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458178 | 文     号 | 530400-005692-20141112-0004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4-11-12 |
关于印发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项目保证金和抚仙湖保护治理 ...
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川、澄江、华宁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项目保证金和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
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项目保证金和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项目保证金和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试验区项目保证金和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决定》(玉政发〔2013〕157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区项目保证金,是指对试验区核心区内签订项目开发框架协议的项目地块,由有关部门按协议用地面积向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收取的项目保证金(以下简称项目保证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由试验区核心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按试验区管委会审查通过的项目规划用地承担抚仙湖保护治理费用,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向有关部门缴纳的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 项目保证金及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抚仙湖保护治理。
第五条 沿湖三县人民政府、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抚管局)、玉溪市抚仙湖保护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抚投公司)、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项目保证金和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一)沿湖三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考察投资方实力,负责与投资方签订试验区核心区内项目开发框架协议,并督促投资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保证金和专项资金的缴纳工作。
(二)市规划局负责按项目开发框架协议核定项目规划用地面积和应缴项目保证金数额。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查通过的项目规划用地,核定拟出让地块用地性质、面积和应承担专项资金数额,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
(四)三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出让地块相应权属证明时必须确认该地块已缴清专项资金。
(五)市抚管局负责项目保证金和专项资金的收取、清算、核算、使用初审和年终决算等工作;制定抚仙湖保护治理规划、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市抚投公司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专项资金日常收支核算管理和年终资金决算等工作,并按月向市政府、市抚管局及市财政局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保证金管理
第六条 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依据项目开发框架协议和市规划局核定的应缴纳项目保证金数额,向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由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到市抚管局缴纳项目保证金。
第七条 对不能按期缴清项目保证金的项目,视为自动退出参与项目开发。
第八条 项目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参与相应地块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市抚管局退还项目保证金本金,也可用于抵缴专项资金。未能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由市
抚管局退还项目保证金本金。
项目保证金退还由缴纳项目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向市抚管局提出申请,市抚管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退还。
项目保证金抵缴专项资金的由取得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向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核算的项目承担专项资金数额抵扣后出具缴款通知书,由取得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到市抚管局办理缴款手续。
第九条 项目保证金属于履约保证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经市抚投公司提出申请,市抚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项目保证金可以地块为单位拨入市抚管局和市抚投公司开设的共管账户专户存储并分账明细核算,年终进行清理结算。产生的利息收入,年终清算后转为专项资金使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项目保证金以地块为单位从共管账户拨入市抚管局专户用于退还项目保证金或抵缴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收取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查通过的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编制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测算)用地性质分类收取,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一)项目规划为住宅用地的每亩收取40万元;
(二)项目规划为商业服务用地(含酒店或产权式酒店,不包含娱乐康体用地)的每亩收取30万元;
(三)项目规划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和娱乐康体用地的每亩收取5万元;
(四)项目规划为上述三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每亩收取10万元。
第十二条 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依据市土地储备中心核算的项目意向用地应承担专项资金数额,在土地出让后向取得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取得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到市抚管局缴纳,市抚管局向缴款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由缴款人直接将款项缴入市财政局非税专户。
专项资金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的收入及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与土地出让金同时缴清。
