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59813 | 文     号 | 玉环罚〔2026〕1—14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4-24 |
玉环罚〔2026〕1—14号(陈X)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6〕1—14号
当事人:陈X
职务: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厂长(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管人员)
身份证件号码:53XXXXXX
住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冲麦村委会冲麦村54号
2025年11月25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泡沫箱生产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2018年7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截至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担任该公司厂长职务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并经你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担任厂长职务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管人员的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泡沫箱生产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2018年7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截至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燃煤锅炉正在排放烟气的客观事实。
2.书证:(36份,包括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情况表复印件等)
(1)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2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工作证明》1份,证明:你的违法主体身份。
(2)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经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艳萍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陈田、孙维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陈田、孙维龙进行调查询问及提取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3)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2023年以来生产原料采购购销合同书复印件4份、转账单复印件1份、发票复印件1份、2021年以来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5份,证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采购生产原料(聚苯乙烯)的客观事实。
(4)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2025年11月煤炭销售结算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采购燃料(煤炭)的客观事实。
(5)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2018年以来对公活期账户流水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生产收入和支出的客观事实。
(6)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自2018年以来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用电的客观事实。
(7)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缴纳税收的客观事实。
(8)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销售合同复印件9份,证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销售泡沫箱产品的客观事实。
(9)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5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的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截图1份,证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的客观事实。
(10)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020年12月自来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缴纳自来水水费的客观事实。
(11)2025年12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出具的《关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办理环评、排污许可类别查询结果》1份,因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未提供准确的泡沫箱产品产量数据,依据2025年12月16日经陈田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中“2024年每天实际生产泡沫箱2.3万只左右,2025年以来每天生产泡沫箱1万只左右”的陈述及同日经孙维龙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中“具体的总量没有准确统计过,每年大约生产泡沫箱1000余吨”的陈述,参照该片区同类型企业通海县XX泡沫厂同类型产品泡沫箱和盖子加在一起每只约300克—400克的数据,以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每日生产泡沫箱1万只—2.3万只进行估算,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每年生产泡沫箱约2518.5吨—3358吨,不足1万吨,证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的泡沫箱生产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
(12)2026年2月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出具的《关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三线一单”查询结果》1份,证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但涉及通海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的客观事实。
(13)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采购支出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用电、燃气、保险支出的客观事实。
(14)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表复印件1份,证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泡沫机、全自动成型机、空压机等固定资产折旧的客观事实。
(15)2025年3月31日,我局印发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玉溪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玉市环〔2025〕37号)1份,证明: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不属于重点监管企业。
3.视听资料(16份):2025年11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并经你签字确认的照片16份,证明: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泡沫箱生产项目正在生产,燃煤锅炉安装了布袋除尘设施且正在排放烟气,生产废水收集池正在运行的客观事实。
4.当事人的陈述(1份):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依法制作并经你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担任厂长职务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管人员的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泡沫箱生产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2018年7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截至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燃煤锅炉正在排放烟气的客观事实。
5.证人证言(1份):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受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艳萍授权委托接受调查询问的孙维龙(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艳萍的弟弟)进行调查询问,依法制作并经孙维龙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担任厂长职务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管人员的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泡沫箱生产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2018年7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截至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燃煤锅炉正在排放烟气的客观事实。
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1—14号),并于当日通过微信文件方式送达(你已签订电子送达确认书)你本人,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于2026年2月24日提出“希望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2026年3月17日,我局在通海分局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经复核,你至今未提交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泡沫箱生产项目通过了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关停生产项目、拆除生产设备等实质性改正了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无证据证明你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你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诉求不予采纳。
经调查证实: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泡沫箱生产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2018年7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截至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担任该公司厂长职务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以及《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裁量,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1.罚款裁量总公式
X=N+(M-N)×〔(A-1)/4〕×(0.5+B)×C
说明: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系数×修正系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
C: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
〔(A-1)〕/4〕值期间为〔0,1〕
(0.5+B)值期间为〔0,1〕
2.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共5项
(1)违法事实:根据证据第1项、第3项,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燃煤锅炉安装了布袋除尘设施,生产废水建设了废水收集池,但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裁量等级为1;
(2)排放污染物类型:根据证据第1项、第3项,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经废水收集池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燃煤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裁量等级为4;
(3)环评文件类别:根据书证第(11)项,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泡沫箱生产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
(4)项目地点:根据书证第(13)项,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证据第1、3、4、5项,书证第(2)项,你的违法行为持续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
3.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共2项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台账,未查询到你此前被我局给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记录,此次为初次违法,裁量等级为1;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根据证据材料综合分析,你的违法行为影响范围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4.修正系数计算修正因子类别共4项
(1)改正态度:因我局目前尚未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至今未提交改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该因素不纳入罚款裁量;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2;
(3)补救措施:你至今未提交采取了补救措施的证明材料,根据证据材料综合分析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
(4)经济承受度:根据书证第(1)项,你属于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5.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
根据书证第(13)项,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涉及通海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书证第(16)项,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不属于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为3;根据书证第(11)项,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泡沫箱生产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根据书证第(11)项,通海源鑫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泡沫箱生产项目应当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裁量等级为2;经综合计算,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25。
按照上述裁量因素进行罚款裁量,按照取整要求,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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