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67313 | 文     号 | 玉环罚〔2026〕1—18号(玉溪恒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6-17 |
玉环罚〔2026〕1—18号(玉溪恒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6〕1—18号
当事人:玉溪恒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本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399811760H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上头营村
2026年3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2026年1月10日0时至4月27日10时二氧化硫数据小时均值共计41小时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³”规定的排放限值,最大值为249.959mg/m³,超标66.64%,最小值为150.914mg/m³,超标0.61%,具体超标时间段如下:
1.2026年1月10日0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157.773mg/m³;
2.2026年1月10日4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166.376mg/m³;
3.2026年1月10日8时至9时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2小时,值分别为160.348mg/m³、163.49mg/m³;
4.2026年1月14日1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150.914mg/m³;
5.2026年1月14日14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187.542mg/m³;
6.2026年1月22日6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152.174mg/m³;
7.2026年1月23日2时至5时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4小时,最大值为241.656mg/m³,最小值为151.768mg/m³;
8.2026年2月10日23时至11日8时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10小时,最大值为249.959mg/m³,最小值为157.788mg/m³;
9.2026年3月5日8时至9时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2小时,值分别为185.114mg/m³、183.305mg/m³;
10.2026年3月8日1时至3时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3小时,值分别为156.187mg/m³、171.615mg/m³、158.344mg/m³;
11.2026年3月9日8时至10时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3小时,值分别为161.138mg/m³、159.725mg/m³、172.066mg/m³;
12.2026年4月22日21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155.286mg/m³;
13.2026年4月24日9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216.749mg/m³;
14.2026年4月25日9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151.553mg/m³;
15.2026年4月26日8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168.641mg/m³;
16.2026年4月27日3时至10时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8小时,最大值为220.445mg/m³,最小值为153.846mg/m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3月3日,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并经你公司股东赵贵文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2026年1月10日0时至2月11日8时二氧化硫浓度小时均值共计21小时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³”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客观事实。
2.书证:(包括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玉溪恒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蒋本亮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蒋本亮及被委托人王靖文、赵贵文、李江焕、段志明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报批稿)节选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节选)复印件,《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3—01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等)。
(1)2026年2月28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出具的《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编号:202602002)及其附件1份,证实: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2026年1月10日0时至2月11日8时二氧化硫浓度小时均值共计21小时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³”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客观事实。
(2)2026年3月4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蒋本亮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蒋本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的违法主体身份。
(3)2026年3月4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本亮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王靖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3月6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被委托人赵贵文、李江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4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本亮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段志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被调查询问人王靖文、赵贵文、李江焕、段志明的身份。
(4)2026年3月4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玉溪市江川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每条年产6000万块新型环保砌块生产线(两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江环审〔2017〕16号)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每条年产6000万块新型环保砌块生产线(两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GB 29620-2013“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³”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客观事实。
(5)2026年3月4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每条年产6000万块新型环保砌块生产线(两条)项目(二期1号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报批稿)节选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每条年产6000万块新型环保砌块生产线(两条)项目(二期1号线)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客观事实。
(6)2026年3月4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实:你公司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GB 29620-2013)“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³”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客观事实。
(7)2026年3月4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玉溪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竣工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1)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通过了竣工验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客观事实。
(8)2026年3月4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北京中环大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巡检、校准和维护原始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实:2026年1月至2月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的客观事实。
(9)2026年3月4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1份;2026年4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1份,证实: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2026年1月10日0时至4月27日10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共计41小时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GB 29620-2013)“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³”规定的排放限值,最大值为249.959mg/m³、超标66.64%,最小值为150.914mg/m³、超标0.61%的客观事实。
(10)2026年3月4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2025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生产日报表复印件1份;2026年4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2026年2月27日—4月27日生产日报表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2025年12月27日—2026年2月13日、2026年2月27日—4月27日正常生产的客观事实。
(11)2026年3月5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玉溪恒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客观事实。
(12)2026年3月6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2025年职业健康体检名单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职工人数。
(13)2026年3月9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材料原件1份;2026年4月2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情况。
(14)2026年4月2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补充》复印件1份;2026年4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巡检、校准和维护原始记录表(2026年3月11日—4月14日)》《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维修记录表(2025年12月5日—2026年3月26日)》《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2025年12月24日—2026年4月21日)》《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补充(2026年4月7日—2026年4月21日)》《CEMS校验测试记录表(2026年2月4日—2026年4月21日)》复印件各1份。证实:2026年1月10日0时至4月27日10时,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二氧化硫超标期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维护。
