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6066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4-10-14 |
玉溪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预防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中毒的预警公告 (2024年3号)
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使人中毒,3-5毫克即可导致死亡。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加工食用或在食品中添加草乌、附子,防止中毒事件发生,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家中存放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时,尤其是自制草乌、附子外用泡酒,要特别做好标签标识,并单独妥善存放,防止误用误食。
三、严禁任何餐饮单位、家庭、个人聚众邀约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一经发现,将负法律责任。
四、民间的各种煮食草乌、附子方法,没有科学依据,擅自加工食用中毒风险巨大。
五、若不慎误食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或非法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品,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停止食用,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尽快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及时就诊。
六、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进村入户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彩排。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倡导科学健康饮食,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有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要坚决劝阻,谨防中毒事件发生。
玉溪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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