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82564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5-08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玉政办通〔201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群众用药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药品质量,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一)加强药品研发和一致性评价。
1.支持以临床疗效为导向开展新药研发。支持创新药品种研发,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帮助解决研发中的问题。优化初审程序,对医疗机构的制剂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等环节加快初审,促进药品研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认真做好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的现场核查和抽样送检等药品再注册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鼓励和指导市内药品生产企业对已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有序申报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企业可按照规定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申请中央基建投资、政府投资基金和专项资金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科技局)
3.优先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户以上的,在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户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省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品种,在医保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在临床中优先选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二)严格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严控的原则,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与飞行检查、有因核查、体系核查、风险分析等有机结合,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企业对药品原辅料变更、生产工艺调整等应进行充分验证,规范变更。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提升药品检验检测能力。
加强市药品检验所实验条件和技术装备改进升级,着力建设化学药品、中药重点实验室,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更好地服务医药产业发展的需要。“十三五”期间,配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气质联用色谱仪、液质联用色谱仪等大型高精尖仪器,增配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设备,建成智慧化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LIMS),对化学药品、中药达到全项检验能力。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自检能力建设,严把药品出厂检验关。(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加强技术创新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支持相关企业、单位实施生物医药及大健康产业重大科技专项,建设重大科研基地和平台,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加大对疫苗系列、血塞通系列等优势产品的扶持力度,打造一批享誉全国、走向世界的生物医药品牌。支持创新药和临床急需新药的研发,重点支持从医疗机构现有中药制剂中筛选新中药(民族药)项目。紧扣特色、优势品种和医疗机构制剂,开展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再提高工作,开展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研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
2.推动药品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指导药品生产企业有效配置资源,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着力化解药品生产企业规模小、水平低、创新能力弱等问题,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以资本、品种、品牌、营销网络为纽带,推动市内外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利用各种平台,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管理优势的中小型企业以产业联盟等多种方式做优做强。加快推进玉溪生物医药产业建设,培育壮大医药产业集聚区,提高集约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二、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确保药品有效供应
(五)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公司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实施药品代储代配制度,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鼓励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专业化经营,推动部分企业向分销配送模式转型。鼓励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推进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单体药店设立零售连锁企业,提高药品连锁率。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多业态发展,支持专业药房、药妆店、药店+诊所、中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倡导一站式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医药投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多种方式拓展境外业务,提升国际竞争力。根据我省跨境电子商务“335”工程,扶持药品流通企业“走出去,引进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
(六)强化药品购销管理。
1.深入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科学设置评审因素,不断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主体地位,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审查制度,凡日均费用符合国家低价药品标准的,可挂网采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形成,确保低价药品供应。推动市公立医院药品配送结算管理平台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医改办)
2.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药品生产企业为药品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市公立医院药品配送结算管理平台上备案,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要制定购销合同范本,督促购销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商务局)
3.加强对企业及时供应药品的监管。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按照与公立医疗机构约定的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及时生产、及时配送。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生产、流通企业,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违规品规药品的中标和配送资格,按规定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4.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的监管。公立医疗机构要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的药品货款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配送企业支付,公立医疗机构自行或备案采购的药品货款,由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配送企业支付。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配送企业药品货款及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药品采购清算抵扣的差额货款。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构和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药品回款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构要不断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购销合同管理考核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交易各方的监管、考核,使网上药品采购交易工作更加规范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医改办)
5.严格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两票制”。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企业销售药品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充分发挥社会物流企业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单独结算配送费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医改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国税局)
(七)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1.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和替补机制,采购期内调整、清退或解除合同的中标药品,药品采购机构按照规定替补或补充招标。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建立完善短缺药品信息采集、报送、分析、会商制度,统筹采取定点生产、药品储备、应急生产、协商调剂等措施确保药品市场供应。建立短缺药品监测网络,制定短缺药品目录,指导督促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监测点真实完整上报本单位临床药品短缺信息。建立短缺药品采购和储备机制。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的药品在玉溪市公立医院药品配送结算管理平台直接挂网采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2.严格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的监管。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检查频次和定期报送制度,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和使用单位,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
(八)强化药品价格信息监测。
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全国联动、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各省(区、市)现行中标价不定期进行调整。贯彻执行国家谈判、定点生产等药品分类采购的价格机制与政策,强化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衔接配合,着力降低癌症、心脑血管、肝炎等疾病药品价格。建立健全药品生产流通各环节价格监测体系,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结合市公立医院药品配送结算管理平台数据,定期公布药品价格信息,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
1.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按照有关法规制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购入有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进一步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
2.加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上网公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让医务人员和公众对其合法身份和学术推行行为进行监督。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
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方便百姓的购药需求。鼓励有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托信息系统,开展药店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和远程药学服务。加强对互联网药品销售和配送行为的日常监管,强化网上药店执业药师的药事服务指导,确保群众网上购药安全有效。(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三、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
(十一)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1.健全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统筹推进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多方共担补偿机制。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各级财政要将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运行成本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
2.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鼓励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对于住院患者,属于基本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和耗材必须由医疗机构负责提供,不得让患者自费或者到院外购买。具备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院整体剥离。保留门诊药房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将门诊药房交由药品企业管理。除医院药房外,禁止在公立医疗机构内设置非医保定点类的大药房、服务部等药品耗材供应渠道。严禁药品企业介入公立医疗机构临床药事服务。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通过配送企业或第三方企业获取不正当的药品关联利益,不得将药剂科人员管理和有关费用、药品采购及申购计划、药品使用的管理责任等交托给药品企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二)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完善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加强各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建立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和儿童用药临床综合评价机制,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2020年底前实现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考核。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药品用量、药占比等信息。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抗生素、辅助用药、营养性药品重点监控目录,实行药品超常使用预警通报制度。对重点监控的药品要实施处方点评,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因诊疗需要临时采购药品的,要按照规定实行备案。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加强院内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将符合医保政策的院内制剂纳入用药报销目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三)规范医保服务行为。
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控制和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认真执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加快推行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付费病种不低于100个;全面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医改办)
(十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合理确定和控制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并落实到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费用监测机制,定期对各地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控费制度建设,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缩短平均住院日。将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纳入政府卫生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疗机构,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改办、发展改革委)
(十五)积极发挥药师作用。
1.落实药师权利和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临床药师,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时,对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探索合理补偿途径,并做好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合理规划配置药学人才资源,强化数字化身份管理,加强药师队伍建设。通过市内高等院校或职业技术院校增加药学专业学科或举办药学专业在职学历培训班,解决药学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加强零售药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升药事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药师多点执业。(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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