(15)2026年3月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出具的《关于玉溪恒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三线一单”查询结果》原件1份,证实:你公司涉及江川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的客观事实。
(16)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3—01号)复印件1份,证实:2025年6月2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脱硫除尘塔排放口1#2025年3月2日8时至16日5时二氧化硫数据小时均值共计46小时超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客观事实。
(17)玉溪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31日印发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玉溪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玉市环〔2025〕37号)、2026年3月31日印发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6年玉溪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玉市环〔2026〕45号)各1份,证实:你公司属于重点监管企业。
(18)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2026年4月30日出具的《玉溪恒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烟气流量情况说明》1份,证实: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2026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二氧化硫数据小时均值共计超标41小时,自动监测数据烟气小时平均流量为44346.213m³。
3.视听资料
2026年3月3日,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0份,证实: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2026年1月10日0时至2月11日8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共计21小时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GB 29620-2013)“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³”规定的排放限值,最大值为249.959mg/m³,超标66.64%;最小值为150.914mg/m³,超标0.61%的客观事实。
4.证人证言:2026年3月4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职工王靖文进行调查询问,制作并经王靖文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月6日对你公司总经理李江焕进行调查询问,制作并经李江焕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2026年1月10日0时至2月11日8时,二氧化硫数据小时均值共计21小时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³”规定的排放限值,最大值为249.959mg/m³,超标66.64%;最小值为150.914mg/m³,超标0.61%的客观事实。
2026年4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职工王靖文、厂长段志明进行调查询问,制作并分别经王靖文、段志明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2026年3月5日8时至4月27日10时二氧化硫数据小时均值共计20小时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³”规定的排放限值,最大值为220.445mg/m³,超标46.96%;最小值为153.846mg/m³,超标2.56%的客观事实。
5.当事人陈述(1份)
2026年3月6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股东赵贵文进行调查询问,制作并经赵贵文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2026年1月10日0时至2月11日8时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小时均值共计21小时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³”规定的排放限值,最大值为249.959mg/m³、超标66.64%,最小值为150.914mg/m³、超标0.61%的客观事实。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1—23号),并于当日通过微信文件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已签订送达方式和地址确认书,同意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行政执法文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企业经营困难、2025年因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被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给予罚款15.4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有主观过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
经认真复核,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2年内第2次违法;2025年8月5日—2026年1月13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已6次对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异常问题进行书面预警提醒;我局2026年4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2026〕1—1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数据小时均值2026年4月25日—27日仍累计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³”规定的排放限值10小时。综上所述,你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你公司提出的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1—23号),并于当日通过微信文件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已签订送达方式和地址确认书,同意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行政执法文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提交《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作出《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玉市环听〔2026〕9号),并于2026年5月22日通过微信文件方式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已签订送达方式和地址确认书,同意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行政执法文书)。2026年6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在江川分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你公司提出减免处罚金额的诉求。经调查,你公司不符合(原因与陈述申辩意见复核情况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你公司提出的减免处罚金额的听证诉求不予采纳。
经调查证实: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2026年1月10日0时至4月27日10时二氧化硫数据小时均值共计41小时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³”规定的排放限值,最大值为249.959mg/m³,超标66.64%;最小值为150.914mg/m³,超标0.6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裁量。
(一)罚款裁量总公式
X=N+(M-N)×〔(A-1)/4〕×(0.5+B)×C
说明: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系数×修正系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
C: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
〔(A-1)/4〕值期间为〔0,1〕
(0.5+B)值期间为〔0,1〕
(二)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共7项
1.超标因子:你公司超标排放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裁量等级取1;
2.排放去向或区域:你公司位于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取3;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2026年1月10日、1月14日、1月22日、1月23日、2月10日、3月5日、3月8日、3月9日、4月22日、4月24日、4月25日、4月26日、4月27日共13日二氧化硫数据小时均值超标,裁量等级取3;
4.废气类别: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的是砖坯焙烧产生的废气,属于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取3;
5.污染物超标倍数:你公司脱硫除尘塔排放口(DA001)2026年1月10日0时至4月27日10时二氧化硫数据小时均值最大值为249.959mg/m³,超标66.64%;最小值为150.914mg/m³,超标0.61%,超标50%以上100%以下,裁量等级取3;
6.小时烟气流量(气):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2026年1月10日至2026年4月27日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期间烟气小时平均流量为44346.213m³,裁量等级取3。
(三)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共2项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根据《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3—01号),你公司因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1#2025年3月2日8时至16日5时二氧化硫数据小时均值共计46小时超标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6月23日被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给予罚款15.4万元的行政处罚,此次为两年内第二次违法,裁量等级取2;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根据证据材料综合分析,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影响范围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1。
(四)修正系数计算修正因子类别共4项
1.改正态度:你公司未按《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2026〕1—19号)要求的时限改正违法行为,属于拖延改正违法行为,裁量等级取1;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取-2;
3.补救措施:自2026年3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立案调查以来,你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DA001)2026年3月5日8时至4月27日10时二氧化硫浓度小时均值共计20小时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³”规定的排放限值,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1;
4.经济承受度:根据你公司提交的2025年职业健康体检名单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提供的职工人数和2025年营业收入数据,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五)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
行政相对人类别:你公司属于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取5;你公司每条年产6000万块新型环保砌块生产线(两条)项目办理的是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取3;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取4。经综合计算,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625。
按照上述裁量因素进行罚款裁量,按照要求取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足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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