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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7-10-10 |
玉溪市印发城乡低保实施办法 五类人员可分类调节提高救助水平
《玉溪市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实施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审议通过,这是继1998年及2006年分别下发的《玉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后首次将城乡低保政策融入一体,加快城乡统筹步伐,实现低保政策的规范化、制度化。
《办法》共有八章40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对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认定作了原则规定。其中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困境儿童 、在校大学生、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采取分类调节提高救助水平。
《办法》最显著的变化是低保申请审核转移至乡镇一级,法律责任更加明晰,逢进必核,增加了经济状况核查内容,新增了现役义务兵、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四类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员。
为了确保每一笔低保款用到实处,《办法》还规定,低保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季度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待遇。
为杜绝低保“养懒汉”,《办法》规定:家庭成员中有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出现和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造成困难的、因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等情况将不予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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