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458184 | 文     号 | 530400-005692-20141111-0007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4-11-11 |
关于印发抚仙湖近面山禁止放牧和径流区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仙湖近面山禁止放牧和径流区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川、澄江、华宁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抚仙湖近面山禁止放牧和径流区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抚仙湖近面山禁止放牧和径流区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抚仙湖径流区畜禽规模养殖的监督管理,减少畜禽养殖和牲畜放牧对抚仙湖水生态环境的影响,防治抚仙湖水环境污染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排污口;(二)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十四)其他破坏生态系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畜禽污染的依据
中国工程院院士金鉴明解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时表示,由于中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更多的是自发地单纯地面向市场需求自由发展,导致中国畜禽养殖业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加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普遍配套不到位,大量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并进入循环利用环节,导致环境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已不容小觑,攸关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攸关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
随着抚仙湖流域畜禽生产规模的增加,畜禽养殖污染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趋突出,控制和降低畜禽粪便污染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据《抚仙湖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对抚仙湖水质污染的调查》统计分析,抚仙湖主要污染负荷为化学需氧量(COD)、总氮(TN)、总磷(TP)氨氮(NH3-N),农村生活污水、农田径流、人畜粪便是入湖负荷的主要贡献,其中畜禽养殖粪便污染为主要污染源之一。目前,抚仙湖流域内畜禽养殖每年污染物产生量为:COD24554.94吨/年、TN1237.13吨/年、NH3-N207.08吨/年、TP241.14吨/年;污染负荷流失入湖量分别为:COD571.21吨/年、TN124.74吨/年、NH3-N33.99吨/年、TP 24.49吨/年,流域内畜禽粪便污染物产生量远远大于居民的生活排放量,其中COD为居民排放量的6.1倍、TN为1.7倍、TP为3.3倍。由于径流区养殖业多以散户居多,而绝大部分养殖户和养殖场未经处理的污染物很容易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排放入湖或随雨水汇集入河,湖水受到明显的污染,抚仙湖水质安全受到威胁,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到该区域的环境形象和质量,影响到区域内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三)畜禽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据2013年统计数据,抚仙湖径流区内共有畜禽养殖户24527户,养殖有大牲畜16340头、羊36680只、生猪97282头、家禽1303995只,共计1454297头(只)。其中规模养殖522户,占总养殖户的2.13%,养殖规模1111366头(只),占养殖总规模的76.42%。其中一部分养殖户在抚仙湖径流区内实行野外放牧,对抚仙湖的保护造成严重影响:一是部分牛羊养在湖泊的近山面山,以灌木的嫩叶、嫩芽为食,不利于灌木植被的恢复和生长,一定程度上造成沿湖面山近山山体的水土流失;二是抚仙湖作为省级生态建设和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抚仙湖近面山特别是环湖公路两侧的牲畜零散养殖和放牧行为破坏了抚仙湖景观;三是对抚仙湖径流区造成永久性生态破坏。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全面开展抚仙湖径流区内牲畜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和野外放牧工作。
(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引导和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对粪便、污水实施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小区)业主依法必须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开展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四)属地管理、联合治理的原则。三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县政府县长是治理禽畜养殖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村组是实施主体,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履行执法监管职责。
三、方法步骤
(一)县政府制定提出工作方案。三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县抚仙湖近面山禁止放牧和径流区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最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经三县人民政府分别提请,三县人大常委会按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定职责,依照相关的法定程序,作出对抚仙湖近面山禁止放牧和径流区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的三项决定:一是将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划定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禁止在该区域内进行畜禽规模养殖,该区域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户必须在一年内迁出或关停;将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严格限制该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逐步消减畜禽规模养殖数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抚仙湖流域畜禽规模养殖,消减存量,杜绝增量,该区域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户必须在五年内迁出或关停;将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和部分近山面山划定为“禁牧区”,该区域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畜禽放牧(近山面山禁牧区的区域范围由沿湖三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三)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禁养区”、“限养区”、“禁牧区”的公告。
(四)组织实施。抚仙湖近面山禁止放牧和径流区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的决定应于2015年1月组织实施。三县政府和环保、农业、抚管等行政职能部门,做好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四、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三县人民政府负责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户的迁出、关停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农业部门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工作,避免导致环境污染。
(三)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抚管部门负责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和“禁牧”的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门负责抚仙湖二级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限养”的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五)抚仙湖流域的8个乡镇负责抚仙湖近山面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相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制定具体有效监管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禽畜规模养殖禁养、限养和近山面山禁牧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五、法律责任
(一)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出现的任何形式的放牧,由抚管部门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和《玉溪市抚仙湖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抚仙湖径流区新增畜禽规模养殖的,由农业部门按照《畜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抚仙湖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近山面山“禁牧区”的划定和实施工作,由流域内8个乡镇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村规民约重要内容,组织村民代表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五)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同时,加大媒体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在禁养禁牧区养殖或放牧的,给予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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