第十四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规划变更形成需要补缴或退还专项资金的,由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抚管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核实并提出意见,补缴或退还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沿湖三县范围内收取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三县抚仙湖保护治理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偿还因实施市政府批准的抚仙湖保护治理项目产生的债务;
(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的抚仙湖保护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支出;
(三)非工程措施及环保项目运行维护管理支出;
(四)项目前期费及科学研究支出;
(五)应缴纳的税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抚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照抚仙湖保护治理规划、市政府确定实施的抚仙湖保护治理重点项目和市抚投公司申报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由财政非税专户直接拨入项目单位。
市抚投公司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申报下年度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抚管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带项目、配资金”的原则核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用于抚仙湖的保护治理。
第十九条 市抚管局和市抚投公司应对专项资金分账核算,年终进行清理决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抚投公司与市财政局、市抚管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建立专项资金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进行定期核对。
第二十一条 市抚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当对项目保证金和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审计局应当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市抚投公司应当向市财政局、市抚管局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开工前须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二)项目建设中须按月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完工后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项目保证金和专项资金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九湖办关于加强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防范水污染风险发生的函》(云环函〔2014〕100号)要求,现将《玉溪市抚仙湖防范水质下降风险发生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
玉溪市防范抚仙湖水质下降风险发生实施方案
受持续干旱影响,抚仙湖水位长期低于法定最低运行水位超过1米,水污染风险不断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抚仙湖水污染防治和水量调度,有效防范水质下降风险发生,确保抚仙湖长期稳定保持I类水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战略部署,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最严格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预防措施、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制度,以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敬畏自然,居安思危,全力以赴做好抚仙湖的保护管理工作。
目标任务:有力防范抚仙湖水质下降风险发生,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认真做好抚仙湖水位、水质变化情况趋势分析和研判,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湖泊保护工作,全力抓好“四退三还”、河道整治、面山绿化、节水补水等项目实施。防范和杜绝水生态风险发生,确保2014年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二、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充分研判形势
沿湖三县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对抚仙湖水位降至法定水位以下可能引发的生态环境风险进行防范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研判水位下降导致蓄水量减少、自净能力下降、湖滩裸露、湖滨缓冲带生态结构和功能改变、降解和削减入湖污染负荷的能力降低,致使生态环境风险增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强化日常监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
(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沿湖三县和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防范抚仙湖水质下降风险发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任务考核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水质下降风险防范工作。市级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防范抚仙湖水质下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孙云鹏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许忠云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金翔 市环保局局长
武继昌 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
成 员:黎 坚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渔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庆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陆建明 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柄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保艳敏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志勇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杨云华 市水利局副局长
廖江华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黄朝荣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家富 市抚仙湖管理局副局长
卢保成 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局长
禹联信 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世祥 澄江县副县长
李志刚 江川县副县长
沐华斌 华宁县副县长
朱应生 市抚投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抚仙湖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家富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抚仙湖水质下降风险防范各项措施传达和工作落实督查。
(三)落实责任,有效防范风险
