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0858007 | 文     号 | 530400-005692-20081209-0013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2-09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玉溪市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玉溪市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2005年9月份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落实。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玉溪市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进入5月以来,我省楚大高速公路上连续发生两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5人重伤、20人轻伤,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批示精神,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云府办电〔2005〕8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强化管理、科学预防、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源头抓起,大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05年6月1日起至8月31日,为期3个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本着合理、效能的原则,专项整治行动由玉溪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迅速开展安全状况排查,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各级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对辖区内高速、高等级公路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对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作业、施工、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等情况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于6月20日前报当地政府,通报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并由市交通局汇总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玉溪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玉交防〔2005〕4号)的要求,对此通知列出的“黑点”整治务必于6月底完成。各级公安、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辖区内公路基本状况,特别是高速、高等级公路的基本情况,发现影响交通畅通或危及交通安全的,要果断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督促整改,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二)加强监管,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各级公安交警、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实行交通管制,分流车辆。对不具备通行条件的,坚决实行封闭,并提前向社会作出公告。按省政府的规定,今后,凡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施工2小时或施工路段1公里以上,具备其他道路分流条件的,必须采取分流措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并道行驶;没有分流条件需要实行并道或在施工路段继续通行车辆的,必须在现场划出作业区,并道通行的距离最长不得超过2公里,且必须做到安全设施、标志完善,施工单位要在施工作业区安排足够的安全维护人员,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作业期间交通安全。凡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施工需要断交、实行交通分流、并道的,须经公安交警、安监部门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后,交通部门方可审批施工。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强化客运企业内部管理
各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点要严格始发站售票、班次安排等管理,做到超员不出站,混载不发班,沿途不超员;要严格执行“定车、定人、定班次、定线路”的规定,对挂靠营运客车的运输证、线路牌进行一次清理,对挂靠的客运驾驶人进行一次资质和营运质量检查,把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辆车和每一个驾驶人。客运企业要强化例保检验制度,严禁脱检车辆顶班。沿线各客运车辆例保站点必须严格执行例保制度,严禁不检放行;对有超员行为的车辆不得放行,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惩处;对不进站例保检验的车辆,要及时向客运企业通报,由客运企业采取停班措施;对放任不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司其责,大力整顿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点秩序
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管理,把好客运线路和资质审批关,必须在6月20日前对辖区夜班客运班线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和审核认定,不具备夜间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道路夜班客运班线要坚决取消。对违规营运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停业整顿,后果严重的取消营运资格。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辖区道路积极开展调研,对不具备客运车辆夜间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及时通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要拨出专项经费,在6月底前完成辖区“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警示标志牌的设置工作。交通部门要组织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性能安全大检查,加强客运车辆技术性能管理,严禁“带病”车辆排班。市安监局和市交通局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7月10日前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
,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单位,特别是个体运输户,要依法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要依法处理。各级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整治客运站点秩序,依法打击客运车辆非法组客、拉客和擅自改变车辆座、卧位等问题。交通部门要结合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督促客运企业对所有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学习、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强化驾驶人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五)严管重处,坚决整治路面行车秩序
公安交警部门要调整警力,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整体联动,对高速、高等级公路入口、重点公路的要口、要点、要段上加强警务,加大巡逻密度,适时对途经辖区内的客运车辆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严防漏查失管,形成严管整治的态势。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超速行驶、无证驾车、占道行驶、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违法超车、违法会车等7种重点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做到发现一起严纠一起,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上限处罚。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必须做到逢车必查。对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采取扣车查纠、卸客转运,严禁罚款放行了事。客运车辆存在超员、超速“双超”违法行为时,对异地车辆驾驶人必须做到查处一起转递一起;对辖区内车辆驾驶人,公安交警处罚后,必须把违法信息以书
面形式及时转递给交通运管部门和所属客运单位。对出现两次以上“双超”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客运单位主管人员予以处罚。各级交通部门要依法实施道路货运市场准入管理和货运市场监管,规范运输行为,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各治超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卸载,严禁只处罚不卸载。公安交警部门要主动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公路治超工作,派出专人维护治超点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清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重在落实”的要求,务必于6月20日前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完成工作部署,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狠抓落实。6月下旬,市公安、交通、安监、农业等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齐抓共管,落实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人、车、路等多个方面,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必须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考评体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推诿扯皮、行动迟缓,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已经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尽快查清责任,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再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坚决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从严查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在继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的同时,大力开展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紧紧围绕“不开超速车,不坐超员车,不乘‘黑运’车”的主题,重点在客运单位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区要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大型专题宣传活动,各客运企业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宣传活动。要建立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要建立交通违法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方式,发动群众举报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每半月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市每月向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区要在9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总结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贵元,联系电话:2617208。
附件:高速(高等级)公路施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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