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314682 | 文     号 | 玉溪市规划局公告第1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17 |
玉溪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玉溪市规划局公告
第 1 号
《玉溪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已经2014年11月27日玉溪市规划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规划局
2015年2月15日
玉溪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全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规划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规划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县、区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制度规定依法实施。在实施规划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玉溪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裁量。
第五条 行使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处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处罚法定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针对性。
第六条 实施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在实施规划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应当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种类和次罚种类。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行政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第九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认识错误,态度端正,坚决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的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处罚,或者在同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范围内选择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处罚,或者在同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范围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二)立案调查期间相互串通伪造或提供假证据的;
(三)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五)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多次(2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玉溪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附件:
玉溪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一项
具体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3.处罚幅度: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1 从轻第一档次
3.1.1具体情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积极配合违法查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3.1.2具体处罚标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2从轻第二档次
3.2.1具体情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积极配合违法查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限期改正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拆除的
3.2.2具体处罚标准:按期限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按期限拆除的,不予罚款
3.3从重档次
3.3.1具体情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和拒绝配合违法查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逾期不改正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逾期不拆除、不能拆除的
3.3.2具体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发〔2012〕99号)
5.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
1.具体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3.处罚幅度: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3.1 从轻的档次:
3.1.1具体情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积极配合违法查处的
3.1.2 具体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按期限拆除的不予罚款
3.2从重的档次:
3.2.1具体情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按期限拆除的
3.2.2具体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不按期限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三项
1.具体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或者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2.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3.处罚幅度: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1 从轻的第一档次:
3.1.1具体情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3.1.2 具体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费用1倍至1.5倍的罚款
3.2 从轻的第二档次:
3.2.1具体情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3.2.2 具体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费用1.5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
3.3 从重的档次:
3.3.1 具体情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3.3.2具体处罚标准: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4.法律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具体条款:《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或者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第四项
1.具体违法行为:房屋所有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处罚幅度: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1 从轻的档次:
3.1.1具体情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积极配合违法查处的
3.1.2 具体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2从重的档次:
3.2.1具体情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
3.2.2具体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法律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具体条款:《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房屋所有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
1.具体违法行为: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处罚幅度: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从轻的档次:
3.1.1具体情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违法查处的
3.1.2 具体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3.2 从重的第一档次:
3.2.1具体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2.2 具体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3 从重的第二档次:
3.3.1具体情形:逾期不改正,已造成重大影响的
3.3.2具体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法律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具体条款:《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项
1.具体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报、罚款
3.处罚幅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从轻的档次:
3.1.1具体情形:积极配合,主动承诺补报期限的
3.1.2 具体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补报
3.2 从重的第一档次:
3.2.1 具体情形:逾期不补报的,情节较轻的
3.2.2具体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从重的第二档次:
3.3.1 具体情形:逾期不补报的,情节较重的
3.3.2具体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项
1.具体违法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处罚幅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1.从轻的档次
3.1.1 具体情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内容规定的
3.1.2 具体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的罚款
3.2.从重的第一档次
3.2.1 具体情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逾期不改正或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内容规定,情节较轻的
3.2.2 具体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二倍的罚款
3.3.从重的第二档次
3.3.1 具体情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逾期不改正或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内容规定,情节严重的
3.3.2 具体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八项
1.具体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3.处罚幅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1 从轻的档次:
3.1.1具体情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积极配合违法查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1.2 具体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的罚款
3.2从重的档次:
3.2.1具体情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和配合违法查处,违法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再次发生的
3.2.2具体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二倍的罚款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项
1.具体违法行为: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3.处罚幅度: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1 从轻的档次:
3.1.1具体情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主动配合违法行为查处,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1.2 具体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从重的第一档次:
3.2.1具体情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已造成重大影响的
3.2.2具体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从重的第二档次:
3.3.1具体情形: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且违法行为已造成重大影响的
3.3.2具体处罚标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依据:《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5.具体条款:《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项
1.具体违法行为: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拆除、罚款
3.处罚幅度: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1 从轻的档次:
3.1.1具体情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主动配合违法行为查处,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1.2 具体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3.2从重的第一档次:
3.2.1具体情形:逾期不改正、不恢复原状,且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2.2具体处罚标准:依法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3从重的第二档次:
3.3.1具体情形:逾期不改正、不恢复原状,且违法行为已造成重大影响的
3.3.2具体处罚标准:依法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依据:《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5.具体条款:《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项
1.具体违法行为: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的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罚款
3.处罚幅度: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1 从轻的档次
3.1.1具体情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3.1.2 具体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
3.2从重的第一档次:
3.2.1具体情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修复,情节较轻的
3.2.2具体处罚标准:承担修复费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3从重的第二档次:
3.3.1具体情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修复,情节严重的
3.3.2具体处罚标准:承担修复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依据:《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5.具体条款:《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对行为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项
1、具体违法行为:损毁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3、处罚幅度: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1 从轻的档次
3.1.1具体情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改正或补救的
3.1.2 具体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2从重的第一档次:
3.2.1具体情形: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
3.2.2具体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从重的第二档次:
3.3.1具体情形: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
3.3.2具体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依据:《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5.具体条款:《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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