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80334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3-22 |
玉溪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玉溪市专利权质押融资 扶持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玉溪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玉溪市专利权质押融资
扶持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要求,玉溪市知识产权局将拟制的《玉溪市专利权质押融资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玉溪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意见和建议。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4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玉溪市知识产权局。
电子邮箱: ysccys@126.com
联系电话: 0877-2027028
联 系 人:杨盛昌
邮政编码:653100
玉溪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3月22日
《玉溪市专利权质押融资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拥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快速成长,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及《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发〔2016〕36号)等相关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自己的专利权,向银行出质作为质押标的,获取贷款的行为,即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开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采用“政府推动、市场主导、银企对接”的方式,鼓励相关机构积极参与。
第四条 支持对象和方式
本办法主要支持在玉溪合法注册的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以拥有的自主专利权向银行出质实现贷款的行为,贷款用于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市政府对企业专利权质押部分的贷款进行适当贴息;对在玉溪设立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接受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项目进行适当补助;对银行在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中产生的损失,进行专利权质押部分相应损失的适当补偿。
第五条 管理部门
玉溪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玉溪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以及玉溪市政府金融办(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知识产权质押工作的管理部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和补助工作,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
第六条 本办法中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且剩余有效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
(二)专利内容符合玉溪市产业政策,取得实质性实施效果;
(三)无专利权利纠纷;
(四)符合银行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补助
第七条 贴息和补助的方式
市政府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按照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财政贴息,同一企业、同一专利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的最高贴息金额不高于50万元。
对放贷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给予银行财政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放贷银行1万元。
第八条 贴息和补助申报方式
企业和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生效,且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后,由企业和银行分别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贴息和补助申请,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的年底前进行统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的贴息和补助预算,上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程序在下一年度进行拨付。
第三章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
第九条 风险补偿的方式
企业和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在发生风险时,按照财政部相关政策规定程序,经放款银行的总行认定和处理后,专利权质押贷款部分的剩余损失,由市政府对该损失中的30%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的银行,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并提供总行认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部分的损失证明材料、处置结果材料等与认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对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初审合格后,经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确认,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市政府的审批决定,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向银行拨付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偿资金。
第四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三条 在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间,企业须对所质押的专利权进行确权和维权,并将情况及时通知银行;需处置所质押的专利权时,须与银行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需解除合同时,应优先还款解除专利权质押部分的贷款额。
第十四条 银行在订立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中,要在合同中明确专利权质押标的及对应的贷款金额。对所质押的专利权进行处置时,应尊重企业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的审核过程、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参与的主体单位及责任人采取欺诈手段和弄虚作假领取财政贴息、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的,将追回财政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扶持,并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向社会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专利权质押获得的贷款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用途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形作出追回补助资金的决定。
第十七条 对违规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由市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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