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1587399 | 文     号 | 玉财农〔2018〕210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11-30 |
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林业局,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玉白顶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5号)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对《玉溪市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玉财农〔2016〕26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玉溪市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溪市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林业局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玉溪”建设进程,建立和完善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根据《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5号)和《玉溪市建立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玉办发﹝2016﹞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市级公益林,是指根据《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玉溪市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经市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管理、使用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补偿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根据林地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费和补偿费两部分。
国有的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作为管护费;集体和个人的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中管护费5元,其余为补偿费。
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随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同步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管护费和补偿费具体列支标准由市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在下达资金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市级公益林的所有者。
第三章 管护费和补偿费
第六条 管护费是指用于市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
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市级财政每年每亩列支0.25元,主要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市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以及管护站(所)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
第八条 管护补助支出。
(一)权属为国有的市级公益林,除市级财政列支的每年每亩0.25元以外的其余管护补助资金,全部作为管护费。由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列支。主要用于聘请护林员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费支出、管护人员培训,各县区林业局组织开展的辖区内市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管护政策法规宣传及宣传碑牌制作、公益林补植补造和抚育、自然保护区科普宣传、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管护站(所)点建设与修缮、管护单位设备购置和能力建设、公益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
(二)权属为集体和个体的市级公益林管护费5元中,除市级财政列支的每年每亩0.25元以外的其余管护补助资金,由各县(区)财政列支,主要用于聘请护林员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费支出、管护人员培训,及各县区财政局和林业局组织开展的辖区内市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管护政策法规宣传及宣传碑牌制作、公益林补植补造和抚育、自然保护区科普宣传、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管护站(所)点建设与修缮、管护单位设备购置和能力建设、公益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
(三)管护补助支出不得用于车辆购置(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除外)、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 管护费用于管护站(所)点建设与修缮、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的,由县区林业局会同县区财政局审核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验收,相关批复文件和验收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统一管护体系对辖区内的市级公益林进行管护,具体管护形式和聘请护林员方式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级公益林的管护实施方案,确定管护补助支出,明确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管护义务和承担的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补偿费是指市级财政对林权为集体和个人的市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县区财政局和林业局本着公正公开、安全简便、及时高效的原则和规范程序组织兑付补偿费,并由所在村及所属村小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兑现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林业局依据核定的市级公益林补偿面积、上年度批准的占用、征收和征用市级公益林情况及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核定当年补偿资金并下达到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应于收到上级拨款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市级公益林补偿费由县林业局组织乡(镇、街道)林业站对补偿对象信息、补偿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由县级财政或乡(镇)财政所通过惠农专户兑付。
第十五条 市级公益林权属为个人的,补偿费全部通过“一折通”兑付给林权所有者;权属为集体的,补偿费拨入村集体账户由全体村民共享或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具体分配或使用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决定,并张榜公布。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的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保证补偿费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六条 管护费由县财政局拨入县林业局,或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用途统一用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
各地聘请专职护林员的劳务费具体标准,应当视当地市级公益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农民平均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当年《管护合同》中明确,原则上通过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发放。直接发放管护劳务费的应当登记造册,由管护人员签收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县(区)林业局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款专用,并设立“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补偿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与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状;各县(区)林业局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承包管护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合同;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应当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理保护公益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护林员按照“熟悉情况、就近就便、胜任工作、贫困人口优先”的原则统一组织选聘。由村集体选聘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聘用,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优先在当地村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自主选聘护林员,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管护公益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林业局应当加强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市级公益林补偿档案和基础数据库,定期向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六章 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县(区)林业局应当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于每年12月底前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资金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年度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实施情况、公益林占用、征收和征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各县(区)自查的基础上,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区)上年度实施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安排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和公益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偿资金,不得随意调整,也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下达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级财政部门在下年度核减相关管护补助支出:
(一)补偿资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擅自调整使用计划和不按批准项目实施的;
(三)连续两年逾期30个工作日不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弄虚作假占用、征收和征用市级公益林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玉溪市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玉财农〔2016〕26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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