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8089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4-08-28 |
玉溪市规范特殊救助对象款物代管305名受托方与乡镇民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书
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代管和支出使用行为,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好代管职责,杜绝截留占有、挪用等损害救助对象利益的现象发生,2024年8月初,玉溪市印发通知规范特殊救助对象款物代管工作,仅1月时间,已有305名受托方与乡镇民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书,年底前将全部完成该项工作。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等特殊救助对象的款物和银行卡委托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代管时需签订委托书。特殊救助对象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为委托方,特殊救助对象的监护人为受托方。监护人或受托方为村(居)民委员会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本村(居)工作人员专人受托。协议明确要求受托方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委托方的要求,充分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取款、购物,并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生活开支。
同时,县级民政部门对代管工作建立台账备案,定期对受托人管理的资金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保救助对象的资金专人专用、去向明确、用途合理。并每年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全面检查。严防和杜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特殊救助对象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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