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85848 | 文     号 | 玉科发〔2018〕7号 |
来   源 | 玉溪市科技局 | 公开日期 | 2023-11-03 |
玉溪市科技局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金融办 关于印发《玉溪市专利权质押融资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科技局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金融办
关于印发《玉溪市专利权质押融资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科发〔20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及建设创新型城市等相关政策,玉溪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共同制定了《玉溪市专利权质押融资扶持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玉溪市专利权质押融资扶持办法(试行)》
玉溪市科学技术局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金融办
2018年7月10日
《玉溪市专利权质押融资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及建设创新型城市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是由企业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的专利权,用于向银行出质,获取资金的行为,即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银企对接的方式运行,鼓励相关机构参与。
第四条 管理部门
玉溪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玉溪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以及玉溪市政府金融办(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支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管理部门,玉溪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补助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受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损失补偿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对象
本办法主要支持在玉溪合法注册的企业,以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专利权向银行出质实现贷款,用于创新发展,对其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适当贴息。
对在玉溪设立的银行,接受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适当补助,对贷款业务产生的风险进行适度补偿。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二)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超过法定期限;
(三)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符合玉溪产业政策,并能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产权明晰,无法律纠纷;
(五)符合银行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补助
第七条 贴息和补助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是指企业以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的专利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用于创新发展项目,可对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按照上一年度央行年度平均利息为基准利息给予10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最高贴息额不高于50万元。
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贷款后给予银行财政补助,一个获批项目给予放贷银行1万元。
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须有明确的贴息资金用途,只能用于企业创新发展项目,按照科技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明确专利权质押部分所对应的贷款金额,同时提供质押专利权核验、责任和处置等相关内容材料。
第八条 申报方式
企业在所属辖区申报完成后经主管单位推荐,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通过审批立项后按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章 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条 风险补偿
企业和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在发生风险时,按照财政部相关政策规定程序,经贷款银行的总行认定和处理后,专利权质押贷款部分的信贷资金剩余损失,由市政府对该损失中的30%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的银行,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并提供的总行认定专利权质押部分贷款损失的证明材料、处置结果材料等与认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对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初审合格后,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确认,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市政府的审批决定,由市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经费核拨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偿资金。
第四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间,企业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对所质押的专利进行管理,须依法依规对专利权进行确权和维权,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银行;需处置所质押的专利权须与银行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需分别解除抵质押物的抵质押权时,应优先还款解除专利权质押。
第十五条 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须尽职依法依规审验核实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合法合规与企业订立贷款合同,并严格遵守贷款合同;处置所质押专利权时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尊重企业的权利和意见。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的审核过程、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参与的主体单位及责任人采取欺诈手段和弄虚作假领取财政贴息、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向社会公示、记入科技信用“黑名单”,追回财政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扶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科学技术局、玉溪市财政局、玉溪市金融办3家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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