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504726 | 文     号 | 玉政办通〔2023〕42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12-29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通〔202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后评估,是指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按照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以及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责任部门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实施、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后评估工作一般由原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负责;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后评估的责任部门;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以及实施职责分工确定负责评估的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拟作出重大修改的。
(二)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拟作出重大修改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
(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五)拟将“暂行”、“试行”上升为长期、正式规范性文件的。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批量修改以及因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除外。
第六条 后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政策存在冲突。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设定职权与责任是否相统一。
(三)协调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程序是否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
(六)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与执行,是否已达到预期目的。
第七条 后评估工作可以由评估责任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后评估或者后评估的部分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具体实施。
第八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和评估。
开展后评估工作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权衡利弊或者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九条 后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时间安排以及成立评估工作组等。
(二)实施评估。调查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收集规范性文件相关信息以及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分类梳理和综合分析。
(三)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评估责任部门可以根据后评估工作实际采用简易程序,但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除外。
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后评估的,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形成后评估报告。
后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度设计及实施绩效评估分析。
(三)调查研究阶段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估责任部门应当于后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 后评估报告是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性文件实施和修改、废止的重要参考。
后评估报告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有关部门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修改说明中说明理由。
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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