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75438 | 文 号 | 玉自然资临复〔2024〕9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4-07-10 |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云南省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2024年度玉溪市红塔区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的批复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云南省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2024年度玉溪市红塔区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的批复
云南省滇中引水二期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云南省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2024年度玉溪市红塔区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的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21.0342公顷,其中农用地19.3097公顷(耕地5.7925公顷,草地0.1886公顷,林地3.0734公顷,园地8.3408公顷,其他农用地1.9144公顷),建设用地1.7245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该项目占永久基本农田5.3915公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用地0.3959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17日。该临时用地主要作为生产生活区、提水管线、输水管线、施工便道临时用地。
二、涉及林业、环保、水利、交通、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请按其规定办理。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四、及时持相关批准文件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红塔区自然资源局应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开展耕作层剥离、利用;指导用地单位履行复垦义务,按期归还土地。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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