80号)、《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云医改[2011]2号)。
政策摘编:
2010年2月25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中央、省财政“以奖代补”的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在职人员收入不低于2008年末平均水平,纳入县级财政全额供养。以2008年底村医人数为基数,市级财政对村医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省级财政对村医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十四、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补助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89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1]120号)。
政策摘编:
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深化乡村医生人事制度改革。
(1)准入机制。对新招聘连续工作满5年的大专以上学历乡村医生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2)退出机制。对按年龄政策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退养补助。连续工龄在30年及以上的按不低于200元/月发放;连续工龄在20年(含20年)―30年的按不低于150元/月发放;连续工龄在10年(含10年)―20年的按不低于100元/月发放。退养补助市财政按低限标准给予4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十五、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经费补助
政策依据:《云南省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实施方案》(云卫发[2009]269号)、《云南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训工作实施办法》(云发改社会[2011]2184号)、《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2005]165号)。
政策摘编:
1.中央项目专项资金安排,5年内,对试点地区按每名受聘医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省财政按每名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
2.免费医学生分5年制本科和3年制专科两种,以5年制本科为主。国家为中西部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一名拟从事全科医疗的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补助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配套;
3.2006-2009年中央财政按每名派驻医师每人每年2.2万元补助,主要用于补助支援医院支付的工资、津贴和适当的工作补贴。2010年至2011年按每人每年2.4万元补助。
十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经费补助
政策依据:《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云南省卫生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12]41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419号)。
政策摘编:
农业户籍孕产妇。
1.中央补助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中,2009-2012年,中央补助每例400元,省级财政2010年每例补助43元,2011年每例补助41元。参合人员还可通过新农合再报销部分费用;
2.2012年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妇幼健康计划,对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在提供全部基本服务项目的前提下费用包干,确保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范围内全免费。人均提高约106元;
3.2012年省民政部门对贫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生活救助。
十七、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经费补助
政策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09]612号)、《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
政策摘编:
2009年开始,试点地区,乳腺癌检查每例补助60元(中央补助80%、省级补助20%),宫颈癌检查每例补助49元(中央补助80%、省级补助20%)。
十八、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08]277号)、《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12]5号)。
政策摘编:
我市供养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由省补助104元/人月、市级补助补助50元/人月,要求县区不低于50元/人月。
十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补助
政策依据:《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玉溪市政府公告第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77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玉政办发[2012]158号)、玉民发[2012]55号转发云民社救[2012]4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政策摘编:
从2013年1月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4元,从2013年7月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70元。
二十、村干部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村干部生活补助或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云办发[2000]10号)、《关于提高全省村干部岗位补贴和社区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云组通[2011]185号)。
政策摘编:
1.此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经费来源:省财政补助300元/人月,其余由县区乡镇负担。
3.享受范围:符合云办发[2000]10号文件规定的村党组织(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文书)和临近国境线村的武装干事。
4.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村干部,基础补贴标准再上浮20%。
二十一、长寿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
政策依据:《玉溪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玉溪市政府公告(第19号)、《第四届玉溪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第15期)》。
政策摘编:
1.全市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长寿保健补助金,其中:80-89岁50元/月、90-99岁100元/月、100岁以上300元/月。
2.经费由县区承担,省市补助。
二十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9]193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11]101号)、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玉人社发[2012]2号)。
政策摘编:
1.基础养老金:自2012年1月起,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确定的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
2.政府补助机制:
(1)建立“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分别给予10元、20元、30元、4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市、县区各承担50%;
(2)建立“长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满20年不满25年的、满2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不包括补缴年限),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养老金20元、30元、40元。所需资金市、县区各承担50%;
(3)建立特困群体的救助机制。对重度残疾和五保供养人员,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县区各承担50%;
(4)建立参保人一次性丧葬抚恤费补助机制。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的,每人给予一次性丧葬抚恤费600元,其中:市承担400元、县级承担200元。
二十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11]16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11]101号)、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玉人社发[2012]2号)。
政策摘编:
1.基础养老金:自2012年1月起,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确定的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
2.政府补助机制:
(1)建立“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分别给予10元、20元、30元、4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市、县区各承担50%;
(2)建立“长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满20年不满25年的,满2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不包括补缴年限),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养老金20元、30元、40元。所需资金市、县区各承担50%;
(3)建立特困群体的救助机制。对重度残疾和五保供养人员,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县区各承担50%;
(4)建立参保人一次性丧葬抚恤费补助机制。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的,每人给予一次性丧葬抚恤费600元,其中:市承担400元、县级承担200元。
玉溪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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