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458192 | 文     号 | 530400-005692-20141104-0001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4-11-04 |
玉溪市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
玉溪市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4〕29号)精神,围绕 “州市高速路、县县二级路、乡镇柏油路、村村硬化路”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建立适应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农村公路网络体系,增强交通基础设施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增强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性、基础性、服务性作用,以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为出发点,以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落脚点,以促进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按照加快建设速度、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养护质量、消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扎实推进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运营全面发展,构建安全舒适、便捷畅通的农村公路网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县区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分工协作、责任明确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体系。营造有利于农村公路发展的良好环境,激发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积极性。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统筹规划全市路网建设,统筹推进边远、山区、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注重路网形成和以城带乡,促进全市道路交通运输事业协调发展。
――以人为本、惠及民生。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农村公路网络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畅通的出行条件,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公路交通服务。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改革,建立有利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创建符合农村特点的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完善有利于农村公路安全运营的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适应新时期农村发展的公路交通运输模式。
二、农村公路发展现状及建设目标
(一)农村公路发展现状
截至2013年底,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约21405公里,其中市地方管养公路中纳入国家公路基础数据库的公路里程15479.6公里(省道357.7公里、县道2189.9公里、乡道10775.9公里、村道1998.7公里、专用公路157.4公里);未纳入国家公路基础数据库的农村公路5925.4公里。通乡镇公路硬化率100%,通建制村公路硬化率60.6%,通自然村公路硬化率33.0%。截至2013年底,农村公路未硬化路面11778.2公里(省道20.2公里、县道614.8公里、乡道9203.6公里、村道1939.5公里),其中:通建制村农村公路纳入国家项目库的有1846.9公里。50人以上未通公路的自然村48个148公里。应通未通路长3公里以内的断头路92段186.9公里。危桥共66座(大桥 8 座、中桥 21 座、小桥 37 座,66座危桥中被纳入国家危桥项目库的有5座:含大桥1座、中桥2座、小桥2座)共计2169延米。
(二)农村公路2014年至2017年建设目标
按照“一乡一路、一村一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计划2014年至2017年末完成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目标为:一是纳入国家项目库内1846.9公里农村公路全部实施硬化;二是实现50人以上48个未通公路的自然村通公路(计划实施搬迁的村庄除外);三是完成路长在3公里以内的断头路建设任务;四是完成66座危桥改造任务。全市农村公路里程不断增加、路网结构不断优化、养护管理能力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交通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提高。
三、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实施措施
(一)农村公路建设标准
按照“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突出重点、统筹城乡”要求,抓住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机遇,持续做好交通扶贫工作。遵循“充分利用老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发展思路,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各项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通建制村硬化路按照四级公路单车道标准设计建设,路面有效宽度不低于4.5米;通自然村硬化路按照四级公路单车道标准设计建设,路面有效宽度不低于4.5米。
(二)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措施
1.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2014年至2017年克期完成农村公路国家项目库内通村油路1846.9公里。省政府按每公里20万元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市政府按每公里20万元标准给予配套支持,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配套解决。
2.实现50人以上未通公路自然村通公路。2014年至2017年克期完成全市50人以上未通公路的自然村48个148公里(计划实施搬迁的村庄除外)。省、市政府按每公里3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解决。
3.适度推进农村公路断头路建设。对全市现有路长在3公里范围内的92段186.9公里断头路,在 2017年末修建完成的,省、市政府按每公里3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解决。
4.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加快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及时维修加固或改造重建危桥,逐年减少危桥数量,不断改善农村交通安全运行状况,决不允许出现因桥梁垮塌伤害群众的事件发生。2014年至2017年克期完成危桥改造任务66座2169延米。各县区要加大对危桥检测力度,加强危桥改造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农村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水平,积极争取国家对危桥改造的资金支持,不足部分由市和县区政府各承担50%解决。
四、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保障
(一)全市2014年至2017年农村公路建设所需资金情况。全市农村公路已纳入国家项目库的里程有1846.9公里203条,涉及建制村224个,省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每公里20万元给予补助,共计36937.2万元,市级按照每公里20万元补助,共计36937.2万元;50人以上未通公路自然村48个148公里,省、市级按照每公里35万元给予补助,共计5183万元;新修建路长3公里以内的断头路92段186.9公里,省、市级按照每公里35万元给予补助,共计6542.1万元;危桥改造66座2169延米,积极争取国家对危桥改造的资金支持,不足部分由市和县区政府各承担50%解决,市政府计划补助5000万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4〕29号)要求,全市2014年至2017年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共需资金90599.5万元,扣除省补资金36937.2万元,市级应配套资金53662.3万元。市级配套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县区。
(二)筹融资方式。1.由市财政将市高等级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高等级公路(玉江高速、江通一级、江华一级)从2014年1月开始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返还该公司,扣除管理和通行成本后,剩余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2.通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权委托经营,上缴收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3.不足资金由市人民政府通过确定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定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4.各县区政府要千方百计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确保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除省、市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筹措,筹资情况将作为下年度计划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顺利开展
(一)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高效管理使用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水平。要充实工作力量、配备精干人员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农村公路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的乡镇(街道办)、建制村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市人民政府成立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是: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积极筹措市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计划落实情况,督促各县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确保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市监察局要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及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抓好农村公路规划、项目计划的编制。市财政局要落实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市交通运输局要切实履行农村公路行业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做好有关工作,提高科学化水平。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市土地储备中心要确保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定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加强建设管理。1.加强招投标管理。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采取集中招标、打包招标等方式,引入实力强、管理规范的施工企业。2.加强质量管理。县区政府要加强技术管理,优化建设环境,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延长工程使用寿命。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项目计划执行、工程技术、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动态信息追踪反馈制度,保证农村公路在加大投资、加快建设状态下的质量、安全和服务能力。3.农村公路建设采用的路面为水泥、沥青、混凝土整齐块体路面,要实事求是,以生态路为优先。
(四)加强检查考核。把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县区严格按照《玉溪市2014年―2017年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按期完成任务。对工作积极性高的县区,项目开工时兑现省市补助资金的20%,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现剩余尾款;对工作不力、任务不落实、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县区,调减或取消建设计划、扣减或停拨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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