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059169 | 文     号 | 530400-005695-20101222-0004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0-12-22 |
国家出台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出台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从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印花税、契税方面: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工作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在营业税、房产税方面: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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