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586637 | 文     号 | 530400-005714-20150402-0009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5-04-02 |
玉溪市审计局关于玉溪市红塔大道延长线二期工程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公告
玉溪市审计局关于玉溪市红塔大道延长线二期工程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玉溪市审计局于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对玉溪市红塔大道延长线二期工程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红塔大道延长线二期工程西接环山北路,东至果木林场红塔集团库区道路,全长2.72242公里。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道Ⅱ级,设计行车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20米,最大纵坡8%,设计使用年限15年。
2007年5月,玉溪市发改委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2007年6月,玉溪市建设局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建设规模为道路全长2.72242公里,概算总投资7 125.53万元。市政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市政公司直接委托玉溪市政规划设计院为项目设计单位、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工程经过公开招投标,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中标施工。工程于2007年7月6日开工, 2013年2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运行。
截至2013年2月28日,工程到位资金45 000 000元,支出合计34 866 998.14元,资金余额 10 133 001.86元。
项目送审投资42 943 434.12元,审计核减1 740 211.34元,审定投资41 203 222.78元。审定投资与到位资金相比(第四合同段暂按初步审定金额计),资金结余167.13万元。
二、投资绩效分析及总体评价
(一)经济性
批复概算投资4 468.95万元,与经审计的完成投资4 332.87万元相比,投资节约136.08万元。投资节约的主要因素为:1.其他费用比超概算投资增加支出60.65万元,一是批复概算未含路灯电费支出22.01万元;二是供水工程提前实施、路面工程分两次实施因素,拦标价编制费、建设管理费和招标代理费等增加80.51万元;三是勘察设计费、审图费等节约支出41.87万元;2. 建安工程投资因给水管道工程材料变更等因素比批复概算投资增加8.07万元。3.预留费用考虑8万元。4.基本预备费未动用减少支出212.81万元。
上述增减因素相抵,节约投资136.08万元,投资节约率3%,投资控制在概算批复内。
(二)效率性
该项目前段第一、二、三合同段定工期88天,实际工期253天,超工期165天;第五、六、七合同段合同约定工期95天,实际工期115天,超工期20天;第四合同段按“山水佳园”工程部通知时间进场施工,2013年2月,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工期跨度大的主要原因一是该项目是山水佳园曾作过多次规划调整,导致工期受到一定影响;二是作为与“山水佳园”配套的道路工程,按照山水佳园各期的开发时间来配套实施,许多工序须与山水佳园居住区建设同步进行,未能按照合同工期进行。三是受征地拆迁等影响。
(三)效果性
红塔大道延长线二期工程是红塔集团山水佳园居住区的主干道,工程的实施,使环山路与果木林场红塔集团库区道路、出水口生态公园等通道连成一片,带动了周边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和投资,较好的配合了缓坡地的开发利用,改善了道路沿线周边的投资环境及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一是为开发东部山地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改善和完善了城市的交通网络,缓解交通压力;二是为山水佳园的顺利推进提供了的保证,提高红塔集团职工住宅的档次,改善了道路沿线城市景观,提高了城市品位和改善沿线居住环境。
(四)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项目建设基本遵循了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管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资质符合工程类别及工程要求。会计核算基本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但存在送审工程结算多计价款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 工程结算多计工程价款173.95万元
(二)多计、多付招标代理费0.1万元
四、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玉溪市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建设单位对多计的工程结算价款予以核减,按审计审定金额与相关单位办理结算;收回多计、多付的招标代理费。
针对存在的问题,玉溪市审计局建议:市政公司向上级部门报告项目结余资金,并按批准执行;预留工程投资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使用,最终以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工程管理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对确实有特殊原因造成无法公开招标的,应报相关部门批准。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工程管理局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建议非常重视,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审计决定核减了多计的工程结算价款;多计、多付招标代理费已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已向市住建局书面反映;将严格按国家开支标准控制使用预留工程投资;表示今后工程管理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审计建议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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