沿湖三县要制定防范水质下降风险发生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一步加强监管,从污染源排查、污染治理设施监管、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在建工程项目监管、河道保洁治理,水资源使用调度、湖泊流域生态建设、环境监测等各方面加强工作。开展相关专家咨询,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完善保护措施办法,杜绝和防范抚仙湖水生态环境风险的发生。
(四)强化检查,严格措施落实
沿湖三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细化狠抓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能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强化日常指导和检查。市防范抚仙湖水质下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定期不定期对沿湖三县政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内容和任务分解
(一)加强做好抚仙湖水资源管理
切实加强抚仙湖水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取用水许可制度,按照总体计划、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和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供水的原则,加强对取用抚仙湖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检查,严格执行用水许可审批制度。沿湖三县4月底前对取水用户、取水量进行排查,督促各取水单位和个人限量取用水,制定节水方案,落实各项节水措施,坚决查处擅自取用抚仙湖水的违法行为。在抚仙湖水位恢复法定最低运行水位前,新增取水点必须上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暂停审批取用抚仙湖水的开发经营性项目。做好抚仙湖水资源调度管理,认真做好取水量调查,每半月开展1次取水户检查,严格执行计量取水和水资源费累计加价制度,取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超过10%至30%的部分,按照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超过30%至50%的部分,按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超过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加强督促各取水单位和个人提高中水回用比例,力争2014年实现节水10%的目标。加大节水惜水爱水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介宣传抚仙湖保护及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大力倡导科学用水,引导全民自觉节约用水,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责任单位: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责任人:李朝伟、钱兴、黄云�。
协助单位:市抚仙湖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
(二)深入开展抚仙湖污染隐患排查整治
加大抚仙湖径流区污染隐患的排查。2014年4月底以前,要对抚仙湖径流区内原化工企业遗留的废弃物、工矿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一级保护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和整治。三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周开展污染源、污染隐患的监管排查,规范污水排放、垃圾收处和经营秩序,坚决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督促沿湖餐饮业、宾馆酒店、景区景点经营户、畜禽养殖户等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禁止废水直接入湖,杜绝抚仙湖沿岸100米范围内新增餐饮企业。
责任单位: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责任人:李朝伟、钱兴、黄云�。
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市抚仙湖管理局、市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
(三)全面做好污染治理设施监管
对抚仙湖沿岸的宾馆、饭店、个体餐饮经营户、农家乐等生产经营单位的雨污分流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无经营许可证,无污水处理措施,偷排、乱排的经营户严格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加强对抚仙湖周边垃圾处理设施,河道整治、湿地及湖滨带、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监管,依法加大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力度,对沿湖村庄、环湖道路、河道、湖滩等保洁情况建立日检、周检和月检制度,发现设施损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进一步巩固抚仙湖生态修复和生态湖滨带建设,加大抚仙湖湖滩复耕现象的处理力度,对湖边缓冲带栽种的绿化苗木枯死现象和环湖路护栏等公共设施损坏现象及时汇报,并制定长效机制保障缓冲带建设成果得以长期保持,为抚仙湖筑好绿色屏障。
责任单位: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责任人:李朝伟、钱兴、黄云�。
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市抚仙湖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
(四)加快推进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建设
加快推进抚仙湖截污治污工程建设,重点抓好抚仙湖“十二五”规划项目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抚仙湖“十二五”规划项目两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规划项目实施。一是加快湖滨缓冲带内“退田退塘退房”还湖一期工程、澄江县城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澄江县帽天山周边磷矿拱洞山旧城大山片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东大河清水产流机制修复工程、大鲫鱼综合治理工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6个项目收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集料收集汇编、审计和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竣工项目早日发挥效益。二是全力推进15个在建项目和6个前期项目的进度,力争在2015年12月底全部完成“十二五”规划的27个项目,实现“十二五”确定的入湖污染物削减目标:COD 459.2t/a、TN 423.44 t/a、TP 51.6 t/a、NH3-N 32.4 t/a,抚仙湖总体水质保持Ⅰ类。全力推进规划外项目的实施。加快推进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退人、退房、退田、退塘和还湖、还水、还湿地“四退三还”工程建设,争取在“十三五”头两年全面完成1.5万人外迁、119.4万平方米建筑退出任务。按期完成玉溪市东片区暨“三湖”生态保护水资源7000万立方米/年配置应急工程,全面替代沿湖3县群众生产生活向抚仙湖取水,达到间接补水目标。
责任单位: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市抚仙湖管理局、市抚投公司;责任人:李朝伟、钱兴、黄云�、武继昌、朱应生。
协助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工业信息化委;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
(五)做好在建项目监管和项目审查
