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58466 | 文     号 | 玉文旅规〔2025〕1号 |
| 来   源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6-04-16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玉文旅规〔2025〕1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使用说明规定如下:
一、本《裁量基准》将设立公开意见反馈渠道,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和社会反馈,将定期评估并完善裁量基准,如需变更或修订,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予以公布。
二、本《裁量基准》供全市各地执法部门实施革命遗址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对未列入《裁量基准》的其他革命遗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执法部门可参照《裁量基准》,根据执法工作实际,依法实施。适用本《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三、《裁量基准》未尽事宜,根据案情实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与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部门依托玉溪市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和执法衔接。多部门协同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即时书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如发现涉嫌治安管理违法的,应在24小时内制作案件移送书并附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确保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规范处理,避免重复处罚。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等文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理由、权利告知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载明执行方式及时限要求;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执行,罚款收缴、执行、监督应依照相关规定操作,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救济权,确保执法规范。
六、本《裁量基准》的最终解释权归玉溪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所有。
七、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12月28日起施行。
玉溪市公安局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玉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1月28日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
1 | 损坏革命遗址。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导致革命遗址损坏,可以恢复原状等情节。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导致市级及以下级别的革命遗址损坏,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导致革命遗址本体破坏严重,无法恢复原状;或省级以上革命遗址不能完全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擅自拆除、迁移、改(扩)建革命遗址。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从轻处罚 | 擅自迁移、拆除、改(扩)建革命遗址,可以恢复原状等情节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擅自迁移、拆除、改(扩)建市级及以下级别的革命遗址,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擅自迁移、拆除、改(扩)建革命遗址,本体破坏严重,无法恢复原状;或擅自迁移、拆除省级以上革命遗址,导致其不能完全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从轻处罚 | 擅自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可以恢复原状等情节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擅自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擅自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无法恢复原状等情节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矿、采石、取土。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从轻处罚 | 擅自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矿、采石、取土,可以恢复原状等情节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擅自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矿、采石、取土,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擅自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内采矿、采石、取土,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在革命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抹。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在革命遗址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抹,可以恢复原状等情节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在革命遗址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抹,无法恢复原状;在革命遗址本体上刻划、涂抹,可以恢复原状等情节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在革命遗址本体上刻划、涂抹,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损坏革命遗址保护设施。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导致革命遗址保护设施被破坏,可以恢复原状等情节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导致革命遗址保护设施被破坏,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导致革命遗址保护设施被破坏,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保护标志。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革命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抹的; | 从轻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保护标志,可以恢复原貌等情节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保护标志,无法恢复原貌,在1个月内重新制作并安装保护标志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保护标志,无法恢复原貌,1个月内未完成改正或拒不改正的;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攀折花木,损坏草坪。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损失评估价值不超过500元;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损失评估价值大于500元小于1000元;初次违反,一个月内主动改正等情节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损失评估价值大于1000元;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从轻处罚 | 未造成历史风貌破坏;初次违反等情节 | 不予处罚。 |
一般处罚 | 造成历史风貌破坏,但可以恢复原状;两年内多次违反等情节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造成历史风貌破坏,不能恢复原状;两年内多次违反;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遗址的。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
11 | 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建设污染革命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的。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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