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857959 | 文     号 | 530400-005692-20081210-0040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2-10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卫生村检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溪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农村卫生面貌,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使我市农村卫生检查评比考核工作走上全面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轨道,现将《玉溪市卫生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玉溪市卫生村检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卫生面貌,预防疾病,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使我市农村卫生检查评比考核工作走上全面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轨道,依据全国《卫生村考核指标》和《云南省卫村检查评比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第二条 创建卫生村及申报方法:必须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对达到相关分数的村,采取村委会(居委会)或村民小组自愿申报与乡镇业务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乡镇、县区爱卫会分别组团(组)考核,并将创建书面总结,随同被检村的“云南省卫生村检查计分汇总表”、“评价意见书”及卫生村的“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报送上一级爱卫会办公室。达到申报“玉溪市卫生村”条件的村,各县区于每年3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爱卫会办公室。
第三条 检查标准:本着“上下统一,以分定级”的原则,按《云南省卫生村检查评比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第四条 检查团(组)人员组成: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抽调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应做好检查前各项培训工作,认真学习和掌握《标准》。检查团(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检查纪律,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考核打分,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确保检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六条 相关要求及命名表彰: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建卫生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为创建“文明村”(文明社区)、“环保村”(环保社区)的先决条件,安排专款投入,每年1―4月层层进行考核验收(考核时间:乡镇1―2月,县区3月,市4月)。乡镇组织考评分达60―69.9分的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命名为“××乡镇卫生村”,并给予奖励;考评分达70―74.9分的向县区申报,由县区爱卫会考核命名为“××县区卫生村”,并给予奖励;考评分达75分以上的村,由县区向市申报,由市爱卫会考核命名为“玉溪市卫生村”,并给予奖励,达到“云南省卫生村”条件(80分以上)的,则向省爱卫会推荐考核验收命名为“云南省卫生村”。对家庭及个人卫生达标的农户(居民户),由乡镇或村委会(居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为“玉溪市卫生村”:
1.检查前两年至检查当年,村内发生鼠间鼠疫或人间鼠疫的;
2.检查前两年至检查当年,村内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3.检查前两年至检查当年,村内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的;
第八条 凡被市爱卫会命名、表彰的“玉溪市卫生村”,应珍惜荣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和日常管理。市爱卫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的暗访和抽查。在暗访、抽查中发现工作严重滑坡、群众反映强烈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报请市爱卫会撤销其命名。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市级卫生村”奖励专项经费。要求各县区也安排适当经费奖励“县级卫生村”。
第十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卫生村检查评比标准及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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