加大对抚仙湖沿岸各在建项目的检查力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力度,对可能存在的污染隐患及水土保持方案等进行检查,对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律进行停工整改,特别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的不得许可投入使用,水土流失治理措施达不到环评要求的在雨季来临前要求整改到位。加大对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重大工程项目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对在建的江川县九龙晟景、仙湖锦绣及澄江县太阳山、樱花谷等重大项目的取水、排污及违规新、改、扩建筑物(构筑物)等重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方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积极履行抚仙湖综合行政执法监管责任,加大对污染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效率,杜绝污染事故发生。切实做好抚仙湖保护范围内项目前置审查工作,对项目的选址、环评措施等认真把关,严格项目准入。严格执行试验区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完善开发项目准入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建立项目退出机制,试验区核心区所有开发项目严守“四条红线”,严格执行项目保证金和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政策。坚持环境优先、保护优先,坚持有序开发、合理开发,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建设的关系。
责任单位: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责任人:李朝伟、钱兴、黄云�。
协助单位:市抚仙湖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
(六)全面加强入湖河道治理保洁
按照市“两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湖主要入湖河道河长责任制的通知》(玉办发〔2013〕33号)、《关于落实三湖主要入湖河道河长责任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玉办发〔2013〕46号)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入湖河道长效管护机制,改善水环境质量,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入湖污染负荷,通过“截污、贯通、绿化、加宽、保洁”治理措施,最终使16条重点入湖河道达到“绿色视廊、生态湿地、达标水体、休闲通道、城乡景观”的目标。为防止雨季来临垃圾流入抚仙湖,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集中时间、人力、物力,对沿岸环境卫生进行全方位的巡查和排查,清除卫生死角,坚持每月开展1次清洁田园、清洁湖滩、清洁村庄、清洁河道的“四清”保洁专项整治活动,减少农业、农村生活垃圾及泥沙等固废对抚仙湖的污染。
责任单位: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责任人:李朝伟、钱兴、黄云�。
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市抚仙湖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
(七)全力实施流域林业生态建设
加快推进实施流域面山水源涵养林保护与绿色果林业建设工程,搞好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管护和林业生态建设,对25度以上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重点发展经济林果,实现面山绿化增植被,2015年末确保流域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5%以上。巩固拆临拆违成果,做好拆临拆违种植树木的管护。
责任单位: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责任人:李朝伟、钱兴、黄云�。
协助单位:市抚仙湖管理局、市林业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
(八)有力促进流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加强抚仙湖径流区发展生态农业的指导,沿湖三县政府要积极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旱作技术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大水大肥农作物的种植,提倡和发展节水型作物,引导和鼓励农民种植需水量较少的旱作作物,指导农民种植化肥施用量较少的经济作物。对坝区农田,鼓励引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全面拆除塑料大棚,逐步淘汰鲜切花、蔬菜等高污染品种,重点替代发展荷藕、苗木、蓝莓等低污染品种;逐步全面取缔径流区内规模养殖。
责任单位: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责任人:李朝伟、钱兴、黄云�。
协助单位:市农业局、市抚仙湖管理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
(九)强化水质监测措施落实
抚仙湖流域现有水质评估断面(监测点)共13个,其中湖泊监测点4个,河流监测断面9个。在现有监测断面的基础上,加大抚仙湖水质监测密度,每月对抚仙湖及主要入湖河流监测1次,定期水质变化分析及预警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主要河流入湖口的监测,做好抚仙湖水质舆情监测和水质变化预警。加大对太阳山、樱花谷、九龙晟景等重大放游开发项目附近水域水质的监测密度,搞好监测结果分析运用,科学制定水质变化应急预案。积极开展玉溪市抚仙湖生态环境监测系统项目研究,逐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抚仙湖建立全方位、立体、实时的物联监控网络。
责任单位: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责任人:李朝伟、钱兴、黄云�。
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市抚仙湖管理局、市水利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
(十)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认真分析排查抚仙湖水位下降面临的水生态环境风险,适时修订防范风险发生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抓紧制定完善县级和重点景区和企业的应急预案,尽快构建覆盖抚仙湖全流域各地区、各领域的全方位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的综合演练和专业演练,建立抚仙湖应急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健全应急志愿者服务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抚仙湖保护应急管理,加强水政渔政执法,加强入湖非机动船只水上安全教育,有效减少违反水上娱乐安全的行为,确保抚仙湖保持了自然良好的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责任人:李朝伟、钱兴、黄云�。
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市抚仙湖管理局、市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
四、组织实施
(一)沿湖三县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请三县于4月30日前制定各县防范水质下降风险实施方案和各县节水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抚仙湖管理局)。
(二)请沿湖三县政府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专项工作,于5月5日前将污染排查及整改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抚仙湖防范水质下降风险工作实行月报制,自4月起,责任单位每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人员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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